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法律顾问与律师谁重要
2007-09-14 14:46:30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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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并存是当前现状,两者从业务范围、服务功能上存在一定的重叠之处,却也区别明显。电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做到内外有别,使之在各自领域发挥出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当前,电力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制工作,很多单位都设立了法律顾问职位,并聘请职业律师参与企业的法制工作。法律顾问专职在企业内部开展工作,工作涉及合同内审、文书草拟、商务谈判、诉讼应对、决策参谋、纠纷处理等方面。同时,外聘律师从规范制度建设、提供决策咨询、进行诉讼业务、参与合同谈判等多方面程度不一地介入了电力企业法制工作领域。
显而易见,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在业务和功能上存在一定的重叠。那么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协作关系应该如何界定?是强化法律顾问功能,把法制工作完全纳入企业内部流转,还是提高外聘律师对企业法制工作的参与程度,最终完成专业服务完全对外委托呢?各方对此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必须对此有一个正确的看法,分清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工作区别,才有利于更好地开展企业法制工作,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区别
身份不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7年5月3日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外聘律师则是企业为更好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聘请职业律师参与,约定处理事项、工作期限和工作报酬的一种劳务委托关系。显而易见,两者的身份差异是其最根本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存在强大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律师则以合同约定作为履职之根本。
工作立足点迥异。企业法律顾问从事的是企业专业工作,要求立足于全局。即不得局限于某项专业事务的短期利益,而应当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利益;不得囿于企业局部利益得失,而有损于企业全局利益。外聘律师受聘用合同的约束,只以某项事务为立足点,只要某项事务处理过程无瑕疵,工作无过失,成效符合合同约定,即满足合同诚信全面履行的原则,可能存在损全局利局部、得当前而失长远的可能。
工作参与程度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包括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内的共十一大项工作,这十一项工作无轻重之分和时间区别,企业法律顾问都需要全面主动参与,真正做到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而外聘律师的业务局限于签订的委托合同,且还有时间的限制,其事务处理是被动需要的,参与程度只能是某个时段某个点。
优势比较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存在这么多不同,那么在企业法律实务当中,企业法律顾问是不是就强于外聘律师,或者相反呢?答案都是否定的,两者各有优劣,互有长短。
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一是处置高效。作为企业一名员工,对于工作流程、专业分工、人员结构等各方面都很熟悉,自然在工作协调处理上会有较高的效率。二是忠诚度高。由于有人身依附关系,个人与企业发展唇齿相依,在工作开展上会更加尽心尽力。三是能把握全局。由于全面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事务,在法律风险处理上能立足全局,主动查找,防范在先,积极应对。
外聘律师拥有的优势。一是业务水平高。外聘律师由于长期从事职业律师工作,自然在事务处理经验上有着法律顾问难以比拟的优势。无论是谈判技巧、诉讼应对水平,还是文书草拟、程序反应能力,都是企业法律顾问所难以达到的。这也是供电企业聘请职业律师的根本理由。二是外部关系优势。职业律师经年累月从事专业事务,在司法、行政系统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助于企业疑难法律事务的良好处理,是企业聘请使用的另一大理由。三是细节优势。细节决定成败,在法律事务处理中更是如此。外聘律师可以接触到大量的类似事务,自然形成对于细节的关注,尤其是易出法律风险的细节部分,这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优势。
构建良好协作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缺,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而应该是一种专业互补、优势组合的协作关系,只有平衡互动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强强联合,才能推动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在构建两者之间良好协作关系方面,应注意把握好五种关系:
内外有别的关系。对于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电力企业要充分注意到两者在性质上的本质区别,进而做到有取有舍。在处理企业内部各种法律事务上,要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在处理一些包括“职工劳资纠纷、奖惩处理、商业秘密”等内部性较强的法律事务时,应倚重于企业法律顾问。而在一些常规性与外部性纠纷时,比如供电企业的触电人身伤亡、电费纠纷、工程款拖欠等事务上,要更注重发挥外聘律师的专业技能,以实现问题的快速准确解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法律顾问应当考虑企业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
