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今后节能不达标将受罚
2009-04-16 10:20:31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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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李斌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这个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办法》指出,被监察对象节能不达标,将受到相应处罚,对整改通知书有异议,可要求听证。
据介绍,经节能监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监察对象违反相关节能法规的,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被监察对象未违反节能法规,但存在不合理用能的,将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对象采取措施改进。被监察对象若对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申请复查。
被监察对象对整改通知书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收到整改通知书无异议或者经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新建国家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责令停建、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这个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办法》指出,被监察对象节能不达标,将受到相应处罚,对整改通知书有异议,可要求听证。
据介绍,经节能监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监察对象违反相关节能法规的,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被监察对象未违反节能法规,但存在不合理用能的,将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对象采取措施改进。被监察对象若对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申请复查。
被监察对象对整改通知书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收到整改通知书无异议或者经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新建国家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责令停建、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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