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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谁之过?

  2008-05-12 14:12: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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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连妙春 庄颖芳

 案情简介

  福建厦门市嘉达广告公司在324国道厦门翔安区马巷段设立了一幅户外立柱广告牌,与厦门电业局所属110千伏翔梅、翔马38号、39号线路毗邻。两条110千伏线路跨越广告牌顶部,与广告牌间距为3.44米~3.46米,间距小于法定安全距离标准。嘉达广告公司认为其立柱广告牌于1999年设置在先,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属合法经营;而厦门电业局110千伏翔梅、翔马线2006年建设、投运在后,该电力线路与广告牌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导致经营损失。因此,嘉达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经调查,嘉达广告公司设立的立柱广告牌,顶部与地面的实际高度差为22.65米,但工商部门核准的设施总高度为20米。110千伏翔梅、翔马线线路建设合法,该项目立项及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的核准并取得了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厦门电业局还于2006年9月7日将公证函送至原告,告知该线路已带电运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嘉达广告公司诉求确认厦门电业局的行为侵权并要求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嘉达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嘉达广告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以广告牌先存在为由,请求确认厦门电业局侵权并要求经济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虽然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相关法条,但核心法律问题是相邻权问题,是一起相邻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本案中,分清责任的关键在于谁存在过错,谁的利益是合法利益。

  一项电力工程是否合法取决于该工程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持有相关的合法证照。首先立项必须合法,必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取得同意建设的许可;再者路径必须合法,符合城乡规划总体要求;第三,工程施工许可程序合法。本案中,110千伏翔梅、翔马线线路建设合法,符合现有的环评标准,该项目立项及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的核准并取得了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线路是以广告牌总高20米控制进行铁塔定位设计,该设计满足《110-550千伏送电线路设计规程》关于跨越构筑物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厦门市户外广告规定》,并且厦门电业局依照法律规定尽到安全告知警示的义务。由此可以判断,厦门电业局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相反,嘉达广告公司则存在明显的过错。工商部门核准的广告牌设施总高度为20米,但嘉达广告公司广告牌的实际高度高出核准高度近3米。虽然广告牌竖立在前,高压线架设在后,但是如果嘉达广告公司不违规,二者就不会相互妨碍。可以看出,广告牌违规超高是导致广告牌顶部与高压线之间的间距小于法定安全距离的直接原因。所以,嘉达广告公司的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仅如此,厦门电业局还可以广告牌为高压线下违章建筑为由,要求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法律启示  

  目前,电网建设时常受到外界的阻挠和质疑,而且在电网建设和运行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比如征地矛盾、线树矛盾和电磁环境问题等。

  在外部环境不容乐观的情况下,供电企业要充分估计到法律风险,重视相关证照、手续的办理,完善各种报批程序,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使各种行为于法有据。当纠纷发生时,供电企业还应该在第一时间保全相关证据。唯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不让他人有可乘之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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