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署无偿移交协议就不供电”,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电力资产无偿移交问题探讨(下)
观茶君按:在电力行业里,资产无偿移交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这里,观茶君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总结了几个一般性的问题,并尝试着做了一点思考和分析。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思考是非常初步的,并不适用于个案。在具体实践中,个案呈现出鲜明的个性化特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的不同,针对同一问题所得出的结论会有很大差异。本文权当抛砖引玉,欢迎圈内、跨圈人士共同探讨。今天刊出的是本文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见《签订了无偿移交协议,产权就归电网吗?| 电力资产无偿移交问题探讨(上)》
问题四:无偿移交协议签署后,可以撤销吗?
在用户电力资产的无偿移交中,通常电网企业与用户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约定用户将其电力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需支付相应费用,即享有对移交电力设施的所有权,有权对电力设施进行利用、处置、停送电操作等支配以及提出其他权利主张。
那么,这类合同属于什么性质呢?
观茶君注意到,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电力设施资产的无偿移交,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符合赠与合同“一方表示无偿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构成要件和赠与合同的最根本性特征——无偿性。因此,观茶君认为,《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应为赠与合同,移交方与接收方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性质的判断给观茶君带来一个意想不到的结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资产无偿移交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实践中一般也未经过公证,也就是说不属于例外情形,属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那对于用户无偿移交的电力资产,如何界定“权利转移之前”或“之后“呢?如将其视为不动产,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如无其他法律特别另行对电力设施资产的权属转移等问题作出规定,就应当执行《物权法》的一般性规定,履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程序。换句话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作为不动产的电力设施其物权主体的变更应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未依法登记,就尚未发生权利转移,权利人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问题五:国有电力设施无偿移交,是否有特殊规定?
实践中,用户电力设施移交的主体主要是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商、地方政府平台企业以及大企业用户。其中,地方政府平台企业(地方国企)是移交的主要主体之一。在移交主体(本文将移交主体视为移交资产的产权人)为地方政府国企时,则可能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问题。在这里,观茶君将重点探讨国有电力设施无偿移交可能涉及的特殊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政府平台企业出资形成的电力资产依法应属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在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为原则,对“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应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那么,对于地方平台企业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的电力设施依法应履行何种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所进行,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流转公开、公正、公平进行,保障国有资产不至流失。因此,首选应该是在产权交易所完成流转程序。如果考虑到接收方主体是唯一的电网企业的特殊性,则至少应依据法律法规采取非公开的协议方式,“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但遗憾的是,从观茶君目前搜集到的无偿移交资料信息看,除双方签订有《无偿移交协议》外,多数并未履行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程序。那么,未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的无偿移交行为是否因此而违法,并进而被作为无效协议处理呢?
当然,探讨过程中有人提出,上述法律法规针对的是国有资产的转让,不能适用于资产无偿移交这类赠与行为。观茶君理解,对于国有资产流转,有偿的转让尚且需要以公开交易为原则,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在报经审核批准后非公开交易。对于无偿的赠与行为,涉及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是否至少应报经出资部门审核批准呢?
对于上述问题,观茶君的初步判断是:在国有资产的无偿移交中,如果未按照规定报经有权机构审核批准,即使签订了无偿移交协议,也仅仅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协议;同时,不排除因违反程序而导致无偿移交协议无效的可能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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