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用地方立法系统规范用户安全用电
2012-11-26 14:39:28 来源:南方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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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办法》亮点
◎受电装置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上的单位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
◎电力用户确需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修订有关协议。
◎用电设备产生谐波的,电力用户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采取治理措施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本报讯 10月25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自卫村村委会一台对地距离仅有1.9米高的10千伏变压器,被供电部门停了电。这是自10月1日《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昆明供电局官渡分局首次对屡次下发整改通知书无果的用户,亮出“依法停电”的杀手锏。
云南电网公司法律部主任董曦告诉记者,目前一些企业仅将法制工作定位在“打官司”的层次,法务人员大多时候充当“救火队”的角色,《办法》的出台,是法律工作围绕中长期发展战略,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的一次基层实践,从而使云南成为国内首个、也是全国唯一一个用地方立法形式对用户安全用电进行系统规范的省份。
约一半故障跳闸缘于用户端
近年来,在发供用电的链条上,用户因为点多面广、用电特性差别大,成了安全最薄弱的一环。
昆明供电局生技部配网专责冯磊表示,截至10月26日,该局10千伏配网故障跳闸共463条次起,其中客户侧引起线路跳闸223起,占到总跳闸次数48.2%。
无独有偶。截至2012年7月,云南电网昭通供电局因客户因素导致10千伏线路跳闸162次,占配网线路跳闸率的45.59%。用户侧的安全隐患,已成为电网安全的“重量级杀手”。
云南电网公司总经理廖泽龙指出,仅在电网内部谈安全是不够的。这几年我们的电网运行水平越来越高,但是外部环境对电网安全同样很重要。就像自家的房子建得再牢固,如果周围的房子质量达不到要求,地震来了,也会被其它房子压倒。
供电用电唇齿相依,城门失火,势必殃及池鱼。在电网体质已经很强壮的情况下,把原来一直游离在用电安全约束之外的用户侧管起来,十分必要。
“以前政企不分时,电力企业还可以管用户。现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户和电网企业是地位平等的买卖关系,电网企业要管用户,缺少法律依据,用户根本不买账。”昆明供电局官渡分局用电检查班曾给一个用户连续下过9次整改通知书,对方却从不理 会。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就是‘市场经济的守夜人’,由政府充当裁判,制定游戏规则,用地方立法形式来明确电网企业和用户的责权利,是最公平公正的。”云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郑之茂说。
构筑双向“防火墙”
“每年三四月份,都有村民在线路走廊下种速生植物,我们去砍树还要赔钱。后来好不容易促成上面出台了法规保护线路,结果措施有了,最关键的执法主体没写清楚,出了问题去找‘相关电力管理部门’到底是找谁?这个法立了等于没立。”某省一位输电管理所负责人说。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黄 介绍,虽然《电力法》颁布已久,但其对用电管理主体、权限规定比较模糊,目前全国各地用电管理五花八门,“要么几个部门都在管,要么干脆没人管。”
显然,上位法《电力法》的意图要在地方实现“精确打击”,还需要各地政府制定相应的下位法配套细化。云南省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处长张洪波告诉记者,云南省先后到多地“取经”形成的《办法》,明确规定了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同时,首次对电网企业和用户在供用电过程中的责权利有了详细的划分。
“以往大家坐公共汽车,只要摔跤碰擦,就习惯性去找公交公司理赔。实际上有时是自己没拉好扶手或者把头伸到窗外。”云南省工信委法规处处长陆学泽说,《办法》出台后,一旦出了事,责任界定一目了然,该是用户的责任就用户来负,不像过去所有责任都由电网企业一家承担。
郑之茂认为,《办法》的出台,让用电安全最薄弱的用户侧更安全,对电网来说是多了一道防火墙,从而提升了整个系统的安全性。特别是国务院令第599号下发以后,对电网安全事故的考核指标愈发严格,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如果是一家用户原因造成多家用户停电,监管部门的板子就会直接落在电网企业身上。另一方面,用户停电时间多了,也违背了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宗旨。
而在用户侧,《办法》也让用户生产多了一道“防火墙”。像云南铝业公司、大理啤酒厂等大企业用户,平常的用电管理已经相对规范,因此,他们认为《办法》出台后“可靠供电又多些保障”。对一些中小企业用户意义则更大,大理、昆明一些小厂矿用电管理人员说:“平常厂里经费紧张,要钱换用电设备比较难。有了《办法》的硬规定,装备水平就能提高了,我们自身的作业风险也降低了。”
越用效果将越明显
“随着配网投入的增加,客户用电不安全行为引发设备故障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前只要发生用电法律纠纷,多半是我们赔钱,《办法》出台后,我们能少花冤枉钱。”大理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张学源说。
但是,再好的药方也不能包治百病。昆明供电局官渡分局用电检查班班长焦树海说,有时候《办法》难管用。一种是早期由政府出资的农村变压器,现在迁改要农民集体出钱,他们不愿意,这点《办法》管不了。
“再就是原来属于一个用户的专线,后来又挂了几个用户,现在资产说不清归属,一家设备出事,其他几家都停电。电缆都老化到没皮了,却一家都不愿意出钱换。”
