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4年没通过 四川本周将再审触电条例
2007-11-26 11:33:17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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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省人大常委会26日将再审四川审议次数最多、历时最久、争议最大的《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
发生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应承担无过错赔偿?特定情况下能否免责?26日,曾引起广泛争议的全国首个涉及触电损害处理的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将再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这是四川第一件由公民提出并进入审议程序,且审议次数最多、历时最久、争议最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旦通过,将是我国第一个涉及触电损害处理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审议历时4年没通过
据了解,这一立法建议是2002年由省电力公司两名职工提出的。当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省电力公司两名职工提出制定《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的建议,得到省人大法工委采纳。次年,该法规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在此后历时4年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关于触电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上始终存在分歧,因此搁置至今。
据了解,由于没有统一的法规,法院在处理触电事故时很难准确把握判决结果。草案起草者在2003年提请审议时曾说,近年来,四川触电事故呈上升趋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加,索赔金额最高的超过200万元,最低的8000元。但由于国家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加之触电人身损害形成的原因复杂,在触电人和电力设施产权人均无过错情况下,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法院常常给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新契机“激活”草案再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熊珩介绍,省人大常委会“激活”这件法规草案的审议,是因为国家立法近期出现了新动向,提供了新的契机。
第一个契机是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第32条规定,“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交通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第二个契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对此前争议较多的第76条提出按非机动车、行人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为这两个法规都涉及到当事各方的责任及赔偿责任问题,为解决触电事故的争议提供了参考。
争议焦点:无过错责任赔偿
熊珩介绍,在审议过程中的,草案有3大争议焦点。一是发生触电事故后,是否该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垫付医疗费;二是是否该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三是在特定情况下能否免除(或部分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草案原来规定,“高压触电事故当事人无责任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损害额的50%”。在审议过程中,支持者明确主张追究“无过错责任”,认为这有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触电人的利益,但反对者则认为,这些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熊珩说,针对这些分歧,草案在本次提请审议时已作了进一步修改。本报记者向朝阳
发生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应承担无过错赔偿?特定情况下能否免责?26日,曾引起广泛争议的全国首个涉及触电损害处理的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将再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这是四川第一件由公民提出并进入审议程序,且审议次数最多、历时最久、争议最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旦通过,将是我国第一个涉及触电损害处理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审议历时4年没通过
据了解,这一立法建议是2002年由省电力公司两名职工提出的。当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省电力公司两名职工提出制定《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的建议,得到省人大法工委采纳。次年,该法规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在此后历时4年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关于触电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上始终存在分歧,因此搁置至今。
据了解,由于没有统一的法规,法院在处理触电事故时很难准确把握判决结果。草案起草者在2003年提请审议时曾说,近年来,四川触电事故呈上升趋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加,索赔金额最高的超过200万元,最低的8000元。但由于国家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加之触电人身损害形成的原因复杂,在触电人和电力设施产权人均无过错情况下,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法院常常给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新契机“激活”草案再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熊珩介绍,省人大常委会“激活”这件法规草案的审议,是因为国家立法近期出现了新动向,提供了新的契机。
第一个契机是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第32条规定,“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交通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第二个契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对此前争议较多的第76条提出按非机动车、行人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为这两个法规都涉及到当事各方的责任及赔偿责任问题,为解决触电事故的争议提供了参考。
争议焦点:无过错责任赔偿
熊珩介绍,在审议过程中的,草案有3大争议焦点。一是发生触电事故后,是否该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垫付医疗费;二是是否该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三是在特定情况下能否免除(或部分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草案原来规定,“高压触电事故当事人无责任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损害额的50%”。在审议过程中,支持者明确主张追究“无过错责任”,认为这有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触电人的利益,但反对者则认为,这些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熊珩说,针对这些分歧,草案在本次提请审议时已作了进一步修改。本报记者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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