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电力公司:利剑出鞘 斩断窃电黑手
2009-09-03 17:37:57 来源:辽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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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日前,经过辽宁葫芦岛公司共荣点稽查局干部员工的不懈努力,葫芦岛市一起窃电犯罪案件近日由连山区法院审理完结,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7928元。至此,被告人李某成为葫芦岛市因窃电获刑的第一人。
被告人李某1961年4月生人,九年文化,捕前系葫芦岛连山区站前街26号楼一棋牌室经营者。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3年2月,被告人李某到劳务市场找来电工,绕开电表,表前接线,窃电时间长达5年之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核实及电业部门反复核算,被告人李某盗取电量为10800KWH,窃电金额为8964元,属数额较大。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补交电费,缴纳罚金,连山区法院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7928元。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当厅表示接受处罚,不再上诉。至此,被告人李某成为葫芦岛市因窃电获刑的第一人。(王继成)
被告人李某1961年4月生人,九年文化,捕前系葫芦岛连山区站前街26号楼一棋牌室经营者。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3年2月,被告人李某到劳务市场找来电工,绕开电表,表前接线,窃电时间长达5年之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核实及电业部门反复核算,被告人李某盗取电量为10800KWH,窃电金额为8964元,属数额较大。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补交电费,缴纳罚金,连山区法院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7928元。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当厅表示接受处罚,不再上诉。至此,被告人李某成为葫芦岛市因窃电获刑的第一人。(王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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