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电网企业影响几何
2007-09-03 14:54:36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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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高强
8月30日,《反垄断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明年8月1日正式施行。《反垄断法》对电网企业影响有多大?电网企业关心的是什么?
垄断行为将受约束
湖南大学法学院有关研究人员认为,《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会对垄断行业有一些影响,但会滞后一段时间。因为,一部法律出台后,需要通过一些配套法规加以完善,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垄断行业也进行着内部改革,其成绩有目共睹。但与此同时,垄断行业通过市场准入、价格控制等手段,巩固加强了其在市场中的控制地位。在社会舆论的“讨伐声”中,垄断行业的内部改革虽然也在寻求突破,但其调整自身垄断状态的成效并不明显。
对此,参与《反垄断法》立法活动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这几年,这些行业不仅没有引入实质性的竞争,还通过产业政策、财政补贴、银行优惠贷款、国企改制等方式加强了垄断。
但电网企业有关人员表示,上网电价和供电电价并不是由企业决定的,而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电网企业只是执行者。“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我们一定会坚决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电网企业受何影响
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有关研究人员指出,虽然《反垄断法》已经承认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结构与市场支配地位,但拥有自然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必须认清两点:一是在网络技术日益信息化、一体化的今天,强化电网一体化是一个国家经济强劲发展的动力,垄断是电网发展的自然进程与必然历程。二是电网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技术创新为手段,扩展电网规模经济效益。
某电网企业有关人员表示,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结构正是其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双重效益的载体。《反垄断法》采取立法的方式力求避免简单化的反垄断过程,对电网企业健康成长意义重大。电网企业要深刻领会《反垄断法》的实质,依法经营、杜绝垄断行为。
据了解,《反垄断法》规定了七种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电网企业而言,后五种行为是电网运营服务过程中要杜绝的:一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二是“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三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四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五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电网企业期待法律保护
目前,对电网企业的市场监管,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电监会分工负责的。对电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在电力体制改革前,由国家工商局负责;国家电监会成立以后,对电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应由过去的一般性行政执法向专门的电力行政执法转移。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将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因此,在国务院没有设置专门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前,现有的执法格局不会改变。
电网企业迫切希望国务院垂直管理的国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这样,不仅可以监管电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能保护电网企业的利益。正如电网企业的有关人员所说:“其实,电网企业也希望得到《反垄断法》的保护。”
8月30日,《反垄断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明年8月1日正式施行。《反垄断法》对电网企业影响有多大?电网企业关心的是什么?
垄断行为将受约束
湖南大学法学院有关研究人员认为,《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会对垄断行业有一些影响,但会滞后一段时间。因为,一部法律出台后,需要通过一些配套法规加以完善,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垄断行业也进行着内部改革,其成绩有目共睹。但与此同时,垄断行业通过市场准入、价格控制等手段,巩固加强了其在市场中的控制地位。在社会舆论的“讨伐声”中,垄断行业的内部改革虽然也在寻求突破,但其调整自身垄断状态的成效并不明显。
对此,参与《反垄断法》立法活动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这几年,这些行业不仅没有引入实质性的竞争,还通过产业政策、财政补贴、银行优惠贷款、国企改制等方式加强了垄断。
但电网企业有关人员表示,上网电价和供电电价并不是由企业决定的,而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电网企业只是执行者。“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我们一定会坚决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电网企业受何影响
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有关研究人员指出,虽然《反垄断法》已经承认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结构与市场支配地位,但拥有自然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必须认清两点:一是在网络技术日益信息化、一体化的今天,强化电网一体化是一个国家经济强劲发展的动力,垄断是电网发展的自然进程与必然历程。二是电网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技术创新为手段,扩展电网规模经济效益。
某电网企业有关人员表示,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结构正是其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双重效益的载体。《反垄断法》采取立法的方式力求避免简单化的反垄断过程,对电网企业健康成长意义重大。电网企业要深刻领会《反垄断法》的实质,依法经营、杜绝垄断行为。
据了解,《反垄断法》规定了七种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电网企业而言,后五种行为是电网运营服务过程中要杜绝的:一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二是“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三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四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五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电网企业期待法律保护
目前,对电网企业的市场监管,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电监会分工负责的。对电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在电力体制改革前,由国家工商局负责;国家电监会成立以后,对电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应由过去的一般性行政执法向专门的电力行政执法转移。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将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因此,在国务院没有设置专门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前,现有的执法格局不会改变。
电网企业迫切希望国务院垂直管理的国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这样,不仅可以监管电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能保护电网企业的利益。正如电网企业的有关人员所说:“其实,电网企业也希望得到《反垄断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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