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警示牌,你挂好了吗?
2007-08-22 14:36:35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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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8月20日,《工人日报》报载一起供电企业虽无过错但要赔偿的垂钓触电案情。文中提到垂钓者在高压线下钓鱼时,鱼竿不慎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因供电公司未尽安全警示、鱼塘承包人未尽巡查之责为由,最后死者亲属拿到了供电公司和鱼塘承包人赔偿的25万元赔偿款。
震惊之余,让笔者对农电人员悬挂警示牌意识淡薄而不由担心起来。夏季钓鱼的人特别多,且很多线路就在池塘边,这极易引发钓鱼触电纠纷事件。笔者前不久去外地会朋友,大家兴致勃勃一起来到当地农村去垂钓。出于职业敏感性,自己无意间发现水塘高压杆上没有见到“有电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回来时,笔者留意沿路高压电线下的水塘、沟渠边,也未曾看到禁止钓鱼之类的醒目安全警示牌。2005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供电企业在池塘边的高压线下设置“有电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尤为重要。
当前,一些供电所对挂设警示牌风险意识较弱,防范管理措施力度不够,即便有牌子也被人破坏的面目全非,看得出池塘边很少有人来查看,没有尽到定期巡查的职责,或者是敷衍应付上级一下,根本没有把它当回事。也许,有的农电管理者认为,设置安全钓鱼警示标志不是供电企业的义务,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高压电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没有过错的,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供电企业来说,有责任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设施上,悬挂警示标志或者设置围栏,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供电企业会因未尽到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工作中,往往某个细节的忽视脱节,就造成了当事人与供电企业之间没完没了的扯皮拉筋的事。如果早点防范的话,就不会有事后被动的局面了。作为供电企业来说,利用这次"百问百查"活动为契机,在抓好电力安全教育,组织员工深入社区、村户和地头,在利用各种场合形式进行宣传的同时,更应关注事先安全防范措施,针对供电线路特殊地段、特殊环境,采取钉告示牌、立警示碑等方式来为线路设置防护宣传设施,并加强防护设施的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法律意识,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和真诚的目标让钓鱼者在享受之余,关爱自己的生命。
笔者认为,作为供电企业若及早在水塘、沟渠边的高压线下设置“有电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告诫钓鱼爱好者钓鱼要远离高压线走廊,不仅是对那些缺乏安全意识的钓鱼者是一种友情提醒,对于供电企业来说,是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更是一种法律风险防范,一种社会安全责任。
一个小小的举措,既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社会,何乐而不为!(欧伟)
震惊之余,让笔者对农电人员悬挂警示牌意识淡薄而不由担心起来。夏季钓鱼的人特别多,且很多线路就在池塘边,这极易引发钓鱼触电纠纷事件。笔者前不久去外地会朋友,大家兴致勃勃一起来到当地农村去垂钓。出于职业敏感性,自己无意间发现水塘高压杆上没有见到“有电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回来时,笔者留意沿路高压电线下的水塘、沟渠边,也未曾看到禁止钓鱼之类的醒目安全警示牌。2005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供电企业在池塘边的高压线下设置“有电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尤为重要。
当前,一些供电所对挂设警示牌风险意识较弱,防范管理措施力度不够,即便有牌子也被人破坏的面目全非,看得出池塘边很少有人来查看,没有尽到定期巡查的职责,或者是敷衍应付上级一下,根本没有把它当回事。也许,有的农电管理者认为,设置安全钓鱼警示标志不是供电企业的义务,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高压电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没有过错的,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供电企业来说,有责任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设施上,悬挂警示标志或者设置围栏,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供电企业会因未尽到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工作中,往往某个细节的忽视脱节,就造成了当事人与供电企业之间没完没了的扯皮拉筋的事。如果早点防范的话,就不会有事后被动的局面了。作为供电企业来说,利用这次"百问百查"活动为契机,在抓好电力安全教育,组织员工深入社区、村户和地头,在利用各种场合形式进行宣传的同时,更应关注事先安全防范措施,针对供电线路特殊地段、特殊环境,采取钉告示牌、立警示碑等方式来为线路设置防护宣传设施,并加强防护设施的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法律意识,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和真诚的目标让钓鱼者在享受之余,关爱自己的生命。
笔者认为,作为供电企业若及早在水塘、沟渠边的高压线下设置“有电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告诫钓鱼爱好者钓鱼要远离高压线走廊,不仅是对那些缺乏安全意识的钓鱼者是一种友情提醒,对于供电企业来说,是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更是一种法律风险防范,一种社会安全责任。
一个小小的举措,既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社会,何乐而不为!(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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