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盗贼见啥偷啥 “老大”领刑20年
2009-07-02 15:05: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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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5月11日,沐川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桩盗窃案。
沐川县底堡乡水月村村民王伦中称得上是几个毛贼中的 “老大”。他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被4次判处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3年6个月。但王伦中却不思悔改,从2008年3月至12月期间,又伙同沐川县沐溪镇龙桥村村民周玮民和沐川县幸福乡松林村村民颜迪新多次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2008年3月,被告人王伦中伙同王某(另处)将宜宾县龙池乡某机砖厂一台未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被盗变压器价值11395元;2008年7月4日,被告人王伦中,周玮民共谋将沐川县某煤矿一台备用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该被盗变压器价值47497元;2008年8月18日晚,王伦中、周玮民等人将沐川县舟坝镇夏寨村一竹料加工厂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被盗变压器价值31726.08元;2008年10月15日晚,王伦中、周玮民将沐川县某公司一矿山装载机的6只电瓶和1台电焊机的铜芯线盗走,被盗电瓶和铜芯线价值4363.06元;2008年8月7日,王伦中、周玮民窜至沐川县沐溪镇三溪村某单位一建筑工地,于8日凌晨将工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线盗走,致使工地停工半年之久,被盗变压器价值21608.23元;2008年10月3日凌晨,王伦中、周玮民、颜迪新采用断电拆卸变压器的方式,将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造成4个村民小组180多户农户停电近2天,该被盗变压器价值5039.80元。
2008年9月4日凌晨,王伦中将沐川县沐溪镇梨园街居民唐某家中的影碟机、手机等物品盗走,被盗影碟机和手机价值822元;2008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王伦中伙同王某某(另处)将沐川县沐溪镇龙桥村村民李某某停放在住宅的一辆燃油助力车盗走,被盗助力车价值1561元;2008年12月10日、11日、15日,王伦中、颜迪新先后潜至沐川县幸福乡茅坪村村民周某家、沐川县永福镇双和村村民段某家、吴某家,盗窃土鸡30多只,腊肉7块,被盗土鸡和腊肉价值24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伦中、周玮民、颜迪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王伦中、周玮民系数额特别巨大,颜迪新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王伦中、周玮民、颜迪新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线,其中王伦中、周玮民共同作案2起,颜迪新参与作案1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对三被告人应当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鉴于王伦中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伦中、周玮民在实施破坏电力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颜迪新在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王伦中、周玮民将某单位建筑工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1608.23元,应由二被告人赔偿。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伦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总和刑期2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
被告人周玮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总和刑期2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8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被告人颜迪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6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伦中、周玮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赔偿受害单位财产损失21608.23元。作案工具摩托车、手机等予以没收。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杨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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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沐川县底堡乡水月村村民王伦中称得上是几个毛贼中的 “老大”。他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被4次判处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3年6个月。但王伦中却不思悔改,从2008年3月至12月期间,又伙同沐川县沐溪镇龙桥村村民周玮民和沐川县幸福乡松林村村民颜迪新多次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2008年3月,被告人王伦中伙同王某(另处)将宜宾县龙池乡某机砖厂一台未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被盗变压器价值11395元;2008年7月4日,被告人王伦中,周玮民共谋将沐川县某煤矿一台备用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该被盗变压器价值47497元;2008年8月18日晚,王伦中、周玮民等人将沐川县舟坝镇夏寨村一竹料加工厂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被盗变压器价值31726.08元;2008年10月15日晚,王伦中、周玮民将沐川县某公司一矿山装载机的6只电瓶和1台电焊机的铜芯线盗走,被盗电瓶和铜芯线价值4363.06元;2008年8月7日,王伦中、周玮民窜至沐川县沐溪镇三溪村某单位一建筑工地,于8日凌晨将工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线盗走,致使工地停工半年之久,被盗变压器价值21608.23元;2008年10月3日凌晨,王伦中、周玮民、颜迪新采用断电拆卸变压器的方式,将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造成4个村民小组180多户农户停电近2天,该被盗变压器价值5039.80元。
2008年9月4日凌晨,王伦中将沐川县沐溪镇梨园街居民唐某家中的影碟机、手机等物品盗走,被盗影碟机和手机价值822元;2008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王伦中伙同王某某(另处)将沐川县沐溪镇龙桥村村民李某某停放在住宅的一辆燃油助力车盗走,被盗助力车价值1561元;2008年12月10日、11日、15日,王伦中、颜迪新先后潜至沐川县幸福乡茅坪村村民周某家、沐川县永福镇双和村村民段某家、吴某家,盗窃土鸡30多只,腊肉7块,被盗土鸡和腊肉价值24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伦中、周玮民、颜迪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王伦中、周玮民系数额特别巨大,颜迪新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王伦中、周玮民、颜迪新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线,其中王伦中、周玮民共同作案2起,颜迪新参与作案1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对三被告人应当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鉴于王伦中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伦中、周玮民在实施破坏电力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颜迪新在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王伦中、周玮民将某单位建筑工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1608.23元,应由二被告人赔偿。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伦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总和刑期2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
被告人周玮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总和刑期2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8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被告人颜迪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6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伦中、周玮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赔偿受害单位财产损失21608.23元。作案工具摩托车、手机等予以没收。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杨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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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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