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保护走近市民生活
2008-05-08 15:5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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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涵盖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该法规的实施,对解决地方电力事业发展面临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实,细细研读,该条例与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生产息息相关。
垂钓需绷安全弦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进行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
江苏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专家介绍,“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负责维护安全警示标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获取警示信息的前提下垂钓,发生事故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承担;如果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存在问题,则所有相关部门或个人要共同承担责任。
“条例”新增了对电力设施有危害的7种禁止行为,这是针对过去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的约束和规定不够具体这一情况,而作出的明确详尽的规定,如: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高度,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导致安全距离不足的;违章攀爬电力杆、塔设施,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电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的;等等。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增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特别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从事与电力设施有关的垂钓等作业时,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以有效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树线矛盾依规解
在多风多雨的季节,树与线的纠缠,经常会使线路接地跳闸、把线路拉断或使其短路,造成漏电或较大范围停电事故,引发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事故。
如何解决“树线矛盾”?法律专家介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定期予以修剪。这实际上赋予了树木所有人和管理人保护电力基础设施的责任与义务。从客观可行性上,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具备比电力企业更充分的发现、处理树木安全隐患的条件,该规定是国家、集体与个人的义务履行能力的合理平衡。
“条例”同时明确,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安全巡查,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植物不足安全距离的,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剪;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危害的,电力企业可以修剪或者砍伐,事后电力企业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情况报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的上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过去每年供电企业为保障电力设施正常运行不得不耗巨资清理影响电力设施的树木,而园林绿化部门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规定这两者间的矛盾,为引导社会公众、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共建和谐的供用电环境、保障电力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支撑。
电力器材实名卖
细细考察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可以发现,电力设施偷盗者的最终目的是钱。而其盗得的电力设施能变为钱的唯一途径是出售给废旧物品收购单位或个人,于是,因为利益驱使,往往形成电力设施偷窃、运输、收购、加工的“一条龙”,使得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甚至大电网的安全。
可见,堵住盗窃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是打击电力设施偷盗案件的关键。为此,“条例”规定: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条例”还明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内容;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废旧物资收购的无照经营行为。
“条例”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内,大量补充和细化了防范电力设施偷盗的方法及保护范
垂钓需绷安全弦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进行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
江苏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专家介绍,“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负责维护安全警示标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获取警示信息的前提下垂钓,发生事故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承担;如果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存在问题,则所有相关部门或个人要共同承担责任。
“条例”新增了对电力设施有危害的7种禁止行为,这是针对过去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的约束和规定不够具体这一情况,而作出的明确详尽的规定,如: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高度,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导致安全距离不足的;违章攀爬电力杆、塔设施,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电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的;等等。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增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特别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从事与电力设施有关的垂钓等作业时,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以有效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树线矛盾依规解
在多风多雨的季节,树与线的纠缠,经常会使线路接地跳闸、把线路拉断或使其短路,造成漏电或较大范围停电事故,引发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事故。
如何解决“树线矛盾”?法律专家介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定期予以修剪。这实际上赋予了树木所有人和管理人保护电力基础设施的责任与义务。从客观可行性上,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具备比电力企业更充分的发现、处理树木安全隐患的条件,该规定是国家、集体与个人的义务履行能力的合理平衡。
“条例”同时明确,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安全巡查,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植物不足安全距离的,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剪;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危害的,电力企业可以修剪或者砍伐,事后电力企业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情况报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的上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过去每年供电企业为保障电力设施正常运行不得不耗巨资清理影响电力设施的树木,而园林绿化部门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规定这两者间的矛盾,为引导社会公众、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共建和谐的供用电环境、保障电力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支撑。
电力器材实名卖
细细考察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可以发现,电力设施偷盗者的最终目的是钱。而其盗得的电力设施能变为钱的唯一途径是出售给废旧物品收购单位或个人,于是,因为利益驱使,往往形成电力设施偷窃、运输、收购、加工的“一条龙”,使得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甚至大电网的安全。
可见,堵住盗窃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是打击电力设施偷盗案件的关键。为此,“条例”规定: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条例”还明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内容;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废旧物资收购的无照经营行为。
“条例”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内,大量补充和细化了防范电力设施偷盗的方法及保护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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