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出台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要登记
2012-11-07 08:58: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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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6日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并于近日对外正式公布。
收购废旧电力器材要登记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垂钓。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情况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去向;不得收购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电力设施器材。
损害电力设施要罚款
《办法》规定,一旦出现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已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个人,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但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
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担。
收购废旧电力器材要登记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垂钓。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情况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去向;不得收购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电力设施器材。
损害电力设施要罚款
《办法》规定,一旦出现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已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个人,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但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
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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