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形成配套电力法规
2008-01-09 16:55: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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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8年出台3条例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今年起实施
本网讯 通讯员 胡金铭 报道 2007年12月2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分为8章,一共53条,是云南省第三部地方电力法规,并对电力建设规划、电力设施保护区及保护措施、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废旧电力设施收购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光禄说,8年出台3个条例,在有法可依方面,云南省已形成比较配套的电力法规,云南电网公司对立法工作也给予了一如既往的支持。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光禄、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维林、云南省经委副巡视员张世雄、云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江兴国在会上作了讲话。参加会议的还有省政府法制办、电监会昆明办、昆明铁路局、公安厅、国电云南分公司等14个政府部门和电力企业。
凸显电力立法创新性可操作性
省人大调研处立法专家认为,即将实施的《条例》是一部含金量很高的地方性法规,既注重我省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条例》在保护主体、解决相互妨碍等问题上有诸多创新。
据云南省公安厅打击涉电违法犯罪中心统计,去年,云南省共发生涉电案件6415起。今年1到11月,共发生涉电案件5485起,损失达到5372.42万元。近几年,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种树、开挖沟渠等现象时有发生,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了严重隐患,影响到电力投资者、电力经营者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云南省出台的《条例》,对各种关系给予了规范。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维林指出了《条例》的亮点:强调建立联合打击、防范、控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明确了电力行政主管、公安、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的职责。
据了解,近年来,由于电力设施保护主体缺位,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出现了“电力企业无权管、政府部门无力管”的窘境。而《条例》将帮助云南摆脱这种困扰。《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在法律上本是一种“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而根据以往惯例,“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不会被写进法律法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被写进了《条例》,也就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按照规定,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便成了政府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领导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工作不到位、机构形同虚设的情况。
李维林认为《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建立有效的机制,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电力设施保护中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提出了合法在先的原则,并明确: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拆除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促使电力成为云南支柱产业
《条例》是云南省第三部地方电力法规,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出台了第一部地方电力法规《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出台《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经委副巡视员张世雄告诉记者,三部法规侧重点各不相同,《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针对了当时突出的窃电行为,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主要规范了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关系,而《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针对电力在生产、输送、调配、建设中作出的保护性规定。
有法律专家表示,与铁路部门拥有铁路公安、铁路司法等非常强力的行政管理手段相比,电力行业的行政资源较为薄弱,电力相关条例的出台,是国家对行业行政资源分配的新思考。《条例》从根本上保障了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从法律法规上保障了云南培育以水电为主的电力支柱产业。
针对目前的电力立法情况,云南电网公司表示,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并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切实提高公司系统员工对《条例》实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配合政府部门扎实、深入、有效、持久地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和《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云南电网公司系统、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按照政府要求,进一步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确定公司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实施重点保护;进一步完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演习。
本网讯 通讯员 胡金铭 报道 2007年12月2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分为8章,一共53条,是云南省第三部地方电力法规,并对电力建设规划、电力设施保护区及保护措施、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废旧电力设施收购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光禄说,8年出台3个条例,在有法可依方面,云南省已形成比较配套的电力法规,云南电网公司对立法工作也给予了一如既往的支持。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光禄、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维林、云南省经委副巡视员张世雄、云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江兴国在会上作了讲话。参加会议的还有省政府法制办、电监会昆明办、昆明铁路局、公安厅、国电云南分公司等14个政府部门和电力企业。
凸显电力立法创新性可操作性
省人大调研处立法专家认为,即将实施的《条例》是一部含金量很高的地方性法规,既注重我省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条例》在保护主体、解决相互妨碍等问题上有诸多创新。
据云南省公安厅打击涉电违法犯罪中心统计,去年,云南省共发生涉电案件6415起。今年1到11月,共发生涉电案件5485起,损失达到5372.42万元。近几年,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种树、开挖沟渠等现象时有发生,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了严重隐患,影响到电力投资者、电力经营者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云南省出台的《条例》,对各种关系给予了规范。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维林指出了《条例》的亮点:强调建立联合打击、防范、控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明确了电力行政主管、公安、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的职责。
据了解,近年来,由于电力设施保护主体缺位,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出现了“电力企业无权管、政府部门无力管”的窘境。而《条例》将帮助云南摆脱这种困扰。《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在法律上本是一种“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而根据以往惯例,“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不会被写进法律法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被写进了《条例》,也就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按照规定,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便成了政府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领导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工作不到位、机构形同虚设的情况。
李维林认为《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建立有效的机制,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电力设施保护中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提出了合法在先的原则,并明确: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拆除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促使电力成为云南支柱产业
《条例》是云南省第三部地方电力法规,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出台了第一部地方电力法规《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出台《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经委副巡视员张世雄告诉记者,三部法规侧重点各不相同,《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针对了当时突出的窃电行为,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主要规范了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关系,而《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针对电力在生产、输送、调配、建设中作出的保护性规定。
有法律专家表示,与铁路部门拥有铁路公安、铁路司法等非常强力的行政管理手段相比,电力行业的行政资源较为薄弱,电力相关条例的出台,是国家对行业行政资源分配的新思考。《条例》从根本上保障了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从法律法规上保障了云南培育以水电为主的电力支柱产业。
针对目前的电力立法情况,云南电网公司表示,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并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切实提高公司系统员工对《条例》实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配合政府部门扎实、深入、有效、持久地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和《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云南电网公司系统、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按照政府要求,进一步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确定公司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实施重点保护;进一步完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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