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破坏电力设备 涉案11人主犯获刑18年零6月
2012-04-09 10:52: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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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3月30日,内蒙古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涉案人员达11人,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案件主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等7人,分别或共同破坏电力设备20余次,分别或共同盗窃80余次。其中
,被告人刘某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犯罪12次,涉案金额12万余元,参与盗窃44次,其中未遂5次,涉案金额16万余元;被告人高某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犯罪18次,涉案金额20余万元,参与盗窃犯罪18次,其中未遂1次,涉案金额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犯罪33次,其中未遂2次,涉案金额9万余元。被告人常某等4人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50余次,其中常某参与39次,涉案金额达2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给喀喇沁旗城镇管理局造成经济损失达8万余元。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等7人多次共同或单独盗窃变压器、电缆线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共同或单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常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变压器铜线、电缆线、建筑材料等赃物而多次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被告人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文/郭彦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等7人,分别或共同破坏电力设备20余次,分别或共同盗窃80余次。其中
,被告人刘某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犯罪12次,涉案金额12万余元,参与盗窃44次,其中未遂5次,涉案金额16万余元;被告人高某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犯罪18次,涉案金额20余万元,参与盗窃犯罪18次,其中未遂1次,涉案金额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犯罪33次,其中未遂2次,涉案金额9万余元。被告人常某等4人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50余次,其中常某参与39次,涉案金额达2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给喀喇沁旗城镇管理局造成经济损失达8万余元。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等7人多次共同或单独盗窃变压器、电缆线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共同或单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常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变压器铜线、电缆线、建筑材料等赃物而多次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被告人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文/郭彦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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