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供电公司模拟法庭实务比赛纪实
2009-06-22 14:52:37 来源:国家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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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魏正加 江波 亚红
模拟法庭现场。唐建军 摄
6月12日上午,江苏盐城供电公司大会议室内,大丰市供电公司和阜宁县供电公司的4位员工,正在就一起“家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案”进行激烈控辩。
为激发广大员工学法用法热情,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盐城供电公司组织了法律业务技能竞赛活动。这项活动从2月初开始,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考试和诉讼实务两部分。法律知识考试为笔试,诉讼实务以模拟法庭形式进行,当天正在进行的是模拟法庭决赛。
盐城供电公司还特别制定了模拟法庭竞赛规则:模拟法庭采用合议庭方式,并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担任评委,竞赛组委会聘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二庭庭长邱六泉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模拟民事诉讼一审程序,综合各代表队的实际表现和组织能力打分。
初赛
洗车水枪作业触电身亡赔偿案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揭晓后,盐城供电公司所属的8个县级公司笔试成绩前四名的员工,分别担当原告和被告,开展第一轮模拟法庭实务比赛。比赛以“洗车水枪作业触电身亡赔偿案”为题,在各县级公司进行同题竞赛,由组委会委托的评委巡回对各县级公司的竞赛打分。
5月6日下午,“洗车水枪作业触电死亡赔偿案”模拟庭审在大丰市供电公司会议室开庭,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徐某、某供电公司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48万余元。
“洗车水枪作业触电死亡赔偿案”基本案情为:2008年6月27日14时20分,受害人颜某骑摩托车到被告徐某的洗车店洗车时,突然倒地而亡。后经法医鉴定,颜某系遭电击致心跳骤停而亡。案发后,原告得知被告徐某洗车店的水枪可能漏电。由于徐某开设的洗车店位于10千伏城西线28号杆至29号杆下,此处线路对地距离仅为5.39米,不符合国家关于高压线离地距离的有关规定。作为电力设施架设和维护管理的被告某供电公司,明知被告徐某在高压线下经营洗车业务具有一定危险性,却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及时制止和管理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原告将徐某和某供电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开庭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审判长总结此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原因是什么;二是被告徐某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被告某供电公司是否存在管理不力情形,是否应对受害人死亡承担责任;四是受害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五是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是否合法。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就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争论。被告供电公司辩称:颜某死亡发生在徐某的洗车店内,导致其触电死亡的洗车水枪属徐某所有,因此徐某应承担责任;10千伏城西线在徐某建洗车店之前对地距离为5.52米,后因徐某建洗车场时,人为抬高地面导致线路对地距离不足,责任也在徐某;供电企业发现徐某在高压线下违法开设洗车店后,及时向徐某送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搬迁,充分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受害人在店主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水枪洗车造成触电死亡,应自行承担责任。鉴于以上情形,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徐某辩称:其买的水枪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没有任何问题,颜某是被供电企业的高压电电死的,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围绕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各自主张。
竞赛组委会委托的评委根据各公司的庭审表现打分,得分前四名的单位,再各派出两名选手分别担当原告和被告,进行第二轮的较量,获胜的两个队参加6月12日第三轮比赛。
决赛
家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案
6月12日,以“家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案”为题的模拟法庭总决赛,在盐城供电公司进行。
“家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案”基本案情为:2004年6月24日,某县红旗村居民王某申请用电时,在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不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此后,该户一直都未安装。2006年5月25日,王某想给自家鸡舍安装电源,于是请村电工李某帮忙。因双方系熟人,李某爽快地答应了。次日,李某为王某家鸡舍安装了插座,电源引自王某家电表。其间,王某未办理任何用电手续。2008年9月13日,王某用水枪冲洗鸡舍时触电身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供电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8.52万元。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控辩,法庭将王某触电死亡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李某的接电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二是供电公司未为受害人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否存有过错?三是受害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四是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赔偿费是否合法?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了证据,并展开了激烈争论。历经3个多小时的审理,根据低压触电致人损害,应由设备所有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受害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操作,应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庭认定:村电工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供电公司对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死者王某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不成立。当庭“判决”原告承担70%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
模拟法庭总决赛结束后,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人道出了举办此次活动的初衷:此次模拟法庭比赛,不仅提高了该公司法律工作人员的实战水平,也有利于发现问题和不足;今后要组织他们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研究,多出庭锻炼,不断积累经验,使他们逐步担当起该公司各类案件的诉讼大任。邱六泉法官也认为,此次比赛为盐城供电公司今后逐步减少外聘律师创造了条件。
模拟法庭竞赛规则
1.各代表队须对人民法院的庭审程序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全盘把握整个案件。
2.模拟辩论应围绕案件事实及相关理论展开,论点明晰,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3. 模拟法庭庭审过程应流畅、阶段分明,应具有一定的观赏性。
4. 模拟法庭每阶段进程由审判长决定: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审判长根据起诉状与答辩状归纳出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休庭讨论;由审判长进行简要分析和宣判。
