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五农民疯狂盗窃电力设备
2009-01-07 09:07: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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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一主犯3年作案达57次,九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6000元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九江县讯 九江县5名农民3年间疯狂盗窃电缆电话线、变压器铜芯等,其中一名主犯盗窃次数居然高达57次。2008年12月26日,九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永兵等5人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永兵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周火应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克忠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太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恩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李永兵等3名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九江县赛城湖、狮子镇、新合镇、新塘乡、涌泉乡及瑞昌市等地,携带钢锯及老虎钳等工具,盗窃电缆电话线等。200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永兵等3名被告人先后在九江县沙河街镇、涌泉乡、新塘乡等地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其中李永兵参与盗窃57次,造成经济损失144328.8元,销赃得款41250元,数额特别巨大,参与破坏电力设备2次,造成经济损失8704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周火应参与盗窃18次,造成经济损失61074.8元,销赃得款11440元,数额特别巨大,参与破坏电力设备4次,造成经济损失23596元;刘克忠参与盗窃5次,造成经济损失25394.8元,销赃得款5600元,数额巨大,参与破坏电力设备2次,造成经济损失15546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1次;陈太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次;刘恩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4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兵、周火应、刘克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永兵、刘克忠、陈太春、刘恩旭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分别予以销售、收购、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永兵、周火应在共同作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刘克忠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刘克忠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属立功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黎琪)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九江县讯 九江县5名农民3年间疯狂盗窃电缆电话线、变压器铜芯等,其中一名主犯盗窃次数居然高达57次。2008年12月26日,九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永兵等5人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永兵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周火应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克忠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太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恩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李永兵等3名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九江县赛城湖、狮子镇、新合镇、新塘乡、涌泉乡及瑞昌市等地,携带钢锯及老虎钳等工具,盗窃电缆电话线等。200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永兵等3名被告人先后在九江县沙河街镇、涌泉乡、新塘乡等地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其中李永兵参与盗窃57次,造成经济损失144328.8元,销赃得款41250元,数额特别巨大,参与破坏电力设备2次,造成经济损失8704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周火应参与盗窃18次,造成经济损失61074.8元,销赃得款11440元,数额特别巨大,参与破坏电力设备4次,造成经济损失23596元;刘克忠参与盗窃5次,造成经济损失25394.8元,销赃得款5600元,数额巨大,参与破坏电力设备2次,造成经济损失15546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1次;陈太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次;刘恩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4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兵、周火应、刘克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永兵、刘克忠、陈太春、刘恩旭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分别予以销售、收购、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永兵、周火应在共同作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刘克忠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刘克忠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属立功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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