“有次新投产的一个小区用户设备烧坏了,为安全起见,供电局停了该用户的电。但第二天整个小区的居民闹事,供电局只能隔离故障设备强行送电。”焦树海说,这种情理大于法理的现象让供电部门最头疼,有了《办法》,有时候实际中执行不了。
昆明供电局市场营销部主任助理吴寄认为,“《办法》对企业用户用处要更大些,而对私人用户,约束力相对就小了些。”
大理啤酒厂副厂长雷德志说,企业用户一分钟都离不开稳定可靠的电,有了《办法》,让他们不再惧怕一个用户用电问题引起的连锁安全事故。如果《办法》能针对中小企业专业电工缺乏的情况,适当增加一些服务性的条款,就更好。
对此,董曦表示,当前电网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较复杂,一两部法律、法规解决不了所有现实问题。但电网企业必须主动推动地方立法,不断健全电力法律体系,毕竟,由几个地方性法律法规组成的地方性电力法律体系,其效用要大得多。
云南省工信委电力保障处副处长李明 告诉记者,从10月份开始,他们已将《办法》的内容纳入电力执法范围,现在主要通过联合培训、联席会议、联合检查和亮证执法几种模式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管理。
“一般来说,一个法律法规从实施到显效,通常需要两三年时间,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处理,《办法》的效用会越来越明显。”云南省工信委法规处处长陆学泽说。
短评
由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范
现实中,因为规章制度不健全,法律知识不够,维权意识不强,电网企业有许多“无奈”。《办法》出台以前,因为对电网企业和用户在法律上责权利界定不清晰,电网企业经常是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例如,在有些地方,用户私拉乱搭电线触电闹出人命,尽管供电部门没有法律责任,却要为用户的违法后果埋单。
诚然,电网企业作为央企,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背负着社会责任,在某些特定环境下,更突出优先考虑社会效益,但央企的社会情义并不意味着就要长期为用户的错误埋单,如果坏孩子犯错了不受责罚,谁还愿意做好孩子呢?只有犯错者的手背被打过戒尺,才会对其他游戏参与者起到惩戒作用,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得以维持,这也是对遵守游戏规则者最大的公平。
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法律风险管理是这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用电市场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用固化的制度保障电网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利益,电网企业才不会在“打官司”和“救火”中忙得团团转。
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经营,主动推动地方电力领域立法建设,由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这是《办法》给我们带来的启发。(本报记者 刘海荣 通讯员 李剑兵 胡金铭)
◎受电装置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上的单位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
◎电力用户确需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修订有关协议。
◎用电设备产生谐波的,电力用户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采取治理措施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本报讯 10月25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自卫村村委会一台对地距离仅有1.9米高的10千伏变压器,被供电部门停了电。这是自10月1日《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昆明供电局官渡分局首次对屡次下发整改通知书无果的用户,亮出“依法停电”的杀手锏。
云南电网公司法律部主任董曦告诉记者,目前一些企业仅将法制工作定位在“打官司”的层次,法务人员大多时候充当“救火队”的角色,《办法》的出台,是法律工作围绕中长期发展战略,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的一次基层实践,从而使云南成为国内首个、也是全国唯一一个用地方立法形式对用户安全用电进行系统规范的省份。
约一半故障跳闸缘于用户端
近年来,在发供用电的链条上,用户因为点多面广、用电特性差别大,成了安全最薄弱的一环。
昆明供电局生技部配网专责冯磊表示,截至10月26日,该局10千伏配网故障跳闸共463条次起,其中客户侧引起线路跳闸223起,占到总跳闸次数48.2%。
无独有偶。截至2012年7月,云南电网昭通供电局因客户因素导致10千伏线路跳闸162次,占配网线路跳闸率的45.59%。用户侧的安全隐患,已成为电网安全的“重量级杀手”。
云南电网公司总经理廖泽龙指出,仅在电网内部谈安全是不够的。这几年我们的电网运行水平越来越高,但是外部环境对电网安全同样很重要。就像自家的房子建得再牢固,如果周围的房子质量达不到要求,地震来了,也会被其它房子压倒。
供电用电唇齿相依,城门失火,势必殃及池鱼。在电网体质已经很强壮的情况下,把原来一直游离在用电安全约束之外的用户侧管起来,十分必要。
“以前政企不分时,电力企业还可以管用户。现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户和电网企业是地位平等的买卖关系,电网企业要管用户,缺少法律依据,用户根本不买账。”昆明供电局官渡分局用电检查班曾给一个用户连续下过9次整改通知书,对方却从不理 会。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就是‘市场经济的守夜人’,由政府充当裁判,制定游戏规则,用地方立法形式来明确电网企业和用户的责权利,是最公平公正的。”云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郑之茂说。
构筑双向“防火墙”
