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尴尬催生新规出台
2007-12-06 10:03: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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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刘慧萍
发生窃电行为,窃电手段、窃电量将如何鉴定?供电企业用电稽查人员被侮辱、殴打将如何维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窃电案件中将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减少国家财产损失?日前,一部《关于办理窃电违法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身台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参与讨论修订。有关人员表示,在继续完善、修订后,《规定》将正式纳入相关工作日程,力促其尽早出台。
电力稽查凸现尴尬
“早就盼着这样一个规定出台了,对我们从事用电稽查的工作人员来说,非常鼓舞人心。”昆明市用电稽查大队队长深有感触地说,目前窃电行为愈演愈烈,随着科技的进步,窃电手法也越来越高明,加之窃电主体涉及面广,查处、打击窃电行为难度很大。
据了解,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打击窃电行为,早在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就通
过了《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19条,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云南省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
尽管在《条例》中对5个重点问题作了明确:一是查电主体为供电企业。二是界定了窃电行为。三是明确了窃电量的计算方法。四是立法授权5种侦查手段。五是保留了停电权。重要的是首次为查处窃电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条例》在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如从技术方面对窃电量的认定就存在一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也只有极少数涉案金额较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从起刑标准到证据认定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近年,随着窃电主体多元化,窃电行为也开始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窃电行为的实施也日益隐蔽化,一些专门研究和帮助他人盗窃电能来牟取高额回报的“窃电专业户”应运而生。
据介绍,在供电部门尚未发现的情况下,偷窃电能可以带来百分百的利润,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能耗高、技术含量低的企业总会铤而走险,从而大幅降低电能在生产中所占的成本比例。而居民住户、私营经济组织等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也打破供电部门技术上的防范措施,绕开计量装置进行窃电。
“由于窃电时间不固定,在窃电证据的收集和窃电量的计算上又存在缺陷,窃电分子的嚣张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昆明市用电稽查大队队长说。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偿使用电能是理所当然的事。而窃电作为一种盗窃行为,在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供电企业进行稽查和打击就显得尤为重要。据不完全统计,就昆明市稽查大队稽查的范围内,一年能追回的电费损失就高达上千万元。
反窃电任重道远
电力作为云南省的支柱产业,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全省电力需求旺盛。今年,我省电力供应呈现发电装机投产多、电煤供应缺口大、来水偏枯等特点,电力供应呈现紧张局面。面对电力供求矛盾,为确保省内电力有序供应,反窃电显得更为任重道远。
然而,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窃电行为,供电企业与公安机关联手行动,对用户供电量及用电量变化情况,线损情况及计量装置等进行细致的分析检查,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据了解,目前在开展打击盗窃电能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查处窃电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由于电能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和无影无形的特性,且窃电证据极易销毁或转移,取证难度大,以及对窃电电量、时间上难以界定,致使窃电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制裁和法律惩罚;二是窃电者对用电检查人员依法用电检查行为进行干扰、阻挠,对依法查电人员进行恐吓、谩骂、围攻或殴打时有发生;三是用户普遍对电的商品属性、窃电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认识不明确;四是用电稽查人员、抄表员、电管员的反窃电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电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缺电和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不断加大,因窃电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会增多。在打击窃电行为中,电力执法凸现的尴尬便成了《规定》出台的催化剂。
发生窃电行为,窃电手段、窃电量将如何鉴定?供电企业用电稽查人员被侮辱、殴打将如何维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窃电案件中将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减少国家财产损失?日前,一部《关于办理窃电违法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身台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参与讨论修订。有关人员表示,在继续完善、修订后,《规定》将正式纳入相关工作日程,力促其尽早出台。
电力稽查凸现尴尬
“早就盼着这样一个规定出台了,对我们从事用电稽查的工作人员来说,非常鼓舞人心。”昆明市用电稽查大队队长深有感触地说,目前窃电行为愈演愈烈,随着科技的进步,窃电手法也越来越高明,加之窃电主体涉及面广,查处、打击窃电行为难度很大。
据了解,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打击窃电行为,早在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就通
过了《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19条,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云南省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
尽管在《条例》中对5个重点问题作了明确:一是查电主体为供电企业。二是界定了窃电行为。三是明确了窃电量的计算方法。四是立法授权5种侦查手段。五是保留了停电权。重要的是首次为查处窃电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条例》在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如从技术方面对窃电量的认定就存在一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也只有极少数涉案金额较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从起刑标准到证据认定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近年,随着窃电主体多元化,窃电行为也开始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窃电行为的实施也日益隐蔽化,一些专门研究和帮助他人盗窃电能来牟取高额回报的“窃电专业户”应运而生。
据介绍,在供电部门尚未发现的情况下,偷窃电能可以带来百分百的利润,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能耗高、技术含量低的企业总会铤而走险,从而大幅降低电能在生产中所占的成本比例。而居民住户、私营经济组织等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也打破供电部门技术上的防范措施,绕开计量装置进行窃电。
“由于窃电时间不固定,在窃电证据的收集和窃电量的计算上又存在缺陷,窃电分子的嚣张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昆明市用电稽查大队队长说。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偿使用电能是理所当然的事。而窃电作为一种盗窃行为,在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供电企业进行稽查和打击就显得尤为重要。据不完全统计,就昆明市稽查大队稽查的范围内,一年能追回的电费损失就高达上千万元。
反窃电任重道远
电力作为云南省的支柱产业,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全省电力需求旺盛。今年,我省电力供应呈现发电装机投产多、电煤供应缺口大、来水偏枯等特点,电力供应呈现紧张局面。面对电力供求矛盾,为确保省内电力有序供应,反窃电显得更为任重道远。
然而,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窃电行为,供电企业与公安机关联手行动,对用户供电量及用电量变化情况,线损情况及计量装置等进行细致的分析检查,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据了解,目前在开展打击盗窃电能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查处窃电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由于电能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和无影无形的特性,且窃电证据极易销毁或转移,取证难度大,以及对窃电电量、时间上难以界定,致使窃电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制裁和法律惩罚;二是窃电者对用电检查人员依法用电检查行为进行干扰、阻挠,对依法查电人员进行恐吓、谩骂、围攻或殴打时有发生;三是用户普遍对电的商品属性、窃电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认识不明确;四是用电稽查人员、抄表员、电管员的反窃电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电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缺电和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不断加大,因窃电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会增多。在打击窃电行为中,电力执法凸现的尴尬便成了《规定》出台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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