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一电站惹官司 半个县城恐无电可用
2008-11-11 11:41: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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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来源/作者:都市时报
“今年我省缺电形势依然严峻,楚雄州连续遭遇自然灾害,如果停止使用清污设备,势必会影响花桥电站的正常生产,电站停产将直接导致禄丰半个县没电。”
坐在被告席上的楚雄州电力公司和花桥电站一直在“诉苦”。
“如果电站不想停产可以商量,购买专利技术使用权!”电站方面的苦衷显然没博得对方的同情。
原来,楚雄州花桥电站安装了一台涉嫌侵权的清污设备,导致电站面临“生死劫”。
电站安装清污设备惹纠纷
建于1987年的花桥电站位于禄丰县,是禄丰境内最大的水力发电站,担负着半个县的工农业生产和生活供电。2005年3月,花桥电站向昆明奕丰发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丰公司)购买了一台清污设备。然而,这台设备的安装使用差点让电站关门。
“2004年2月,花桥电站要安装清污设备,我专门到现场考察后,制作了安装‘移动耙斗式清污机’的设计方案,但电站并没向我购买设备。2007年8月,我进行用户回访路过花桥电站时,发现电站竟然安装了一台与我的专利技术‘移动耙斗式清污机’一样的设备,这简直是过河拆桥!”2007年10月,宋天寿一怒之下将花桥电站、楚雄州电力工业公司、奕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10万元。
对此,花桥电站解释:当初是宋天寿主动到电站推销其清污产品,但宋天寿到现场考察后表示不能在电站原有拦污栅处安装设备,所以电站才没有订购他的产品。后来奕丰公司承诺可以按电站要求安装设备,电站才选择了奕丰公司,电站并未侵权。
奕丰公司则认为:这台清污设备是公司自己设计、制造、安装的产品,与宋天寿的专利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电站一审被令停止使用设备
今年5月,昆明市中院一审认为,花桥电站安装的这台清污设备确已侵权。“花桥电站作为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在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从合法途径购买侵权设备经营性使用,其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由于作为分支机构的花桥电站仅承担停止使用侵权设备的责任,故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电力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奕丰公司实施了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花桥电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宋天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设备;奕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宋天寿5万元;驳回宋天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停止使用这台清污设备,相当于要让电站关门大吉。这势必影响到禄丰县的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的生活供电,万万不可!”一审宣判后,楚雄州电力公司、奕丰公司双双提出上诉。
“停产将导致半个县无电”
昨天(10日)上午,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是省高院推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缅甸、越南领事馆的官员都到庭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为了花桥电站的生死存亡和公司的声誉,楚雄州电力公司、花桥电站、奕丰公司联手据理力争。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奕丰公司出示了两份新证据――昆明耀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弥勒县大庄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欲证实在宋天寿申请专利前,这项技术就已存在并被广泛使用,这台设备是20世纪80年代云南电力修造厂(昆明耀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前身)研发的产品,1998年12月弥勒大庄电站就已安装且投入使用至今,宋天寿的专利是无效专利。
“电力企业是服务社会、大众的基础性行业,电站是出于实际使用需要而安装这台设备,属于善意第三人。”楚雄州电力公司和花桥电站“诉苦”:今年我省缺电形势依然严峻,楚雄州连续遭遇自然灾害,如果停止使用清污设备,势必会影响花桥电站的正常生产,电站停产将直接导致禄丰半个县没电,将对地方经济发展、人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如果电站不想停产可以商量,购买专利技术使用权!”然而,电站方面的苦衷并没博得宋天寿的同情。
“今年我省缺电形势依然严峻,楚雄州连续遭遇自然灾害,如果停止使用清污设备,势必会影响花桥电站的正常生产,电站停产将直接导致禄丰半个县没电。”
坐在被告席上的楚雄州电力公司和花桥电站一直在“诉苦”。
“如果电站不想停产可以商量,购买专利技术使用权!”电站方面的苦衷显然没博得对方的同情。
原来,楚雄州花桥电站安装了一台涉嫌侵权的清污设备,导致电站面临“生死劫”。
电站安装清污设备惹纠纷
建于1987年的花桥电站位于禄丰县,是禄丰境内最大的水力发电站,担负着半个县的工农业生产和生活供电。2005年3月,花桥电站向昆明奕丰发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丰公司)购买了一台清污设备。然而,这台设备的安装使用差点让电站关门。
“2004年2月,花桥电站要安装清污设备,我专门到现场考察后,制作了安装‘移动耙斗式清污机’的设计方案,但电站并没向我购买设备。2007年8月,我进行用户回访路过花桥电站时,发现电站竟然安装了一台与我的专利技术‘移动耙斗式清污机’一样的设备,这简直是过河拆桥!”2007年10月,宋天寿一怒之下将花桥电站、楚雄州电力工业公司、奕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10万元。
对此,花桥电站解释:当初是宋天寿主动到电站推销其清污产品,但宋天寿到现场考察后表示不能在电站原有拦污栅处安装设备,所以电站才没有订购他的产品。后来奕丰公司承诺可以按电站要求安装设备,电站才选择了奕丰公司,电站并未侵权。
奕丰公司则认为:这台清污设备是公司自己设计、制造、安装的产品,与宋天寿的专利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电站一审被令停止使用设备
今年5月,昆明市中院一审认为,花桥电站安装的这台清污设备确已侵权。“花桥电站作为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在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从合法途径购买侵权设备经营性使用,其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由于作为分支机构的花桥电站仅承担停止使用侵权设备的责任,故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电力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奕丰公司实施了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花桥电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宋天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设备;奕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宋天寿5万元;驳回宋天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停止使用这台清污设备,相当于要让电站关门大吉。这势必影响到禄丰县的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的生活供电,万万不可!”一审宣判后,楚雄州电力公司、奕丰公司双双提出上诉。
“停产将导致半个县无电”
昨天(10日)上午,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是省高院推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缅甸、越南领事馆的官员都到庭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为了花桥电站的生死存亡和公司的声誉,楚雄州电力公司、花桥电站、奕丰公司联手据理力争。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奕丰公司出示了两份新证据――昆明耀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弥勒县大庄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欲证实在宋天寿申请专利前,这项技术就已存在并被广泛使用,这台设备是20世纪80年代云南电力修造厂(昆明耀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前身)研发的产品,1998年12月弥勒大庄电站就已安装且投入使用至今,宋天寿的专利是无效专利。
“电力企业是服务社会、大众的基础性行业,电站是出于实际使用需要而安装这台设备,属于善意第三人。”楚雄州电力公司和花桥电站“诉苦”:今年我省缺电形势依然严峻,楚雄州连续遭遇自然灾害,如果停止使用清污设备,势必会影响花桥电站的正常生产,电站停产将直接导致禄丰半个县没电,将对地方经济发展、人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如果电站不想停产可以商量,购买专利技术使用权!”然而,电站方面的苦衷并没博得宋天寿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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