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出通知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2007-02-06 15:23:54 来源:
A-
A+
电力18讯: 2006年12月21日,财政部以财综[2006]63号文,发出《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指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国务院各部委(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京外中央单位),其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后取得的收益。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土地收益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部缴人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央单位取得土地收益,应在当日内就地全额缴人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人"科目,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已经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并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中央单位,收取土地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
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收缴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中央企业土地收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指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国务院各部委(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京外中央单位),其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后取得的收益。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土地收益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部缴人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央单位取得土地收益,应在当日内就地全额缴人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人"科目,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已经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并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中央单位,收取土地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
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收缴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中央企业土地收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 重磅!公司法修正案通过!10月26日
2018-11-07
热点排行
- ·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出台
- ·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文明生产及一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 · 2002年2月9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调[2002]87号文正式印发了《三峡电力系统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 · 《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 · 《电力工程优秀勘测、优秀设计、优秀标准设计和优秀计算机软件项目评选管理办法》颁发
- · 三峡电力系统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确定
- · 《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
- · 《国家电力公司创建国际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
- ·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实施《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1年版)》
- · 《2002年川电外送电价及电费结算办法》印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