5. 各代表队应提供起诉书、答辩状、代理人的代理词等书面材料。其中起诉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前1天提交合议庭。
6.应注意法庭礼仪。
(盐城供电公司)
6月12日上午,江苏盐城供电公司大会议室内,大丰市供电公司和阜宁县供电公司的4位员工,正在就一起“家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案”进行激烈控辩。
为激发广大员工学法用法热情,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盐城供电公司组织了法律业务技能竞赛活动。这项活动从2月初开始,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考试和诉讼实务两部分。法律知识考试为笔试,诉讼实务以模拟法庭形式进行,当天正在进行的是模拟法庭决赛。
盐城供电公司还特别制定了模拟法庭竞赛规则:模拟法庭采用合议庭方式,并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担任评委,竞赛组委会聘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二庭庭长邱六泉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模拟民事诉讼一审程序,综合各代表队的实际表现和组织能力打分。
初赛
洗车水枪作业触电身亡赔偿案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揭晓后,盐城供电公司所属的8个县级公司笔试成绩前四名的员工,分别担当原告和被告,开展第一轮模拟法庭实务比赛。比赛以“洗车水枪作业触电身亡赔偿案”为题,在各县级公司进行同题竞赛,由组委会委托的评委巡回对各县级公司的竞赛打分。
5月6日下午,“洗车水枪作业触电死亡赔偿案”模拟庭审在大丰市供电公司会议室开庭,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徐某、某供电公司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48万余元。
“洗车水枪作业触电死亡赔偿案”基本案情为:2008年6月27日14时20分,受害人颜某骑摩托车到被告徐某的洗车店洗车时,突然倒地而亡。后经法医鉴定,颜某系遭电击致心跳骤停而亡。案发后,原告得知被告徐某洗车店的水枪可能漏电。由于徐某开设的洗车店位于10千伏城西线28号杆至29号杆下,此处线路对地距离仅为5.39米,不符合国家关于高压线离地距离的有关规定。作为电力设施架设和维护管理的被告某供电公司,明知被告徐某在高压线下经营洗车业务具有一定危险性,却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及时制止和管理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原告将徐某和某供电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开庭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审判长总结此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原因是什么;二是被告徐某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被告某供电公司是否存在管理不力情形,是否应对受害人死亡承担责任;四是受害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五是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是否合法。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就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争论。被告供电公司辩称:颜某死亡发生在徐某的洗车店内,导致其触电死亡的洗车水枪属徐某所有,因此徐某应承担责任;10千伏城西线在徐某建洗车店之前对地距离为5.52米,后因徐某建洗车场时,人为抬高地面导致线路对地距离不足,责任也在徐某;供电企业发现徐某在高压线下违法开设洗车店后,及时向徐某送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搬迁,充分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受害人在店主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水枪洗车造成触电死亡,应自行承担责任。鉴于以上情形,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徐某辩称:其买的水枪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没有任何问题,颜某是被供电企业的高压电电死的,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围绕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各自主张。
竞赛组委会委托的评委根据各公司的庭审表现打分,得分前四名的单位,再各派出两名选手分别担当原告和被告,进行第二轮的较量,获胜的两个队参加6月12日第三轮比赛。
决赛
家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案
6月12日,以“家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案”为题的模拟法庭总决赛,在盐城供电公司进行。
“家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案”基本案情为:2004年6月24日,某县红旗村居民王某申请用电时,在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不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此后,该户一直都未安装。2006年5月25日,王某想给自家鸡舍安装电源,于是请村电工李某帮忙。因双方系熟人,李某爽快地答应了。次日,李某为王某家鸡舍安装了插座,电源引自王某家电表。其间,王某未办理任何用电手续。2008年9月13日,王某用水枪冲洗鸡舍时触电身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供电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8.52万元。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控辩,法庭将王某触电死亡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李某的接电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二是供电公司未为受害人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否存有过错?三是受害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四是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赔偿费是否合法?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了证据,并展开了激烈争论。历经3个多小时的审理,根据低压触电致人损害,应由设备所有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受害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操作,应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庭认定:村电工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供电公司对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死者王某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不成立。当庭“判决”原告承担70%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
模拟法庭总决赛结束后,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人道出了举办此次活动的初衷:此次模拟法庭比赛,不仅提高了该公司法律工作人员的实战水平,也有利于发现问题和不足;今后要组织他们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研究,多出庭锻炼,不断积累经验,使他们逐步担当起该公司各类案件的诉讼大任。邱六泉法官也认为,此次比赛为盐城供电公司今后逐步减少外聘律师创造了条件。
模拟法庭竞赛规则
1.各代表队须对人民法院的庭审程序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全盘把握整个案件。
2.模拟辩论应围绕案件事实及相关理论展开,论点明晰,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3. 模拟法庭庭审过程应流畅、阶段分明,应具有一定的观赏性。
4. 模拟法庭每阶段进程由审判长决定: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审判长根据起诉状与答辩状归纳出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休庭讨论;由审判长进行简要分析和宣判。
5. 各代表队应提供起诉书、答辩状、代理人的代理词等书面材料。其中起诉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前1天提交合议庭。
6.应注意法庭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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