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设施电能保护立法指日可待
2008-09-22 14:53: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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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通讯员 邓超 报道 9月17日,记者从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立法研讨会上获悉,省政府决定将2000年颁布的《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提升为地方性法规,并列入省政府2008年立法调研计划。由省经委牵头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工作,计划于2009年上半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法案。
电力关系国计民生,电力能源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近年来,电力重点工程建设受阻、电力设施被盗、电能资源未能得到合理配置和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虽然199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但对近几年来的新生矛盾尚无相对应的解决办法和途径。要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除需专项整治行动外,还需要全民参与,更需要人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从法律制度上为电力设施保驾护航。
省电力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电力公司经济法律部主任何发勋告诉记者:“当前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面临着四个主要的问题:一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没有执法队伍,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中,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和电力企业在内的有关各方的责、权都不够明确,需要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三是在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和窃电案件的侦破、查处、办案方面,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四是现行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存在冲突或不清楚的地方,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比如电力法和林业法的之间的冲突、新型的窃电行为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窃电者承担经济责任的先后顺序不明确等,需地方立法加以解决。”
“把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作为立法的保护对象,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建立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电力法规来全面协调多方矛盾、问题已迫在眉睫。”省经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唐浩坦言。
研讨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省公安厅法制处、省电力公司经济法律部、各地市州经委以及川内各发电企业代表纷纷建言,分析了影响和谐电力建设的矛盾和问题,表达了对电力保护立法的期盼。
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沈茂国说:“对于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案件,一直以来在定罪为盗窃罪还是破坏公共安全罪上面还存有一定的争议,这种争议影响到定罪,定罪不一样,量刑就不一样。因为刑法规定的比较原则,破坏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而盗窃罪量刑较轻一些。希望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和补充。”
省公安厅直属二分局副局长黄小国说:“电力设施屡遭破坏,呼唤法律有效保护。近年来,偷盗电力设施的案件屡屡发生,许多重要输变电设施被拆毁、偷盗或非法占有。有不法分子竟然冒着生命危险登上正在运行的高压线路铁塔拆卸钢材,然后只作为废钢铁变卖,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却极大。比如2006年发生在成都市清白江区城乡镇十五里村五组的39号铁塔,因犯罪分子多次盗窃塔材,致使倒塔、断线。青白江区1000多户居民生产生活用电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还砸断通信光纤一根,造成国家电网公司到呼和浩特―兰州―成都―重庆―武汉的光纤通信中断,直接经济损失240余万元。这是四川建国以来第一起运行中的220千伏铁塔因塔材被盗造成倒塌的案件,不仅影响客户生产、生活用电,更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后果非常严重。”
电力执法面临尴尬,呼唤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窃电行为对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何发勋说:“虽然省电力公司近年来组织了多次反窃电专项斗争和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各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但有的地区窃电现象还呈现上升趋势,打击涉电违法犯罪仅靠电网企业一家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乐山市经委副主任梁钢说:“部分单位和居民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动员拆迁时漫天要价和无理纠缠,成为电力重点工程建设的‘拦路虎’;还有不听劝阻随意栽种树木危及电力线路等行为,也给电网安全运行埋下隐患,造成的停电事故每年不断上升。”
据分析,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之后,实行政企分离,电力行政管理权转交政府部门行使。由于受政府机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并没有同时配备相应的执法力量,不能满足执法要求。
省政府法制办公交财贸处张处长说:“解决这些问题,虽然国家已经有了电力法,国务院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这些法律是着眼于全国而立的。为了适应于四川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法规,以加强供用电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充分保障电力企业和电力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电力关系国计民生,电力能源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近年来,电力重点工程建设受阻、电力设施被盗、电能资源未能得到合理配置和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虽然199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但对近几年来的新生矛盾尚无相对应的解决办法和途径。要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除需专项整治行动外,还需要全民参与,更需要人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从法律制度上为电力设施保驾护航。
省电力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电力公司经济法律部主任何发勋告诉记者:“当前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面临着四个主要的问题:一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没有执法队伍,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中,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和电力企业在内的有关各方的责、权都不够明确,需要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三是在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和窃电案件的侦破、查处、办案方面,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四是现行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存在冲突或不清楚的地方,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比如电力法和林业法的之间的冲突、新型的窃电行为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窃电者承担经济责任的先后顺序不明确等,需地方立法加以解决。”
“把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作为立法的保护对象,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建立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电力法规来全面协调多方矛盾、问题已迫在眉睫。”省经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唐浩坦言。
研讨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省公安厅法制处、省电力公司经济法律部、各地市州经委以及川内各发电企业代表纷纷建言,分析了影响和谐电力建设的矛盾和问题,表达了对电力保护立法的期盼。
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沈茂国说:“对于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案件,一直以来在定罪为盗窃罪还是破坏公共安全罪上面还存有一定的争议,这种争议影响到定罪,定罪不一样,量刑就不一样。因为刑法规定的比较原则,破坏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而盗窃罪量刑较轻一些。希望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和补充。”
省公安厅直属二分局副局长黄小国说:“电力设施屡遭破坏,呼唤法律有效保护。近年来,偷盗电力设施的案件屡屡发生,许多重要输变电设施被拆毁、偷盗或非法占有。有不法分子竟然冒着生命危险登上正在运行的高压线路铁塔拆卸钢材,然后只作为废钢铁变卖,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却极大。比如2006年发生在成都市清白江区城乡镇十五里村五组的39号铁塔,因犯罪分子多次盗窃塔材,致使倒塔、断线。青白江区1000多户居民生产生活用电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还砸断通信光纤一根,造成国家电网公司到呼和浩特―兰州―成都―重庆―武汉的光纤通信中断,直接经济损失240余万元。这是四川建国以来第一起运行中的220千伏铁塔因塔材被盗造成倒塌的案件,不仅影响客户生产、生活用电,更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后果非常严重。”
电力执法面临尴尬,呼唤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窃电行为对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何发勋说:“虽然省电力公司近年来组织了多次反窃电专项斗争和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各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但有的地区窃电现象还呈现上升趋势,打击涉电违法犯罪仅靠电网企业一家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乐山市经委副主任梁钢说:“部分单位和居民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动员拆迁时漫天要价和无理纠缠,成为电力重点工程建设的‘拦路虎’;还有不听劝阻随意栽种树木危及电力线路等行为,也给电网安全运行埋下隐患,造成的停电事故每年不断上升。”
据分析,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之后,实行政企分离,电力行政管理权转交政府部门行使。由于受政府机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并没有同时配备相应的执法力量,不能满足执法要求。
省政府法制办公交财贸处张处长说:“解决这些问题,虽然国家已经有了电力法,国务院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这些法律是着眼于全国而立的。为了适应于四川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法规,以加强供用电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充分保障电力企业和电力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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