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供电警企联手破获盗窃设施团伙
2012-10-25 16:00: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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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0名打工青年互相勾结,不务正业,在三明地区四处盗窃破坏电力变压器铜芯设施,攫取不义之财,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月24日,从沙县公安局获悉,沙县供电公司与警方联手破获了这个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团伙。
去年10月、11月,沙县供电公司员工在检查乡镇线路台变设备时,发现高砂镇上坪村一台S9-50/10变压器铜芯、郑湖乡长村村一台S9-30/10变压器铜芯被拆盗,分别造成周边村民用电中断约24小时和18小时。
事发后,沙县供电公司迅速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立案侦查,沙县供电电力公安办公室工作人员全力配合到现场调查,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取证,沙县先后抓获了李某、吴某、杨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理查明,去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吴某、杨某等10人合谋,携带扳手、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小车、摩托车南平西芹镇、沙县富口镇高桥镇等边远乡镇,拆盗变压器铜芯,累计盗窃电力设备价值超10万元。同时,盗取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这些犯罪嫌疑人将盗窃的铜芯运到三明梅列区某废品收购站低价倒卖,非法攫取利益。证据确凿,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盗窃,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盗窃的电力设备数额特别巨大,五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五被告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0名被告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一一作了审理。
8月17日,沙县人民法院对该团伙依法进行判决,判处李某、吴某、杨某等4人犯盗窃罪,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两万元。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华金人民币五万元。黄某、官某、梁某、张某犯盗窃罪,根据情节轻重,判处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处相应数额罚金。
【法律直通车】
本案中,10名被告人同为盗剪电缆,但定罪却不同。那么,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两者如何区分界定?
在电力设备被盗案中,如何界定盗窃罪或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个难点。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犯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关键在于认定犯罪事实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之一。按《刑法》规定,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从重处罚。
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除了以上所说的侵犯客体不同外,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仅指有体物,也包括如电力等无体物;后者只能是电力设备。在犯罪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破坏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犯罪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去年10月、11月,沙县供电公司员工在检查乡镇线路台变设备时,发现高砂镇上坪村一台S9-50/10变压器铜芯、郑湖乡长村村一台S9-30/10变压器铜芯被拆盗,分别造成周边村民用电中断约24小时和18小时。
事发后,沙县供电公司迅速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立案侦查,沙县供电电力公安办公室工作人员全力配合到现场调查,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取证,沙县先后抓获了李某、吴某、杨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理查明,去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吴某、杨某等10人合谋,携带扳手、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小车、摩托车南平西芹镇、沙县富口镇高桥镇等边远乡镇,拆盗变压器铜芯,累计盗窃电力设备价值超10万元。同时,盗取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这些犯罪嫌疑人将盗窃的铜芯运到三明梅列区某废品收购站低价倒卖,非法攫取利益。证据确凿,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盗窃,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盗窃的电力设备数额特别巨大,五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五被告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0名被告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一一作了审理。
8月17日,沙县人民法院对该团伙依法进行判决,判处李某、吴某、杨某等4人犯盗窃罪,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两万元。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华金人民币五万元。黄某、官某、梁某、张某犯盗窃罪,根据情节轻重,判处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处相应数额罚金。
【法律直通车】
本案中,10名被告人同为盗剪电缆,但定罪却不同。那么,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两者如何区分界定?
在电力设备被盗案中,如何界定盗窃罪或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个难点。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犯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关键在于认定犯罪事实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之一。按《刑法》规定,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从重处罚。
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除了以上所说的侵犯客体不同外,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仅指有体物,也包括如电力等无体物;后者只能是电力设备。在犯罪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破坏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犯罪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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