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元旦施行
2008-12-24 11:05: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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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来源:南国早报
无正当理由,不得乱停电。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用户,最高可被罚3万元……12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与企业和居民用电密切相关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区正式施行。
5种情形供电企业不予供电
《办法》规定,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理由的,应当供电。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供电:用户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用电地址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非供电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供电;不具备供电条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供电的其他情形。
现实中,一些开发商在建设居民住宅小区时,虽然都有供配电设施建设规划,但通常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导致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不配套,一户一表难以实施。有的开发商为了节省工程造价,而限制供电设施容量,导致出现经常跳闸、电压不够等现象。对此,《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标准安装一户一表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交付使用。
无正当理由不得乱停电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8种行为: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强制用户购买、使用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表和其他供用电设备;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非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用户供电;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办法》规定,用户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如:签订供用电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电类别用电;按时交纳电费;使用合格的配用电设施并保证其运行安全;不得擅自拆封、更改、调整供电企业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等。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最高可罚3万元
国家对居民生活、商业、工业等不同用电类别实行不同的电价政策。现实生活中,一些临街的楼房被用来出租做商铺后,却仍然使用生活用电,以至在电费结算时产生纠纷。为此,《办法》规定用户应当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类别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书面告知用户。
《办法》规定,用户违反规定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可以根据违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办法》规定,用户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郭燕群)
无正当理由,不得乱停电。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用户,最高可被罚3万元……12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与企业和居民用电密切相关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区正式施行。
5种情形供电企业不予供电
《办法》规定,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理由的,应当供电。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供电:用户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用电地址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非供电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供电;不具备供电条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供电的其他情形。
现实中,一些开发商在建设居民住宅小区时,虽然都有供配电设施建设规划,但通常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导致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不配套,一户一表难以实施。有的开发商为了节省工程造价,而限制供电设施容量,导致出现经常跳闸、电压不够等现象。对此,《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小区供配电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标准安装一户一表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交付使用。
无正当理由不得乱停电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8种行为: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强制用户购买、使用供电企业经营的电能表和其他供用电设备;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非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用户供电;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办法》规定,用户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如:签订供用电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电类别用电;按时交纳电费;使用合格的配用电设施并保证其运行安全;不得擅自拆封、更改、调整供电企业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等。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最高可罚3万元
国家对居民生活、商业、工业等不同用电类别实行不同的电价政策。现实生活中,一些临街的楼房被用来出租做商铺后,却仍然使用生活用电,以至在电费结算时产生纠纷。为此,《办法》规定用户应当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类别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书面告知用户。
《办法》规定,用户违反规定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可以根据违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办法》规定,用户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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