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下月实施
2007-01-23 09:42:0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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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部新出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加强了对监理单位的管理,详细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确指出,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将被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工程师将被取消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规定》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在监理业务的委托与实施方面,《办法》明确指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规定》加强了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被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将被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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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部新出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加强了对监理单位的管理,详细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确指出,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将被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监理工程师将被取消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规定》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在监理业务的委托与实施方面,《办法》明确指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规定》加强了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被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将被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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