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对电网企业资产管理影响探讨
2008-02-15 15:02:00 来源:中国电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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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文/厦门电业局 黄曙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调整民事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基本法律。该法的颁布和施行,将对经济生产、居民生活等社会各方面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电网企业资产管理工作中,涉及大量与《物权法》相关的问题。如电网资产来源多样性,带来资产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归属问题。本文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环节及《物权法》对担保环节的新要求出发,分析电网企业现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维权的眼光,对资产控制点进行研究,提出改进资产管理的对策。
《物权法》实施对资产管理的影响分析
输配电线路划分为不动产优劣分析
电网企业拥有数量庞大的输变电线路杆塔塔基和城市地下电缆沟。这些线路塔基和地下电缆沟一般不会发生移动,符合土地附着物的标准。将其划分为不动产有以下优、缺点:
优点之一是可设立输配电线路的地役权。《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中可设立分层地役权,这就意味着我们今后建设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可通过签定有关协议交纳征地补偿费、青苗赔偿后设立地上和地下地役权,从而避免长期以来支付的青苗赔偿和砍树费。
优点之二是无须登记,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供电企业自行出资以及与用户签定了资产产权无偿移交协议等非交易行为形成输变电线路上的物权,无须登记,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缺点是输变电线路物权的变更需进行登记。依据《物权法》第31条规定,输配电线路物权只有初始变动效力上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再次的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这样输配电线路在公司系统中各单位之间调拨需履行不动产登记手续。
未签定移交协议用户资产问题分析
现有公司系统负责维护的许多用户资产均没有与用户签定资产产权移交协议,根据《物权法》规定供电企业无权占有和处分该部分资产,且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将意味着供电企业对这部分用户资产进行维护,需要征求资产所有人的同意方能进行,否则存在越权处分的法律风险。
小区配电设施管理维护问题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属于小区公用设施,产权归业主共有。由此带来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已经出台配套费政策的地区,小区配电设施的出资主体仍然是开发商,《物权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配电设施的产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单方面与供电企业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在法律效力上将归于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配电设施产权的移交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同意方能进行,开发商无权单方面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依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小区,供电企业使用属于用户产权的配电设施是否应该支付费用?供电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事故责任?此类问题将会给供电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3.小区配电设施管理维护亟待通过协议明确。小区供电设施资产属小区业主所有,原则上应该由资产所有人出资维护。实际中,若双方签订小区供电设备委托代维护管理协议或移交维护管理协议,按供电部门应履行协议条款进行维护;若未签订协议,当专变及配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供电部门首先要求小区管理者自行维护,而小区管理者坚持认为供电部门已经对终端客户直接装表,应该由供电企业进行维护,为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用电,供电部门也只能进行维护。实践中,往往因产权的交叉分段过于专业,与物业公司的责任分界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依据,最终导致供电企业与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4.供电企业查窃电要求更高。配电产权主体属于业主共有,要求供电企业在查窃电过程中要尊重业主所有权,查窃电程序要求更加规范。
对10千伏及以上高压配网外线工程产权归属和转供电影响
要求供电企业在使用用户所有的配网设施方面进行规范。《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利用客户独资建设的专线给其他客户供电,或者外接线时,需要尊重所有权人的利益。由客户独资建设的专线,产权属于客户,维护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依法享有对该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供电企业需要将客户独资建设的外线接入其他客户,为第三方提供用电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调整民事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基本法律。该法的颁布和施行,将对经济生产、居民生活等社会各方面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电网企业资产管理工作中,涉及大量与《物权法》相关的问题。如电网资产来源多样性,带来资产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归属问题。本文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环节及《物权法》对担保环节的新要求出发,分析电网企业现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维权的眼光,对资产控制点进行研究,提出改进资产管理的对策。
《物权法》实施对资产管理的影响分析
输配电线路划分为不动产优劣分析
电网企业拥有数量庞大的输变电线路杆塔塔基和城市地下电缆沟。这些线路塔基和地下电缆沟一般不会发生移动,符合土地附着物的标准。将其划分为不动产有以下优、缺点:
优点之一是可设立输配电线路的地役权。《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中可设立分层地役权,这就意味着我们今后建设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可通过签定有关协议交纳征地补偿费、青苗赔偿后设立地上和地下地役权,从而避免长期以来支付的青苗赔偿和砍树费。
优点之二是无须登记,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供电企业自行出资以及与用户签定了资产产权无偿移交协议等非交易行为形成输变电线路上的物权,无须登记,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缺点是输变电线路物权的变更需进行登记。依据《物权法》第31条规定,输配电线路物权只有初始变动效力上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再次的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这样输配电线路在公司系统中各单位之间调拨需履行不动产登记手续。
未签定移交协议用户资产问题分析
现有公司系统负责维护的许多用户资产均没有与用户签定资产产权移交协议,根据《物权法》规定供电企业无权占有和处分该部分资产,且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将意味着供电企业对这部分用户资产进行维护,需要征求资产所有人的同意方能进行,否则存在越权处分的法律风险。
小区配电设施管理维护问题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属于小区公用设施,产权归业主共有。由此带来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已经出台配套费政策的地区,小区配电设施的出资主体仍然是开发商,《物权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配电设施的产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单方面与供电企业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在法律效力上将归于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配电设施产权的移交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同意方能进行,开发商无权单方面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依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小区,供电企业使用属于用户产权的配电设施是否应该支付费用?供电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事故责任?此类问题将会给供电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3.小区配电设施管理维护亟待通过协议明确。小区供电设施资产属小区业主所有,原则上应该由资产所有人出资维护。实际中,若双方签订小区供电设备委托代维护管理协议或移交维护管理协议,按供电部门应履行协议条款进行维护;若未签订协议,当专变及配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供电部门首先要求小区管理者自行维护,而小区管理者坚持认为供电部门已经对终端客户直接装表,应该由供电企业进行维护,为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用电,供电部门也只能进行维护。实践中,往往因产权的交叉分段过于专业,与物业公司的责任分界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依据,最终导致供电企业与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4.供电企业查窃电要求更高。配电产权主体属于业主共有,要求供电企业在查窃电过程中要尊重业主所有权,查窃电程序要求更加规范。
对10千伏及以上高压配网外线工程产权归属和转供电影响
要求供电企业在使用用户所有的配网设施方面进行规范。《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利用客户独资建设的专线给其他客户供电,或者外接线时,需要尊重所有权人的利益。由客户独资建设的专线,产权属于客户,维护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依法享有对该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供电企业需要将客户独资建设的外线接入其他客户,为第三方提供用电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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