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应写明用电稽查条款
2011-01-20 15:01: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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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供电企业内部设置的供用电稽查机构,在履行内部职责,尤其是对电力客户的用电检查时已出现很多非议,已难以适应和满足新形势、新环境的需要,而且用电稽查又是目前供用电市场环境必不可少的工作。因此,在对供用电双方都有约束的《供用电合同》中应写明“用电稽查”条款,并以此来规范当前的供电企业“用电稽查”行为,使之合理合法合情,是完全必要的。
一、供用电稽查的职责与履责
1、供用电稽查的职责供电企业开展供用电稽查的目的有两点:一是检查内部营业工作质量情况。主要包含:1、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与执行的管理情况。2、业扩报装管理情况。业扩报装各环节的流转、业务工作单、审批、验收以及装表接电、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否进入营销系统进行操作;各环节必备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3、检查电能计量管理情况,检查计量器具是否存在超期运行,淘汰计量器具是否更换。4、检查抄表日程的制定和执行,检查抄表日程是否以文件形式在年初制定并严格执行;临时调整抄表日期的客户,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批准,并存档备查;抄表本(抄表机)管理和领用情况。5、检查业务工作单的出具和运转是否按规定业务流程进行、业务工作单的审批和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检查更换计量装置和用电性质变更的业务工作单,核查更换计量装置的余度电量的计算情况。6、检查营销基础信息的情况,客户档案资料与现场、营销信息系统、供用电合同、抄表卡是否对应一致。
二是检查电力客户用电执行情况。主要包含:检查电力客户用电性质与执行的销售电价类别是否相符,电价比例是否与实际相符;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电价的执行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优惠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等等。上述的对内部的稽查工作无可非议,名正言顺,但是,对于电力客户的用电稽查就是供电企业单方面的行为,难受法律支持。因此,供电企业内部的供用电稽查到电力客户进行用电检查,有点超越法律范围,容易造成被动。 2、履责很难到位按现行的管理模式,在省以下范围内,国家授权对供用电依法检查的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而这些部门虽然都设有供用电检查人员,但是配置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专业的技能、业务培训,由于电力企业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如果对电的技术性能不了解,就很难履行供用电检查工作。供电企业的供用电稽查人员虽然都经过业务务培训,懂得电力专业知识,但是国家法律没有授权,因此,供电企业内部的供用电稽查到电力客户进行用电检查,有点超越法律范围,既被电力客户认为是一种霸道做法,又不能完全履行责任。
二、供用电合同与供用电稽查的关系
1、供用电合同的作用《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条款明确告诉我们,供电方与用电方是两个平等的关系主体,通过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能强加于另一方,而目前我们供电企业组织的供用电稽查人员到电力客户进行用电检查,法律没有授权,完全是单方面行为,电力客户完全可以拒绝。因此可以说,《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依法供用电行为的准则。
2、供用电合同的特征供用电合同的主要特征有:(1)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供用电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3)供用电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商品;(4)供用电合同更多的受国家政策的制约。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临时用电可以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也可以不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不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应在合同予以注明,并明确双方结算依据;用户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应当明确计量装置的安装地点,因为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一般安装在产权分界处,因此,用电计量装置对产权的确认有一种推定的作用,明确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地点和方式,有利于明确各方的产权分界及责任。(3)电价电费的结算,依据什么价格计价,什么时候结算,采用赊销方式还是预付费方式,以及明确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等等,都应有相关的指导意见和规制。(4)用电用途及用电地址。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用电地址和用途,有利于界定用户的用电性质,有利于使第三方确信本合同所规制的对象。由于“电”的特殊性,一般地《供用电合同》都具备以下条款:(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五)合同的有效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同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还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3、供用电稽查与供用电合同的关系按照《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行使执法权利,依法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而现行的管理模式,在省以上是国家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省以下是由各级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由于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是一个综合机构,在人员配备上根本不可能到位,加之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及使用环境的复杂性,开展用电稽查是完全必要的。要开展供用电稽查必然受供用电双方的约束,而《供用电合同》正是其约束的行为章程。虽然,供电方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电”这个商品的特殊性,在使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自觉与不自觉的违法、违规、违章现象,必须有双方监督机制的约束。而供用电稽查应该说是一种有效的办法。
三、对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稽查的改进与建议
1、《供用电合同》必须有与“供用电稽查”相关的条款。供用电稽查条款对以下内容必须明确界定: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及时间,双方的产权分界点,用电方的设备清单,接线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中止供电等条款。 2、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一般是针对以下几点进行规制:(1)产权归属。产权归属直接涉及到供用电双方对线路及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一旦出现电力事故时,各方也有依据明确各方的民事责任,因此出现问题由产权方负责。(2)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因此,用电稽查的重点是检查产权归属与计量装置,建议在合同有关涉及产权归属与计量装置的条款时,同时商定用电稽查事宜,且经双方认同。 3、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一项综合全面的供电营业的工作,供电企业对其人员配备应是对供电营业工作的各项业务掌握的比较全面,业务素质相对较高。 4、不能忽视内部稽查,因为内部的管理与电力客户有时发生一些千丝万缕的关联。由于现行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思维方式,造成目前供用电稽查主要是对电力客户检查,对内部营业工作质量检查的少,检查电力客户用电执行情况不到位。因此,供用电稽查对其内部稽查比值不能低于对电力客户检查的力度。
