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
2007-04-17 13:39: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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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的目标,推动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3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以发改环资[2007]592号文件,印发了《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在分析我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现状、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了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目标,并提出了重点项目及保障措施。
《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现有燃煤电厂需安装烟气脱硫设施1.37亿千瓦,共221个项目,可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490万吨。加上淘汰落后、燃用低硫煤、节能降耗等措施,到2010年,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300万吨下降到502万吨,下降61.4%。《规划》的实施,对实现“十一五”时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的约束性目标和改善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将起决定性作用。
为实现上述目标,《规划》提出以下保障措施。一是完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发许可证,进一步完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强化政策引导,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研究和逐步实施根据燃煤机组脱硫改造的实际投资和运行成本核定脱硫电价。鼓励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机组优先上网,优先保障上网电量。二氧化硫排污费优先用于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对脱硫关键设备和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继续给予减免税优惠。三是加快脱硫产业化发展,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烟气脱硫技术和设备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快烟气脱硫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示范试点,推动烟气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继续整顿烟气脱硫市场。四是充分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根据《规划》,将每年公布需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电厂名单、重点项目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加快制订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加大对已投运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非正常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将加大处罚力度。
《规划》对全国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项目进行了安排部署,其全文请到中国电力新闻网政策法规库查询。
《规划》在分析我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现状、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了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目标,并提出了重点项目及保障措施。
《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现有燃煤电厂需安装烟气脱硫设施1.37亿千瓦,共221个项目,可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490万吨。加上淘汰落后、燃用低硫煤、节能降耗等措施,到2010年,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300万吨下降到502万吨,下降61.4%。《规划》的实施,对实现“十一五”时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的约束性目标和改善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将起决定性作用。
为实现上述目标,《规划》提出以下保障措施。一是完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发许可证,进一步完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强化政策引导,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研究和逐步实施根据燃煤机组脱硫改造的实际投资和运行成本核定脱硫电价。鼓励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机组优先上网,优先保障上网电量。二氧化硫排污费优先用于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对脱硫关键设备和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继续给予减免税优惠。三是加快脱硫产业化发展,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烟气脱硫技术和设备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快烟气脱硫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示范试点,推动烟气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继续整顿烟气脱硫市场。四是充分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根据《规划》,将每年公布需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电厂名单、重点项目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加快制订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加大对已投运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非正常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将加大处罚力度。
《规划》对全国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项目进行了安排部署,其全文请到中国电力新闻网政策法规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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