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
2006-04-01 00:15:17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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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3月28日,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近年来,甘肃省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违法活动日趋严重。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至2005年上半年,甘肃省共发生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571起,直接经济损失1841万元。2000年至2004年,全省共发生窃电案件1581起,全省因窃电造成电量损失16667万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7500余万元,因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造成的停电事故甚至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3月27日上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甘肃省经济委员会主任李平向大会作了关于《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的说明。
3月28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这一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李平说,国务院于1996年4月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了6种窃电行为。但当前,窃电方法越来越隐蔽,窃电手段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本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将以下9种行为认定为窃电行为:
在发电企业的发电设施、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连接用电的;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伪造、非法开启法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故意损坏法定的计量装置用电的;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使用特制窃电装置的;将预购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擅自改变计量变比的;采用其他方法不计或者少计电能的。
李平说,《电力法》规定的窃电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按应交电费即窃电金额进行计算的。但由于窃电者为了达到窃电目的,往往破坏、更动或者绕过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导致计算窃电量非常困难。从而影响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为了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使窃电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照两院司法解释建议稿及有关规定,本条例草案明确了在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最多按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高 卫)
据悉,近年来,甘肃省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违法活动日趋严重。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至2005年上半年,甘肃省共发生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571起,直接经济损失1841万元。2000年至2004年,全省共发生窃电案件1581起,全省因窃电造成电量损失16667万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7500余万元,因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造成的停电事故甚至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3月27日上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甘肃省经济委员会主任李平向大会作了关于《甘肃省供用电暂行条例(草案)》的说明。
3月28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这一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李平说,国务院于1996年4月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了6种窃电行为。但当前,窃电方法越来越隐蔽,窃电手段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本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将以下9种行为认定为窃电行为:
在发电企业的发电设施、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连接用电的;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伪造、非法开启法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故意损坏法定的计量装置用电的;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使用特制窃电装置的;将预购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擅自改变计量变比的;采用其他方法不计或者少计电能的。
李平说,《电力法》规定的窃电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按应交电费即窃电金额进行计算的。但由于窃电者为了达到窃电目的,往往破坏、更动或者绕过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导致计算窃电量非常困难。从而影响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为了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使窃电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照两院司法解释建议稿及有关规定,本条例草案明确了在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最多按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高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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