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联就理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有关问题请示国家发改委
2006-12-12 17:06: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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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电力工程质量,中电联建议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11月14日,中电联向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报送了《关于理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请示》指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遵循政府宏观领导、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企业自主经营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建立起适应电力行业改革发展需要的服务型、功能型、专业化、规范化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以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为依据,全面开展各类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请示》指出,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委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电网公司调整至中电联,由中电联负责组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总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编制15人。总站下设电网工程、电源工程和直属分站,分别负责所辖工作范围内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电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按四级管理:第一级,总站;第二级,电网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设国家电网公司分站、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站);第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电网公司);第四级,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
电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按三级管理:第一级,总站;第二级,电源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设一定规模发电集团公司分站、水电工程分站);第三级,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项目站")。
总站直属分站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分站范围外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项目站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设立。
总站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i
2.负责全国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新能源发电和送变电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对各分站的资格认定和工作考核;
4.负责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5.受委托负责对电力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质认定;
6.与有关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共同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受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7.参加国家重点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
8.参加特大型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和相关工作档案;
10.完成国家发改委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按专业和所辖工作范围,负责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负责对所辖工作范围内中心站、项目站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总站;
4.向总站报送所辖工作范围内的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要求的工程质量信息资料; .
5.受理所辖工作范围内电力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向总站报备;
6.参加所辖工作范围内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7.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8.完成总站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受委托,对总站、分站指定的工程项目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向总站、分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其他资料信息;
3.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请示》指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遵循政府宏观领导、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企业自主经营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建立起适应电力行业改革发展需要的服务型、功能型、专业化、规范化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以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为依据,全面开展各类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请示》指出,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委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电网公司调整至中电联,由中电联负责组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总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编制15人。总站下设电网工程、电源工程和直属分站,分别负责所辖工作范围内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电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按四级管理:第一级,总站;第二级,电网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设国家电网公司分站、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站);第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电网公司);第四级,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
电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按三级管理:第一级,总站;第二级,电源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设一定规模发电集团公司分站、水电工程分站);第三级,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项目站")。
总站直属分站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分站范围外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项目站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设立。
总站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i
2.负责全国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新能源发电和送变电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对各分站的资格认定和工作考核;
4.负责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5.受委托负责对电力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质认定;
6.与有关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共同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受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7.参加国家重点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
8.参加特大型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和相关工作档案;
10.完成国家发改委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按专业和所辖工作范围,负责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负责对所辖工作范围内中心站、项目站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总站;
4.向总站报送所辖工作范围内的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要求的工程质量信息资料; .
5.受理所辖工作范围内电力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向总站报备;
6.参加所辖工作范围内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7.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8.完成总站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受委托,对总站、分站指定的工程项目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向总站、分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其他资料信息;
3.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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