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出台《经营业绩失真处罚暂行办法》
2007-01-16 17:39: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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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江西省电力公司2006年12月18日印发《经营业绩失真处罚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公司系统经营业绩失真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以挤掉经营业绩数字中的“水分",确保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办法》规定,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在资产经营、工资与用工管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经营业绩出现失真的单位,除取消其由此取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全额追缴由此得到的奖励,并将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因经营业绩严重失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并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明确,凡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造成经营业绩失真;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造成经营业绩失真;涂改、伪造、销毁有关原始凭证台账;造成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阻挠、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屡查屡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未构成犯罪或依法免矛刑事处分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经营业绩失真的责舍近求远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从重处罚。
《办法》规定,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在资产经营、工资与用工管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经营业绩出现失真的单位,除取消其由此取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全额追缴由此得到的奖励,并将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因经营业绩严重失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并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明确,凡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造成经营业绩失真;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造成经营业绩失真;涂改、伪造、销毁有关原始凭证台账;造成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阻挠、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屡查屡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未构成犯罪或依法免矛刑事处分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经营业绩失真的责舍近求远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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