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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法律问题探讨

  2007-11-05 16:02:02    来源:福建省南靖县供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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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吴灿明

    供用电合同是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由此可见,供用电合同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目标、任务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任务相一致。通过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在电力企业与客户之间建立起桥梁和纽带关系,有利于开拓电力营销,增强电力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供用电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研究和探讨供用电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助于依法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对提高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维护社会良好、有序的供电秩序和维护客户以及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在《电力法》中,只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等内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对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也仅限于供电企业和用户签订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条款、供电企业应当履行供电义务、用户应当履行交费义务等内容在《供电营业规则》中,有关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大致是关于合同的签订程序与格式、合同的解除、电力运行事故的责任划分、供电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合同法》第十章供用电合同的法条中,也只是对供用电合同单一形式的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也存在着与新的电力合同的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

    概括起来说,现行电力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以供电企业与用户为合同当事人的单一合同模式已无法适应当今电力市场多种电力交易方式的需要。二是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着内容过狭的问题。三是现行电力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的内容),囿于原有电力法律制度建立时的体制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社会条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的混同,致使电力企业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

    二、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回避对策

    (一)        如何解决电力立法滞后电力市场发展问题

   面对电力立法的现状,在呼吁相关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立法的同时,供电企业应充分利用民商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应依法要求客户提供电费担保,签订担保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采取供用电合同保全措施,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申请支付令,直至起诉追费、解除供用电合同。对于与《合同法》明显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要杜绝使用,遵循《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提高企业全员法律素质,增强合同风险防范

    供电企业应重视通过组织培训、案例学习讨论、参与法庭旁听等多种形式,增强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及每一位职工的基本法律素质,让法治观念成为常态观念,使依法治企成为一种企业常态行为。重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防范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要选择作风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业务骨干担任签约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还要建立内部激励制约机制,加强合同审核和监督。

    (三) 签订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企业首先应注意履行《电力法》第26条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对本营业区的客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除非有正当的法定理由,否则不得拒绝客户用电的合理请求。

    其次,避免合同条款无效情况出现,即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避免出现违法免除供电方责任,加重用电方责任,排除用电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再者,要确保合同每一条款的含义的明确肯定,避免出现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形,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用电方都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核用电方主体资格,即必须具备签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个企业和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则只能以筹建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由筹建主体将原合同所有权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法人,也可终止愿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对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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