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注意诉讼时效
2009-02-16 09:58: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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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于来福
案例
2002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某供电局诉被告某公司1995~1998年期间拖欠电费一案,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间内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被告的辩护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订实施的涉电法律、法规、规章很多,整个电力行业已经步入“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办事先问法,依法治企是供电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林林总总的涉电法律法规,不仅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用电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供电企业而言,法律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制约其违法行为的紧箍。本文所举案例,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原告某供电局本应胜诉,但由于其在诉讼时效内未主张其权利,胜诉却变成了败诉。由此可见,法律是把双刃剑,供电企业要认识到这点,利用好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企业的利益。
案例
2002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某供电局诉被告某公司1995~1998年期间拖欠电费一案,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间内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被告的辩护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订实施的涉电法律、法规、规章很多,整个电力行业已经步入“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办事先问法,依法治企是供电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林林总总的涉电法律法规,不仅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用电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供电企业而言,法律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制约其违法行为的紧箍。本文所举案例,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原告某供电局本应胜诉,但由于其在诉讼时效内未主张其权利,胜诉却变成了败诉。由此可见,法律是把双刃剑,供电企业要认识到这点,利用好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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