“每年三四月份,都有村民在线路走廊下种速生植物,我们去砍树还要赔钱。后来好不容易促成上面出台了法规保护线路,结果措施有了,最关键的执法主体没写清楚,出了问题去找‘相关电力管理部门’到底是找谁?这个法立了等于没立。”某省一位输电管理所负责人说。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黄 介绍,虽然《电力法》颁布已久,但其对用电管理主体、权限规定比较模糊,目前全国各地用电管理五花八门,“要么几个部门都在管,要么干脆没人管。”
显然,上位法《电力法》的意图要在地方实现“精确打击”,还需要各地政府制定相应的下位法配套细化。云南省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处长张洪波告诉记者,云南省先后到多地“取经”形成的《办法》,明确规定了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同时,首次对电网企业和用户在供用电过程中的责权利有了详细的划分。
“以往大家坐公共汽车,只要摔跤碰擦,就习惯性去找公交公司理赔。实际上有时是自己没拉好扶手或者把头伸到窗外。”云南省工信委法规处处长陆学泽说,《办法》出台后,一旦出了事,责任界定一目了然,该是用户的责任就用户来负,不像过去所有责任都由电网企业一家承担。
郑之茂认为,《办法》的出台,让用电安全最薄弱的用户侧更安全,对电网来说是多了一道防火墙,从而提升了整个系统的安全性。特别是国务院令第599号下发以后,对电网安全事故的考核指标愈发严格,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如果是一家用户原因造成多家用户停电,监管部门的板子就会直接落在电网企业身上。另一方面,用户停电时间多了,也违背了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宗旨。
而在用户侧,《办法》也让用户生产多了一道“防火墙”。像云南铝业公司、大理啤酒厂等大企业用户,平常的用电管理已经相对规范,因此,他们认为《办法》出台后“可靠供电又多些保障”。对一些中小企业用户意义则更大,大理、昆明一些小厂矿用电管理人员说:“平常厂里经费紧张,要钱换用电设备比较难。有了《办法》的硬规定,装备水平就能提高了,我们自身的作业风险也降低了。”
越用效果将越明显
“随着配网投入的增加,客户用电不安全行为引发设备故障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前只要发生用电法律纠纷,多半是我们赔钱,《办法》出台后,我们能少花冤枉钱。”大理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张学源说。
但是,再好的药方也不能包治百病。昆明供电局官渡分局用电检查班班长焦树海说,有时候《办法》难管用。一种是早期由政府出资的农村变压器,现在迁改要农民集体出钱,他们不愿意,这点《办法》管不了。
“再就是原来属于一个用户的专线,后来又挂了几个用户,现在资产说不清归属,一家设备出事,其他几家都停电。电缆都老化到没皮了,却一家都不愿意出钱换。”
“有次新投产的一个小区用户设备烧坏了,为安全起见,供电局停了该用户的电。但第二天整个小区的居民闹事,供电局只能隔离故障设备强行送电。”焦树海说,这种情理大于法理的现象让供电部门最头疼,有了《办法》,有时候实际中执行不了。
昆明供电局市场营销部主任助理吴寄认为,“《办法》对企业用户用处要更大些,而对私人用户,约束力相对就小了些。”
大理啤酒厂副厂长雷德志说,企业用户一分钟都离不开稳定可靠的电,有了《办法》,让他们不再惧怕一个用户用电问题引起的连锁安全事故。如果《办法》能针对中小企业专业电工缺乏的情况,适当增加一些服务性的条款,就更好。
对此,董曦表示,当前电网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较复杂,一两部法律、法规解决不了所有现实问题。但电网企业必须主动推动地方立法,不断健全电力法律体系,毕竟,由几个地方性法律法规组成的地方性电力法律体系,其效用要大得多。
云南省工信委电力保障处副处长李明 告诉记者,从10月份开始,他们已将《办法》的内容纳入电力执法范围,现在主要通过联合培训、联席会议、联合检查和亮证执法几种模式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管理。
“一般来说,一个法律法规从实施到显效,通常需要两三年时间,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处理,《办法》的效用会越来越明显。”云南省工信委法规处处长陆学泽说。
短评
由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范
现实中,因为规章制度不健全,法律知识不够,维权意识不强,电网企业有许多“无奈”。《办法》出台以前,因为对电网企业和用户在法律上责权利界定不清晰,电网企业经常是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例如,在有些地方,用户私拉乱搭电线触电闹出人命,尽管供电部门没有法律责任,却要为用户的违法后果埋单。
诚然,电网企业作为央企,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背负着社会责任,在某些特定环境下,更突出优先考虑社会效益,但央企的社会情义并不意味着就要长期为用户的错误埋单,如果坏孩子犯错了不受责罚,谁还愿意做好孩子呢?只有犯错者的手背被打过戒尺,才会对其他游戏参与者起到惩戒作用,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得以维持,这也是对遵守游戏规则者最大的公平。
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法律风险管理是这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用电市场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用固化的制度保障电网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利益,电网企业才不会在“打官司”和“救火”中忙得团团转。
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经营,主动推动地方电力领域立法建设,由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这是《办法》给我们带来的启发。(本报记者 刘海荣 通讯员 李剑兵 胡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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