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致人死亡 供电局要担责
2007-10-26 10:50:42 来源: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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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魏红萍 崔建民 薛以乐报道)案件回放:2007年7月,王某在自办的塑料厂操作切粒机时,突然遭到电击,电源却未及时断开,机器仍在运转,王某触电死亡。王某死亡后,其妻认为塑料厂自开办以来,供电公司仅签订了供电合同,却从来没有对用电情况进行管理和维护,理应对王某触电死亡承担责任,支付赔偿金。
供电方认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应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自己与用电方签订的《抵押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管理,出了事故理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双方僵持不下,王某的妻子将供电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塑料厂不注重用电安全,未在切粒机车间安装漏电断路器,电线直接拖地搭在切粒机上,电线接头处绝缘层未包好漏电,致使王某触电身亡,应负主要责任。
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装置,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供电方未将电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用电方,没有尽到维护管理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供电方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5872万元。
供电方认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应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自己与用电方签订的《抵押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管理,出了事故理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双方僵持不下,王某的妻子将供电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塑料厂不注重用电安全,未在切粒机车间安装漏电断路器,电线直接拖地搭在切粒机上,电线接头处绝缘层未包好漏电,致使王某触电身亡,应负主要责任。
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装置,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供电方未将电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用电方,没有尽到维护管理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供电方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58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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