一、供用电稽查的职责与履责
1、供用电稽查的职责供电企业开展供用电稽查的目的有两点:一是检查内部营业工作质量情况。主要包含:1、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与执行的管理情况。2、业扩报装管理情况。业扩报装各环节的流转、业务工作单、审批、验收以及装表接电、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否进入营销系统进行操作;各环节必备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3、检查电能计量管理情况,检查计量器具是否存在超期运行,淘汰计量器具是否更换。4、检查抄表日程的制定和执行,检查抄表日程是否以文件形式在年初制定并严格执行;临时调整抄表日期的客户,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批准,并存档备查;抄表本(抄表机)管理和领用情况。5、检查业务工作单的出具和运转是否按规定业务流程进行、业务工作单的审批和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检查更换计量装置和用电性质变更的业务工作单,核查更换计量装置的余度电量的计算情况。6、检查营销基础信息的情况,客户档案资料与现场、营销信息系统、供用电合同、抄表卡是否对应一致。
二是检查电力客户用电执行情况。主要包含:检查电力客户用电性质与执行的销售电价类别是否相符,电价比例是否与实际相符;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电价的执行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优惠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等等。上述的对内部的稽查工作无可非议,名正言顺,但是,对于电力客户的用电稽查就是供电企业单方面的行为,难受法律支持。因此,供电企业内部的供用电稽查到电力客户进行用电检查,有点超越法律范围,容易造成被动。 2、履责很难到位按现行的管理模式,在省以下范围内,国家授权对供用电依法检查的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而这些部门虽然都设有供用电检查人员,但是配置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专业的技能、业务培训,由于电力企业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如果对电的技术性能不了解,就很难履行供用电检查工作。供电企业的供用电稽查人员虽然都经过业务务培训,懂得电力专业知识,但是国家法律没有授权,因此,供电企业内部的供用电稽查到电力客户进行用电检查,有点超越法律范围,既被电力客户认为是一种霸道做法,又不能完全履行责任。
二、供用电合同与供用电稽查的关系
1、供用电合同的作用《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条款明确告诉我们,供电方与用电方是两个平等的关系主体,通过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能强加于另一方,而目前我们供电企业组织的供用电稽查人员到电力客户进行用电检查,法律没有授权,完全是单方面行为,电力客户完全可以拒绝。因此可以说,《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依法供用电行为的准则。
2、供用电合同的特征供用电合同的主要特征有:(1)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供用电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3)供用电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商品;(4)供用电合同更多的受国家政策的制约。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临时用电可以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也可以不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不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应在合同予以注明,并明确双方结算依据;用户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应当明确计量装置的安装地点,因为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一般安装在产权分界处,因此,用电计量装置对产权的确认有一种推定的作用,明确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地点和方式,有利于明确各方的产权分界及责任。(3)电价电费的结算,依据什么价格计价,什么时候结算,采用赊销方式还是预付费方式,以及明确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等等,都应有相关的指导意见和规制。(4)用电用途及用电地址。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用电地址和用途,有利于界定用户的用电性质,有利于使第三方确信本合同所规制的对象。由于“电”的特殊性,一般地《供用电合同》都具备以下条款:(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五)合同的有效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同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还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3、供用电稽查与供用电合同的关系按照《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行使执法权利,依法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而现行的管理模式,在省以上是国家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省以下是由各级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由于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是一个综合机构,在人员配备上根本不可能到位,加之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及使用环境的复杂性,开展用电稽查是完全必要的。要开展供用电稽查必然受供用电双方的约束,而《供用电合同》正是其约束的行为章程。虽然,供电方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电”这个商品的特殊性,在使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自觉与不自觉的违法、违规、违章现象,必须有双方监督机制的约束。而供用电稽查应该说是一种有效的办法。
三、对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稽查的改进与建议
1、《供用电合同》必须有与“供用电稽查”相关的条款。供用电稽查条款对以下内容必须明确界定: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及时间,双方的产权分界点,用电方的设备清单,接线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中止供电等条款。 2、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一般是针对以下几点进行规制:(1)产权归属。产权归属直接涉及到供用电双方对线路及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一旦出现电力事故时,各方也有依据明确各方的民事责任,因此出现问题由产权方负责。(2)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因此,用电稽查的重点是检查产权归属与计量装置,建议在合同有关涉及产权归属与计量装置的条款时,同时商定用电稽查事宜,且经双方认同。 3、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一项综合全面的供电营业的工作,供电企业对其人员配备应是对供电营业工作的各项业务掌握的比较全面,业务素质相对较高。 4、不能忽视内部稽查,因为内部的管理与电力客户有时发生一些千丝万缕的关联。由于现行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思维方式,造成目前供用电稽查主要是对电力客户检查,对内部营业工作质量检查的少,检查电力客户用电执行情况不到位。因此,供用电稽查对其内部稽查比值不能低于对电力客户检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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