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接线电死了,能找供电公司吗?
2018-09-02 13:47: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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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一直以来,不少人认为,供电公司是卖电的,用电相关的事都该供电公司负责。谁要是被电伤、电死了,就该供电公司赔钱。
真的是这样吗?
8月17日早上7点多,一群身穿孝服的村民扯起横幅、放着哀乐,堵在S市X市供电公司门口。
原来,在8月13日下午,X市某村村民曹某为同村的耿某搭建新房时突然被电死了。来闹事的,正是曹某的家属。
据公安部门调查:曹某有一台改装的“吊车”,所谓“吊车”,其实就是在拖拉机后斗上装一个电机驱动的吊臂。8月13日,在没有办理任何临时用电手续的情况下,曹某直接从耿某家拉出一个插线板作为吊车的临时电源。
这样的“吊车”确实很可怕……
没想到,曹某接通电源后,电机居然漏电了。由于“吊车”没有采取任何接地措施,车身带了电。曹某上车时,碰到了带电的“吊车”扶手,触电身亡。
当地公安部门调查认定,事故责任不在供电公司。可曹某家属,还是多次到供电公司索要高额赔偿。
8月17日,曹某的5名家属再次来到X市供电公司门口,竟然拉横幅、摆祭品、放哀乐……多次沟通无果,供电公司报了警。
X市公安局迅速出动,处理无理堵门行为,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5名滋事闹事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可能有小伙伴还没有彻底弄清楚,为啥供电公司没有责任。别急,法庭判决的案例了解一下——
2010年5月,S市Z县某村村民韩某因建房找人从本村水井电表后接了一条临时线路。当年9月,韩某将建房工程包给了一施工队。10月17日上午,施工人员张某在建筑工地操作机械设备时因储水罐里的潜水泵漏电导致触电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供电公司违规送电,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将供电公司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怎么判?
一审判了供电公司赔3万余元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供电企业对客户的安全用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其在发生事故的线路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送电,在建房户违规接线长达5个月之久没有发现,对张某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过错程度,供电公司以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适,应赔偿共计33062.60元。
不是自己接的线,也要负监督检查的责任吗?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的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审庭审认为:
张某触电死亡,依据现行的电力法规规定,划分事故责任的办法是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区分责任主体的。张某因潜水泵漏电触电死亡,连接潜水泵的电线是韩某为建房在村里水井电表以下所接临时线路,产权不属于供电公司,且线路不是供电公司职工所接。
本案涉及的线路是低压电力线路,作为供电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供电企业对其所有的电力设施有维护管理不当的过错而导致触电伤害时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是在雇佣活动中因用电设施不安全触电死亡,应由雇主和电力客户承担全部责任。现行电力法规中,没有做出强制客户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规定,只是以政策性文件形式动员、号召、鼓励、提倡客户安装。
供电公司在张某触电事故中没有过错,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S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撤销Z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产权界定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近年来,农村地区因建新房、旧房翻新而产生的临时用电现象较普遍,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大难度。
从上述两个案件来看,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上,只要把下面这四点厘清,就都明白了——
一、电力资产产权的界定,依据《电力法》,供电公司对属于自己管理的电力设施负责。一般电表以上属供电企业管理,电表以下属客户管理。供电公司没有对客户资产维护管理的义务。
二、要确认临时用电的接线人是不是供电公司职工。
三、供电公司没有强制客户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权利。
四、依据《电力法》规定,供电公司是供电企业,不是电力管理部门,没有对电力监督管理的职能和义务。因此,在类似情况中供电公司无管理不当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点亮了美好生活,可如果使用不当也可能致命。如果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接电,请您一定要聘用有专业资格的电工,或者到供电公司办理临时接电手续。自己的用电设施也一定要定期维护检查,不随意改装。毕竟生命只有一次,多少钱也买不回来。
请大家——
珍爱生命,安全用电!
真的是这样吗?
8月17日早上7点多,一群身穿孝服的村民扯起横幅、放着哀乐,堵在S市X市供电公司门口。
原来,在8月13日下午,X市某村村民曹某为同村的耿某搭建新房时突然被电死了。来闹事的,正是曹某的家属。
据公安部门调查:曹某有一台改装的“吊车”,所谓“吊车”,其实就是在拖拉机后斗上装一个电机驱动的吊臂。8月13日,在没有办理任何临时用电手续的情况下,曹某直接从耿某家拉出一个插线板作为吊车的临时电源。
这样的“吊车”确实很可怕……
没想到,曹某接通电源后,电机居然漏电了。由于“吊车”没有采取任何接地措施,车身带了电。曹某上车时,碰到了带电的“吊车”扶手,触电身亡。
当地公安部门调查认定,事故责任不在供电公司。可曹某家属,还是多次到供电公司索要高额赔偿。
8月17日,曹某的5名家属再次来到X市供电公司门口,竟然拉横幅、摆祭品、放哀乐……多次沟通无果,供电公司报了警。
X市公安局迅速出动,处理无理堵门行为,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5名滋事闹事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可能有小伙伴还没有彻底弄清楚,为啥供电公司没有责任。别急,法庭判决的案例了解一下——
2010年5月,S市Z县某村村民韩某因建房找人从本村水井电表后接了一条临时线路。当年9月,韩某将建房工程包给了一施工队。10月17日上午,施工人员张某在建筑工地操作机械设备时因储水罐里的潜水泵漏电导致触电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供电公司违规送电,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将供电公司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怎么判?
一审判了供电公司赔3万余元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供电企业对客户的安全用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其在发生事故的线路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送电,在建房户违规接线长达5个月之久没有发现,对张某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过错程度,供电公司以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适,应赔偿共计33062.60元。
不是自己接的线,也要负监督检查的责任吗?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的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审庭审认为:
张某触电死亡,依据现行的电力法规规定,划分事故责任的办法是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区分责任主体的。张某因潜水泵漏电触电死亡,连接潜水泵的电线是韩某为建房在村里水井电表以下所接临时线路,产权不属于供电公司,且线路不是供电公司职工所接。
本案涉及的线路是低压电力线路,作为供电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供电企业对其所有的电力设施有维护管理不当的过错而导致触电伤害时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是在雇佣活动中因用电设施不安全触电死亡,应由雇主和电力客户承担全部责任。现行电力法规中,没有做出强制客户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规定,只是以政策性文件形式动员、号召、鼓励、提倡客户安装。
供电公司在张某触电事故中没有过错,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S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撤销Z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产权界定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近年来,农村地区因建新房、旧房翻新而产生的临时用电现象较普遍,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大难度。
从上述两个案件来看,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上,只要把下面这四点厘清,就都明白了——
一、电力资产产权的界定,依据《电力法》,供电公司对属于自己管理的电力设施负责。一般电表以上属供电企业管理,电表以下属客户管理。供电公司没有对客户资产维护管理的义务。
二、要确认临时用电的接线人是不是供电公司职工。
三、供电公司没有强制客户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权利。
四、依据《电力法》规定,供电公司是供电企业,不是电力管理部门,没有对电力监督管理的职能和义务。因此,在类似情况中供电公司无管理不当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点亮了美好生活,可如果使用不当也可能致命。如果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接电,请您一定要聘用有专业资格的电工,或者到供电公司办理临时接电手续。自己的用电设施也一定要定期维护检查,不随意改装。毕竟生命只有一次,多少钱也买不回来。
请大家——
珍爱生命,安全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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