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违法建房致触电伤残的责任分析
2009-09-07 11:27: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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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连红勋 常俊甫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16日,河南农民牛某,受雇于陈某为村民郑某建楼房。牛某在二楼楼顶干活时,不小心被35千伏高压线击倒在地,身上多处受伤,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保住了性命,住院68天,花去医疗费5.8万余元。经法医鉴定,牛某除第4、5胸椎二级伤残外,还有颅骨、颈部多处受伤。
导致牛某触电的35千伏电线,系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水电厂于1986年架设的高压线路。当时,这一带人口比较稀少,属非居民区,线路架设时,对地垂直距离不小于6米,符合规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地已成为人口密集的居民区。镇政府在未与水电厂协商改变线路走向或提高线路对地垂直距离的情况下,与郑某签订了建房协议书,郑某将工程包给陈某,牛某受雇于陈某,在施工过程中触电受伤。
牛某受伤后,郑某主动支付现金1.56万元,其他人未给予任何赔偿。牛某将水电厂、镇政府、雇主陈某、房主郑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终身护理费等共计22.81万元。
法院审理
2008年3月24日,当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水电厂辩称:致使原告受伤的建筑物,在水电厂1986年建成的高压线路保护区内,且该区域设置有“高压线下危险,严禁施工作业”的警示标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能够预见到高压线下施工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施工,造成自身伤害只能自担其责,其应依法向雇主主张权利,而不是向水电厂主张。
被告镇政府辩称:房主郑某建房未经镇政府审批,属违法建筑。由此产生的后果与镇政府无关。
被告房主郑某辩称:原告受伤属实,应由水电厂、镇政府、工程承包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他已垫支医疗费1.6万元,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他只在郑某的建房工程中提取工时费,原告与他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所以,他对原告无保护义务。
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原告牛某受雇于被告陈某为被告郑某建房时触电,受到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牛某系成年人,明知在高压线下施工具有危险性但未能注意,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为此,应依法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2. 水电厂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人,未能根据地域情况变化,按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改变高压线对地的垂直距离,且发现该线路保护区内有施工行为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 镇政府在未经线路产权人准许的情况下,批准被告郑某在此建房并收取押金,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 雇主陈某在组织施工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雇员牛某在施工中受到损害,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5.郑某作为在建房屋的所有人,无视建房位置上方高压线的危险性,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造成原告牛某触电受伤,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当地人民法院判决4被告分别按责任大小,赔偿原告牛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35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被告郑某与镇政府签订开发建房协议,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造成人身触电伤害,本属违法行为,但法院判水电厂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水电厂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人,在明知线路保护区内有人进行非法施工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采取过制止措施但不能提供自己无过错的充足证据。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普遍存在,如何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法律风险,是供电企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为规避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线路,及时进行整改。二是加大对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三是坚持定期巡检,对供用电线路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违法行为,要通过合法程序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依据《电力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四是注意保全证据,如果违法人拒绝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可通过邮寄挂号信送达的方式保全证据,以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16日,河南农民牛某,受雇于陈某为村民郑某建楼房。牛某在二楼楼顶干活时,不小心被35千伏高压线击倒在地,身上多处受伤,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保住了性命,住院68天,花去医疗费5.8万余元。经法医鉴定,牛某除第4、5胸椎二级伤残外,还有颅骨、颈部多处受伤。
导致牛某触电的35千伏电线,系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水电厂于1986年架设的高压线路。当时,这一带人口比较稀少,属非居民区,线路架设时,对地垂直距离不小于6米,符合规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地已成为人口密集的居民区。镇政府在未与水电厂协商改变线路走向或提高线路对地垂直距离的情况下,与郑某签订了建房协议书,郑某将工程包给陈某,牛某受雇于陈某,在施工过程中触电受伤。
牛某受伤后,郑某主动支付现金1.56万元,其他人未给予任何赔偿。牛某将水电厂、镇政府、雇主陈某、房主郑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终身护理费等共计22.81万元。
法院审理
2008年3月24日,当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水电厂辩称:致使原告受伤的建筑物,在水电厂1986年建成的高压线路保护区内,且该区域设置有“高压线下危险,严禁施工作业”的警示标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能够预见到高压线下施工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施工,造成自身伤害只能自担其责,其应依法向雇主主张权利,而不是向水电厂主张。
被告镇政府辩称:房主郑某建房未经镇政府审批,属违法建筑。由此产生的后果与镇政府无关。
被告房主郑某辩称:原告受伤属实,应由水电厂、镇政府、工程承包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他已垫支医疗费1.6万元,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他只在郑某的建房工程中提取工时费,原告与他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所以,他对原告无保护义务。
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原告牛某受雇于被告陈某为被告郑某建房时触电,受到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牛某系成年人,明知在高压线下施工具有危险性但未能注意,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为此,应依法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2. 水电厂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人,未能根据地域情况变化,按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改变高压线对地的垂直距离,且发现该线路保护区内有施工行为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 镇政府在未经线路产权人准许的情况下,批准被告郑某在此建房并收取押金,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 雇主陈某在组织施工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雇员牛某在施工中受到损害,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5.郑某作为在建房屋的所有人,无视建房位置上方高压线的危险性,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造成原告牛某触电受伤,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当地人民法院判决4被告分别按责任大小,赔偿原告牛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35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被告郑某与镇政府签订开发建房协议,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造成人身触电伤害,本属违法行为,但法院判水电厂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水电厂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人,在明知线路保护区内有人进行非法施工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采取过制止措施但不能提供自己无过错的充足证据。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普遍存在,如何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法律风险,是供电企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为规避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线路,及时进行整改。二是加大对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三是坚持定期巡检,对供用电线路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违法行为,要通过合法程序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依据《电力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四是注意保全证据,如果违法人拒绝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可通过邮寄挂号信送达的方式保全证据,以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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