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启红死鱼事件”结案 原告撤诉
2006-04-07 18:07:44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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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近日,曾经轰动一时的“4.29启红生态死鱼事件”,以重庆启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三月底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撤出对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而告终,启红公司同时承诺,不在为此事与长寿供电局及其实业公司发生纠纷,并承担案件受理及诉讼费用共15910元。
雷雨之夜 用户低压设备三次故障
重庆启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寿区八颗镇罗家坝,承包了600亩精养高产鱼基地。2005年4月29日凌晨2时,该公司职工向长寿供电局渡舟供电营业所黄某反映,因低压空气开关烧坏造成停电,要求处理。由于故障发生在客户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范围之内,本应由客户自行处理,但启红公司员工与黄某相熟,加之情况危急,在启红公司职工的再三请求之下,黄某答应私下帮忙进行处理,很快恢复了供电。当日凌晨5点左右,开关再次被烧坏,黄某应对方请求,再一次租车到现场帮忙处理。早上7点,黄某第三次接到电话请求援助处理,当时,雷雨交加,又伴有大风,黄某告知启红公司:由于天气原因,不能登杆工作,不能立即前往处理。客户便于7点30分自己处理好故障并恢复了供电,但部分鱼由于缺氧已造成了死亡。这一事件引起了当地政府与新闻煤体的高度关注,启红公司也因此把为其安装设备及提供电源的重庆长寿供电局及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索赔 启红公司开出天价
事故发生后,启红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了“估计和测算”,死亡的各类鱼共计75163千克,直接经济损失91.3万元。同时,造成该基地年产量减少50%以上,减产275000千克,减少收入330万元。
如此狮子大张口的天价,不能不让人怀疑其真实性,既然是“估计与测算”,怎能在事发次日11时以前,便把数量统计得一清二楚,还精确到斤,测算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法定效力,都令人怀疑。
焦点:黄某的功与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的功过是非成了焦点。按照合同约定,供电设施产权运行维护责任分界点设在渡伍线53号杆处,T接点及以下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明确说明,供电方单电源不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用电方必须装设保安电源,用电方需装设自备发电机,当系统发生故障时自动启用,以保证一类用电负荷的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电方负责。而且,《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章十七条规定:“用户专用供电设施建成后,由用户维护管理。”合同约定责任如此清楚,黄某自然是有功无过,但既然维护责任不在供电局,为什么事发当晚黄某又两次出现在事故现场,启红公司认为,既然供电局维护人员来了,就有责任把供电缺陷处理好。黄某的功过成了问题的焦点,关系到事故责任的划分。
黄某碍于私下人情,并出于服务客户、减少客户损失的考虑,向客户提供援助,如果这也算过,这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天理。经多方查实,死鱼事件是由于启红公司没有按负荷大小安装匹配的空开,以致当夜低压空开被烧坏后,三次烧坏低压开关,而且,启红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的要求配备保安电源,以致故障发生后,中断供电。
启示:电也是把双刃剑
虽然案件因控方撤诉而结束,但也带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电给人类造了许多福,同时,电所带来的人身伤害与经济损失也不计其数。同样,生活在有电的社会里,我们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电力资源利用得更好,更多地为人类社会造福。
作为供电方,在可靠供电的同时,应提供给大家更多的安全用电知识。而用户绝不能在电力设备上偷工减料,如启红生态鱼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如此重要的供电负荷,不按负荷大小匹配空开,自己也无专业的电器设施管理人员,更电器设备配件。连合同明确规定的配备保安电源,也无记于心,不把供电当自己的事,事故发生后,才知后悔。怎样让电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或许我们能从中获得一些启示。(宋春霞)
雷雨之夜 用户低压设备三次故障
重庆启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寿区八颗镇罗家坝,承包了600亩精养高产鱼基地。2005年4月29日凌晨2时,该公司职工向长寿供电局渡舟供电营业所黄某反映,因低压空气开关烧坏造成停电,要求处理。由于故障发生在客户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范围之内,本应由客户自行处理,但启红公司员工与黄某相熟,加之情况危急,在启红公司职工的再三请求之下,黄某答应私下帮忙进行处理,很快恢复了供电。当日凌晨5点左右,开关再次被烧坏,黄某应对方请求,再一次租车到现场帮忙处理。早上7点,黄某第三次接到电话请求援助处理,当时,雷雨交加,又伴有大风,黄某告知启红公司:由于天气原因,不能登杆工作,不能立即前往处理。客户便于7点30分自己处理好故障并恢复了供电,但部分鱼由于缺氧已造成了死亡。这一事件引起了当地政府与新闻煤体的高度关注,启红公司也因此把为其安装设备及提供电源的重庆长寿供电局及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索赔 启红公司开出天价
事故发生后,启红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了“估计和测算”,死亡的各类鱼共计75163千克,直接经济损失91.3万元。同时,造成该基地年产量减少50%以上,减产275000千克,减少收入330万元。
如此狮子大张口的天价,不能不让人怀疑其真实性,既然是“估计与测算”,怎能在事发次日11时以前,便把数量统计得一清二楚,还精确到斤,测算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法定效力,都令人怀疑。
焦点:黄某的功与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的功过是非成了焦点。按照合同约定,供电设施产权运行维护责任分界点设在渡伍线53号杆处,T接点及以下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明确说明,供电方单电源不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用电方必须装设保安电源,用电方需装设自备发电机,当系统发生故障时自动启用,以保证一类用电负荷的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电方负责。而且,《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章十七条规定:“用户专用供电设施建成后,由用户维护管理。”合同约定责任如此清楚,黄某自然是有功无过,但既然维护责任不在供电局,为什么事发当晚黄某又两次出现在事故现场,启红公司认为,既然供电局维护人员来了,就有责任把供电缺陷处理好。黄某的功过成了问题的焦点,关系到事故责任的划分。
黄某碍于私下人情,并出于服务客户、减少客户损失的考虑,向客户提供援助,如果这也算过,这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天理。经多方查实,死鱼事件是由于启红公司没有按负荷大小安装匹配的空开,以致当夜低压空开被烧坏后,三次烧坏低压开关,而且,启红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的要求配备保安电源,以致故障发生后,中断供电。
启示:电也是把双刃剑
虽然案件因控方撤诉而结束,但也带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电给人类造了许多福,同时,电所带来的人身伤害与经济损失也不计其数。同样,生活在有电的社会里,我们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电力资源利用得更好,更多地为人类社会造福。
作为供电方,在可靠供电的同时,应提供给大家更多的安全用电知识。而用户绝不能在电力设备上偷工减料,如启红生态鱼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如此重要的供电负荷,不按负荷大小匹配空开,自己也无专业的电器设施管理人员,更电器设备配件。连合同明确规定的配备保安电源,也无记于心,不把供电当自己的事,事故发生后,才知后悔。怎样让电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或许我们能从中获得一些启示。(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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