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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应给供电企业行政执法权

  2007-08-27 17:36:21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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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工作的推进,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划归到政府综合经济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市、县级归属发改委,省级以上归属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供电企业只是开展用电检查,有效开展执法工作的难度加大,很难步入规范化的电力行政执法轨道。由于电监会或是发改委受编制、技术、经费等限制,实际上很难全面履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使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形同虚设,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
    解决此问题的根本办法笔者认为,就是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电监会或者发改委依据我国的《电力法》,将用电检查权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供电企业实施。

   一、供电企业执法主体资格定位的法律依据

    供电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不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是否能成为《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行政执法主体呢?多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供电企业加强供、用电管理的羁绊。
    依照《电力法》的规定,传统意义上政企合一的供电部门已不存在,已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供电企业不再是电力管理部门,并不意味着就完全失去了电力管理职能,也并不说明供电企业就不具备电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说,除了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对供电企业查表、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电力法》还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这些规定,明确、肯定地表达了授权供电企业依法履行管理供电、用电秩序、用电安全的管理权力,供电企业因此就成了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委托供电企业电力行政执法的模式符合当前实际

    实践证明,继续由发改委、电监会行使电力监督,无论从人力上或业务上,都似乎不太现实。目前,在基层已形成了电力监督管理的空白区,即发改委无力行使,供电企业不敢行使的尴尬局面。
    解决此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发改委、电监会依据《电力法》授权供电企业执行的用电检查权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供电企业实施。
    1、供电企业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法人组织,虽不是事业单位,但电力是国家的公益事业,基层供电企业是直接参与管理这项公益事业的法人组织,应当具备这种委托资格。
    2、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很强,且业务与执法紧密结合的工作。目前在社会各界中没有哪一个组织比供电企业更熟悉这项业务,只有供电企业具有既熟悉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员工,又能对电力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和鉴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供电企业才是接受电力行政处罚权的最佳单位。
    3、这种委托处罚形式并不是电监会的职能转移,而只是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而不是全部处罚权委托供电企业来代理行使。事实上,委托后的行政处罚主体依然是发改委、电监会,因为供电企业不能以自己名义对违法用户实施处罚,只能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

    三、完善供电企业电力行政执法操作的措施

    1、严格按照电力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执行。健全统一的执法组织机构。
    2、由电监会、发改委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必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以及双方的权责及有关事项。
    3、电力行政执法涉及法律、法规有两大类:一类是《电力法》等实体法,在执法中要严格按授权规范。另一类是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程序法,规定了执法工作的法定程序。
    4、供电企业应扩大企业法律部分的权限,利用各种民事权利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法律赋予供电企业的制止、取证权,制止违法行为、对外要加大贯彻落实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河南鲁山电业局 曹孟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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