当前,电力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制工作,很多单位都设立了法律顾问职位,并聘请职业律师参与企业的法制工作。法律顾问专职在企业内部开展工作,工作涉及合同内审、文书草拟、商务谈判、诉讼应对、决策参谋、纠纷处理等方面。同时,外聘律师从规范制度建设、提供决策咨询、进行诉讼业务、参与合同谈判等多方面程度不一地介入了电力企业法制工作领域。
显而易见,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在业务和功能上存在一定的重叠。那么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协作关系应该如何界定?是强化法律顾问功能,把法制工作完全纳入企业内部流转,还是提高外聘律师对企业法制工作的参与程度,最终完成专业服务完全对外委托呢?各方对此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必须对此有一个正确的看法,分清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工作区别,才有利于更好地开展企业法制工作,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区别
身份不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7年5月3日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外聘律师则是企业为更好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聘请职业律师参与,约定处理事项、工作期限和工作报酬的一种劳务委托关系。显而易见,两者的身份差异是其最根本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存在强大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律师则以合同约定作为履职之根本。
工作立足点迥异。企业法律顾问从事的是企业专业工作,要求立足于全局。即不得局限于某项专业事务的短期利益,而应当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利益;不得囿于企业局部利益得失,而有损于企业全局利益。外聘律师受聘用合同的约束,只以某项事务为立足点,只要某项事务处理过程无瑕疵,工作无过失,成效符合合同约定,即满足合同诚信全面履行的原则,可能存在损全局利局部、得当前而失长远的可能。
工作参与程度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包括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内的共十一大项工作,这十一项工作无轻重之分和时间区别,企业法律顾问都需要全面主动参与,真正做到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而外聘律师的业务局限于签订的委托合同,且还有时间的限制,其事务处理是被动需要的,参与程度只能是某个时段某个点。
优势比较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存在这么多不同,那么在企业法律实务当中,企业法律顾问是不是就强于外聘律师,或者相反呢?答案都是否定的,两者各有优劣,互有长短。
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一是处置高效。作为企业一名员工,对于工作流程、专业分工、人员结构等各方面都很熟悉,自然在工作协调处理上会有较高的效率。二是忠诚度高。由于有人身依附关系,个人与企业发展唇齿相依,在工作开展上会更加尽心尽力。三是能把握全局。由于全面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事务,在法律风险处理上能立足全局,主动查找,防范在先,积极应对。
外聘律师拥有的优势。一是业务水平高。外聘律师由于长期从事职业律师工作,自然在事务处理经验上有着法律顾问难以比拟的优势。无论是谈判技巧、诉讼应对水平,还是文书草拟、程序反应能力,都是企业法律顾问所难以达到的。这也是供电企业聘请职业律师的根本理由。二是外部关系优势。职业律师经年累月从事专业事务,在司法、行政系统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助于企业疑难法律事务的良好处理,是企业聘请使用的另一大理由。三是细节优势。细节决定成败,在法律事务处理中更是如此。外聘律师可以接触到大量的类似事务,自然形成对于细节的关注,尤其是易出法律风险的细节部分,这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优势。
构建良好协作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缺,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而应该是一种专业互补、优势组合的协作关系,只有平衡互动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强强联合,才能推动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在构建两者之间良好协作关系方面,应注意把握好五种关系:
内外有别的关系。对于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电力企业要充分注意到两者在性质上的本质区别,进而做到有取有舍。在处理企业内部各种法律事务上,要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在处理一些包括“职工劳资纠纷、奖惩处理、商业秘密”等内部性较强的法律事务时,应倚重于企业法律顾问。而在一些常规性与外部性纠纷时,比如供电企业的触电人身伤亡、电费纠纷、工程款拖欠等事务上,要更注重发挥外聘律师的专业技能,以实现问题的快速准确解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法律顾问应当考虑企业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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