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
2009-11-02 16:03: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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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罗辉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6日13时许,11岁的男童军军和小伙伴们一起,在家门口附近一小山坡上玩耍。山坡上架设有10千伏高压线,突然,军军触及高压线,当场昏迷,面部被毁容,身上、手臂焦黑一片。经送医院治疗,军军左前臂被截肢,后安装了假肢。法医鉴定军军为4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后来,军军父母将供电企业、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山坡是一开发商将一块征用地的土方回填场平工程,发包给一家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实施填土后形成的。山坡周围无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军军触电地点的高压线与场平标高仅相差0.5米~1.2米,对地距离不够,有重大安全隐患。
2009年8月,法院判决,由开发商、施工单位及高压线路产权所有人供电企业共同承担90%责任,赔偿军军158万元,其中供电企业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近年来,在一些农村地区,因电力安全隐患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居高不下,且事故大多发生在10千伏及以下高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区。随着农村低压电力资产划归供电企业所有,如何避免此类事故频发、加强人身触电法律风险防范,是供电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除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无过错原则进行了定义),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不适用无过错原则,采用的是过错原则。触电伤亡的赔偿同样也遵循上述原则。谁(原告、被告或第三者)因过错违犯法定义务,谁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触电伤亡发生在供电设施上(或与带电设备有联系的其他物体上),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触电伤亡中,判断谁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就看谁拥有发生事故供电设施的产权。因此,供电企业应该严格管理好属于自己的资产,一旦在产权属于自己的线路、设备上发生事故,又无法举证是受害人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供电企业相关的责任是推脱不掉的。
在触电伤亡赔偿案件中,有的原告以客户或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存在缺陷或隐患而供电企业检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指出,或发现了未能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等为理由,让供电企业承担维护管理不力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失公平的。供电企业对客户的用电检查是一种企业行为,其对客户的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用电检查,并不改变客户对其所有的电力设施承担的安全责任。《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客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同样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找出是谁造成的缺陷或隐患。如果是产权所有人维护管理不善或未能及时消除危险等原因造成的,就应该由产权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原告或第三人过错,或违反有关规程、规定造成的,就应该由原告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供电企业对在电线下违章建房等违法行为没有执法权,只能依靠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因此,现场取证和电力设施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供电企业至关重要。供电企业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本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是指在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状态下,造成他人伤害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属高度危险物的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装置,对电力设施,应悬挂警示牌,以防有些人对危险物认识不足造成伤害。因此,对产权属于自己的电力设施,供电企业一定要在人可能接触到的地方悬挂相应的警示牌。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6日13时许,11岁的男童军军和小伙伴们一起,在家门口附近一小山坡上玩耍。山坡上架设有10千伏高压线,突然,军军触及高压线,当场昏迷,面部被毁容,身上、手臂焦黑一片。经送医院治疗,军军左前臂被截肢,后安装了假肢。法医鉴定军军为4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后来,军军父母将供电企业、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山坡是一开发商将一块征用地的土方回填场平工程,发包给一家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实施填土后形成的。山坡周围无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军军触电地点的高压线与场平标高仅相差0.5米~1.2米,对地距离不够,有重大安全隐患。
2009年8月,法院判决,由开发商、施工单位及高压线路产权所有人供电企业共同承担90%责任,赔偿军军158万元,其中供电企业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近年来,在一些农村地区,因电力安全隐患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居高不下,且事故大多发生在10千伏及以下高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区。随着农村低压电力资产划归供电企业所有,如何避免此类事故频发、加强人身触电法律风险防范,是供电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除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无过错原则进行了定义),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不适用无过错原则,采用的是过错原则。触电伤亡的赔偿同样也遵循上述原则。谁(原告、被告或第三者)因过错违犯法定义务,谁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触电伤亡发生在供电设施上(或与带电设备有联系的其他物体上),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触电伤亡中,判断谁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就看谁拥有发生事故供电设施的产权。因此,供电企业应该严格管理好属于自己的资产,一旦在产权属于自己的线路、设备上发生事故,又无法举证是受害人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供电企业相关的责任是推脱不掉的。
在触电伤亡赔偿案件中,有的原告以客户或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存在缺陷或隐患而供电企业检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指出,或发现了未能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等为理由,让供电企业承担维护管理不力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失公平的。供电企业对客户的用电检查是一种企业行为,其对客户的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用电检查,并不改变客户对其所有的电力设施承担的安全责任。《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客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同样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找出是谁造成的缺陷或隐患。如果是产权所有人维护管理不善或未能及时消除危险等原因造成的,就应该由产权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原告或第三人过错,或违反有关规程、规定造成的,就应该由原告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供电企业对在电线下违章建房等违法行为没有执法权,只能依靠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因此,现场取证和电力设施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供电企业至关重要。供电企业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本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是指在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状态下,造成他人伤害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属高度危险物的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装置,对电力设施,应悬挂警示牌,以防有些人对危险物认识不足造成伤害。因此,对产权属于自己的电力设施,供电企业一定要在人可能接触到的地方悬挂相应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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