江苏:和谐电力呼唤法律法规保驾护航
2007-04-16 10:54:07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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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力设施的保护,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日常生活,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清晰地认识到,要实现电力设施维护的正常化、制度化,除需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打击,需要全民保护电力设施意识的不断增强,更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从制度上为电力设施保护“撑腰”。
国务院在1998年修改并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了适应电力设施保护出现的新情况,200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这些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电力保护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形成,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南京市则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意见》对于依法保护电力设施,打击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电是人类生产、生活、社会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能源。而因电力设施受损给经济发展带来影响的事件,在国内外都有发生。2006年8月14日,由于吊车撞毁高压电缆,日本东京爆发了大面积停电。对当地人民生活、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影响,这是继美国加拿大大停电后再次爆发的大停电,敲响了严格保护电力设施的警钟。
在江苏,一千瓦・时电能创造的国民生产价值是1.57元。长期以来,电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和谐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作出了贡献。同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呼唤和谐电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支撑。但近年来,我省也出现了不少影响和谐电力建设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电力建设频频受阻,呼唤法规保驾护航。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事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城乡建设、电力先行”是制定和实施总体发展规划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存在规划不到位或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因建设无序而造成严重浪费和经济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如部分单位和居民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动员拆迁时漫天要价和无理纠缠,成为电力重点建设工程的“拦路虎”或者不听劝阻随意栽种树木危及电力线路,给电力安全运行埋下许多隐患,造成的停电事故每年在全省不下数百起。
电力设施屡遭破坏,呼唤法律有效保护。电是一种全民使用的特殊商品,它的使用必须经过输变电设施长距离、网络化、不间断的传输。这些设施绝大部分都必须设置在野外,遍及城乡,点多、线长、分布面极广。电力企业只能从技术的角度采取措施防范风霜雨雪的自然侵蚀,而防止人为的外力破坏,保护电力设施,应当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近年来,偷盗电力设施的案件屡屡发生,许多重要输变电设施被拆毁、偷盗或非法占有。有不法分子竟然冒着生命危险登上正在运行的高压线路铁塔拆卸钢材,然后只作为废钢铁变卖,区区小利,直接和间接损失却极大。有的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放风筝、抛掷物体,造成停电事故的常有发生,江南地区和苏北水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挖河塘,危及杆塔基础安全的现象比较普遍,给电网安全运行和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着实令人担忧。
电力执法凸现尴尬,呼唤法制协调统一。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窃电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更造成了电力设施的损坏,形成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威胁着全民用电的安全。我省近年来虽组织了多次反窃电专项斗争和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各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但有的地区窃电现象还呈现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初略统计,2004年以来,我省三年共处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人员474人,查处违约用电11907户。
面对电力建设工程受阻、电力设施受损、电能被盗等违法案件,电力执法急需相应的打击力度。电力体制改革之后,实行政企分离,撤消电力局,电力行政管理权转交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由于受政府机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并没有同时配备相应的执法力量,不能满足执法要求。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友根教授说,解决这些问题,虽然国家已经有了电力法,国务院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这些法律着眼于全国而立的。为了适应于江苏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更适应江苏省经济发展领先全国的需要,有必要对我省电力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规定,集江苏各界的能力,应当能够制定一部很有地方特色的江苏省电力地方性法规,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给正在进行的国家电力法修订工作提供很好的借鉴。据了解,为加快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打击窃电犯罪,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和云南、贵州、青海、西藏、四川、陕西等中西部地区的不少省份,都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我们坚信,江苏在社会各<
国务院在1998年修改并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了适应电力设施保护出现的新情况,200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这些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电力保护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形成,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南京市则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意见》对于依法保护电力设施,打击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电是人类生产、生活、社会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能源。而因电力设施受损给经济发展带来影响的事件,在国内外都有发生。2006年8月14日,由于吊车撞毁高压电缆,日本东京爆发了大面积停电。对当地人民生活、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影响,这是继美国加拿大大停电后再次爆发的大停电,敲响了严格保护电力设施的警钟。
在江苏,一千瓦・时电能创造的国民生产价值是1.57元。长期以来,电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和谐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作出了贡献。同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呼唤和谐电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支撑。但近年来,我省也出现了不少影响和谐电力建设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电力建设频频受阻,呼唤法规保驾护航。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事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城乡建设、电力先行”是制定和实施总体发展规划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存在规划不到位或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因建设无序而造成严重浪费和经济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如部分单位和居民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动员拆迁时漫天要价和无理纠缠,成为电力重点建设工程的“拦路虎”或者不听劝阻随意栽种树木危及电力线路,给电力安全运行埋下许多隐患,造成的停电事故每年在全省不下数百起。
电力设施屡遭破坏,呼唤法律有效保护。电是一种全民使用的特殊商品,它的使用必须经过输变电设施长距离、网络化、不间断的传输。这些设施绝大部分都必须设置在野外,遍及城乡,点多、线长、分布面极广。电力企业只能从技术的角度采取措施防范风霜雨雪的自然侵蚀,而防止人为的外力破坏,保护电力设施,应当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近年来,偷盗电力设施的案件屡屡发生,许多重要输变电设施被拆毁、偷盗或非法占有。有不法分子竟然冒着生命危险登上正在运行的高压线路铁塔拆卸钢材,然后只作为废钢铁变卖,区区小利,直接和间接损失却极大。有的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放风筝、抛掷物体,造成停电事故的常有发生,江南地区和苏北水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挖河塘,危及杆塔基础安全的现象比较普遍,给电网安全运行和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着实令人担忧。
电力执法凸现尴尬,呼唤法制协调统一。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窃电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更造成了电力设施的损坏,形成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威胁着全民用电的安全。我省近年来虽组织了多次反窃电专项斗争和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各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但有的地区窃电现象还呈现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初略统计,2004年以来,我省三年共处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人员474人,查处违约用电11907户。
面对电力建设工程受阻、电力设施受损、电能被盗等违法案件,电力执法急需相应的打击力度。电力体制改革之后,实行政企分离,撤消电力局,电力行政管理权转交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由于受政府机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并没有同时配备相应的执法力量,不能满足执法要求。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友根教授说,解决这些问题,虽然国家已经有了电力法,国务院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这些法律着眼于全国而立的。为了适应于江苏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更适应江苏省经济发展领先全国的需要,有必要对我省电力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规定,集江苏各界的能力,应当能够制定一部很有地方特色的江苏省电力地方性法规,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给正在进行的国家电力法修订工作提供很好的借鉴。据了解,为加快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打击窃电犯罪,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和云南、贵州、青海、西藏、四川、陕西等中西部地区的不少省份,都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我们坚信,江苏在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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