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监局成功调解一起窃电赔付争议案件
2012-03-28 10:11:38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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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 郭威
陕西某县用户对当地电力公司处理其窃电行为的结果不服,认为所承担的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数额过大,要求电力公司退还多收费用。近日,西北电监局在摸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电监会第30号令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的有关规定,启动争议纠纷调解程序,成功调解了这起供用电争议。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订了调解书。
认真调查
西北电监局根据用户反映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派稽查人员赴现场调查。调查组先后与电力公司和用户当面沟通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调阅复制了相关资料,并现场查看、核对了用户的用电设备容量。
经调查了解,基本事实为:2012年1月10日,陕西某县电力公司在处理某用户窃电行为时,要求该用户按全年电量补交电费1.1万余元,并承担补交电费2倍的违约使用电费2.3万余元,共计3.4万余元。为不影响正常经营,用户于1月13日交纳了费用。随后,用户向西北电监局反映称:其窃电时间可以界定,所承担的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数额过大,要求电力公司退还多收费用。而电力公司认为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数额正确无误,不存在多收费用问题。
依法处理
经现场查看并询问用户,调查组认定用户窃电行为属实,用户对其窃电事实也予以承认。通过调阅查看资料,结合用户原电表箱安装位置、电力公司日常抄表及用电检查情况,调查组认定电力公司对用 户用电情况存在管理不善和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根据用户用电性质、实际用电情况及往期用电记录,用户窃电时间难以判定,窃电量亦难以确定,而《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
鉴于当事人双方对电费补交费用金额争议较大,考虑到用户用电的实际情况及其积极处理窃电问题的态度,为避免激化矛盾,节省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调查组向当事人推荐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表示同意。2月12日,用户向西北电监局递交了调解申请。2月16日,西北电监局正式受理后按照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启动了争议纠纷调解程序,并指定了专门调解员。3月6日,西北电监局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此事进行了专门调解。
在调解员的居中主持调解下,经过五个轮次的反复协商,双方当事人按照“尊重事实、核准数据、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就窃电容量、负荷性质、窃电日数、每日窃电时间、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总额、已缴纳费用的余款处理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西北电监局“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庭”现场签订了调解书。
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用户2012年1月13日向电力公司交纳的3.4万余元费用中,因窃电产生的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为2.6万余元,其余8千元作为预交电费,自2012年3月起根据用户实际用电量按月冲抵,直至冲抵完毕。电力公司按规定向用户出具正式电费发票。
随着当事人双方和西北电监局在调解书上签字盖章,这起因用户窃电引发的电力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电费争议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1996年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中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的规定较为原则,电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衡量与把握,由此与用户常常产生较大争议。
窃电行为严重侵害了供电企业和守法用户的权益,不仅给国有资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供用电秩序和安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窃电行为一旦被查出,用户除了按窃电电量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若窃电时间无法判定,按照相关规定,其补交的费用将远远超出实际用电量,给自身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电力违法行为日益增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亟需修订完善,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为预防和打击电力违法行为、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新时期下,电力监管机构如何灵活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化解电力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争议纠纷,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秩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也成为一个新的课题。西北电监局此次按照电监会《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作出一次有益的探索,成功进行了调解,不仅树立了监管机构的权威,依法维护了供用电市场秩序,实现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新突破,也为今后利用调解手段解决更多的电力争议纠纷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范例。
陕西某县用户对当地电力公司处理其窃电行为的结果不服,认为所承担的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数额过大,要求电力公司退还多收费用。近日,西北电监局在摸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电监会第30号令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的有关规定,启动争议纠纷调解程序,成功调解了这起供用电争议。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订了调解书。
认真调查
西北电监局根据用户反映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派稽查人员赴现场调查。调查组先后与电力公司和用户当面沟通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调阅复制了相关资料,并现场查看、核对了用户的用电设备容量。
经调查了解,基本事实为:2012年1月10日,陕西某县电力公司在处理某用户窃电行为时,要求该用户按全年电量补交电费1.1万余元,并承担补交电费2倍的违约使用电费2.3万余元,共计3.4万余元。为不影响正常经营,用户于1月13日交纳了费用。随后,用户向西北电监局反映称:其窃电时间可以界定,所承担的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数额过大,要求电力公司退还多收费用。而电力公司认为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数额正确无误,不存在多收费用问题。
依法处理
经现场查看并询问用户,调查组认定用户窃电行为属实,用户对其窃电事实也予以承认。通过调阅查看资料,结合用户原电表箱安装位置、电力公司日常抄表及用电检查情况,调查组认定电力公司对用 户用电情况存在管理不善和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根据用户用电性质、实际用电情况及往期用电记录,用户窃电时间难以判定,窃电量亦难以确定,而《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
鉴于当事人双方对电费补交费用金额争议较大,考虑到用户用电的实际情况及其积极处理窃电问题的态度,为避免激化矛盾,节省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调查组向当事人推荐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表示同意。2月12日,用户向西北电监局递交了调解申请。2月16日,西北电监局正式受理后按照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启动了争议纠纷调解程序,并指定了专门调解员。3月6日,西北电监局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此事进行了专门调解。
在调解员的居中主持调解下,经过五个轮次的反复协商,双方当事人按照“尊重事实、核准数据、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就窃电容量、负荷性质、窃电日数、每日窃电时间、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总额、已缴纳费用的余款处理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西北电监局“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庭”现场签订了调解书。
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用户2012年1月13日向电力公司交纳的3.4万余元费用中,因窃电产生的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为2.6万余元,其余8千元作为预交电费,自2012年3月起根据用户实际用电量按月冲抵,直至冲抵完毕。电力公司按规定向用户出具正式电费发票。
随着当事人双方和西北电监局在调解书上签字盖章,这起因用户窃电引发的电力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电费争议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1996年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中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的规定较为原则,电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衡量与把握,由此与用户常常产生较大争议。
窃电行为严重侵害了供电企业和守法用户的权益,不仅给国有资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供用电秩序和安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窃电行为一旦被查出,用户除了按窃电电量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若窃电时间无法判定,按照相关规定,其补交的费用将远远超出实际用电量,给自身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电力违法行为日益增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亟需修订完善,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为预防和打击电力违法行为、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新时期下,电力监管机构如何灵活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化解电力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争议纠纷,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秩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也成为一个新的课题。西北电监局此次按照电监会《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作出一次有益的探索,成功进行了调解,不仅树立了监管机构的权威,依法维护了供用电市场秩序,实现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新突破,也为今后利用调解手段解决更多的电力争议纠纷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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