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对我国电力企业的影响几何
2008-02-21 14:23: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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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王惠红 郭琳芳
2008年4月1日起,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施行。 那么这个法律对电力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一、我国能源利用现状
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人均资源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能源瓶颈问题已在我国凸显,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我国能源利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能源消费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为主,不可再生能源在生产和消费总量中分别占92.1%和92.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比例偏低。
2、主要产品的用能状况落后
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我国现有各类电动机总功率约4.2亿千瓦,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以上,相当于每年多消耗电能约1500亿千瓦时。
3、能源浪费问题严重
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3%,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左右;2003年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1倍;2004年我国GDP约占全世界的4.4%,而煤炭消费占35%以上,原油消费占7.8%(按当年汇率计算)。
可以说,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二、《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能源瓶颈,不仅是长远的潜在风险,而已经是迫在眉睫的现实危险。节约节能,不仅是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基于我国能源利用的现状以及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 但是,去年,我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仅下降1.2%,并未实现年初的既定目标。更为严重的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已有增长过快的趋势。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扩张,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能源问题,节约能源、提高效率是必然的选择。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事先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原有的《节约能源法》颁布于十年前,其中某些标准已远落后于实际需要,缺乏相关激励和强制措施,已经不能满足我国能源需要的现状。因此,修订《节约能源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对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
1、将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法律责任,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外,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于节能评估和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节约能源法》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在有关办法出台前,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鼓励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如生物燃料。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节约能源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通过对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加大资金投入<
2008年4月1日起,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施行。 那么这个法律对电力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一、我国能源利用现状
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人均资源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能源瓶颈问题已在我国凸显,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我国能源利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能源消费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为主,不可再生能源在生产和消费总量中分别占92.1%和92.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比例偏低。
2、主要产品的用能状况落后
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我国现有各类电动机总功率约4.2亿千瓦,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以上,相当于每年多消耗电能约1500亿千瓦时。
3、能源浪费问题严重
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3%,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左右;2003年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1倍;2004年我国GDP约占全世界的4.4%,而煤炭消费占35%以上,原油消费占7.8%(按当年汇率计算)。
可以说,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二、《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能源瓶颈,不仅是长远的潜在风险,而已经是迫在眉睫的现实危险。节约节能,不仅是世界性的重大课题,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基于我国能源利用的现状以及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 但是,去年,我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仅下降1.2%,并未实现年初的既定目标。更为严重的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已有增长过快的趋势。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扩张,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能源问题,节约能源、提高效率是必然的选择。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事先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原有的《节约能源法》颁布于十年前,其中某些标准已远落后于实际需要,缺乏相关激励和强制措施,已经不能满足我国能源需要的现状。因此,修订《节约能源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对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
1、将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法律责任,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外,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于节能评估和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节约能源法》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在有关办法出台前,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鼓励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如生物燃料。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节约能源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通过对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加大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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