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垂钓触电身亡的责任分析
2009-09-21 11:26:29 来源:国家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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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张海军
基本案情
2004年6月28日,陈某到江苏省某县境内的池塘钓鱼,提杆换饵时,鱼竿不慎触到110千伏高压线,陈某当场触电身亡。案发后,公安部门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走访了附近居民和目击者。现场勘查结果显示,事发鱼塘上方确有110千伏高压线经过,杆塔架设的高度也符合安全规定,杆塔上标明该线路为高压线路。附近居民反映,该鱼塘是一处野生鱼塘,经常有人在此垂钓。2004年7月,陈某家人张某起诉该县供电公司,认为供电公司没有在鱼塘附近做好安全措施,没有悬挂警示标志牌,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万元。供电公司认为,该鱼塘是野生鱼塘,不属于警示牌悬挂的范围,电线架设高度也符合国家规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县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高度符合安全规定,杆塔上标明线路为高压线路,触电地点的鱼塘系野生鱼塘。受害人在高压线下钓鱼,作为成年人,其应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性有必要的认识,应当注意到高压电的危险性,其在钓鱼时因渔具接触高压线触电而亡,本人虽不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但损害结果是因受害人实施行为造成的,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供电公司承担因受害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近年来,因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伤亡的案例时有发生,受害人因此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往往将供电设施产权人――供电企业告上法庭。
因高压线引起人身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确定损害是因高压线所致,而这种损害又非受害人故意所为,则由高压线的产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附近钓鱼的危险性,其在钓鱼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钓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的,应视为存在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高压线下钓鱼,也是《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二)向导线抛掷物体。死者在高压线下钓鱼,鱼竿触及高压线,其行为即属于上述向导线抛掷物体的危害电力线路的行为,亦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时,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与启示
供电企业应加强日常巡线工作,对于位于特殊地段诸如鱼塘附近、交叉跨越处、基建施工处的线路,要加强巡视。巡视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理。要在沿线的危险地段及时悬挂警示牌,要在基建施工地段督促施工方搭设防护架。另外,要加强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跨越鱼塘地段,如鱼塘有人负责,要及时和鱼塘主人沟通,并签订安全协议。供电员工也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基本案情
2004年6月28日,陈某到江苏省某县境内的池塘钓鱼,提杆换饵时,鱼竿不慎触到110千伏高压线,陈某当场触电身亡。案发后,公安部门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走访了附近居民和目击者。现场勘查结果显示,事发鱼塘上方确有110千伏高压线经过,杆塔架设的高度也符合安全规定,杆塔上标明该线路为高压线路。附近居民反映,该鱼塘是一处野生鱼塘,经常有人在此垂钓。2004年7月,陈某家人张某起诉该县供电公司,认为供电公司没有在鱼塘附近做好安全措施,没有悬挂警示标志牌,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万元。供电公司认为,该鱼塘是野生鱼塘,不属于警示牌悬挂的范围,电线架设高度也符合国家规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县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高度符合安全规定,杆塔上标明线路为高压线路,触电地点的鱼塘系野生鱼塘。受害人在高压线下钓鱼,作为成年人,其应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性有必要的认识,应当注意到高压电的危险性,其在钓鱼时因渔具接触高压线触电而亡,本人虽不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但损害结果是因受害人实施行为造成的,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供电公司承担因受害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近年来,因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伤亡的案例时有发生,受害人因此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往往将供电设施产权人――供电企业告上法庭。
因高压线引起人身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确定损害是因高压线所致,而这种损害又非受害人故意所为,则由高压线的产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附近钓鱼的危险性,其在钓鱼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钓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的,应视为存在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高压线下钓鱼,也是《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二)向导线抛掷物体。死者在高压线下钓鱼,鱼竿触及高压线,其行为即属于上述向导线抛掷物体的危害电力线路的行为,亦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时,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与启示
供电企业应加强日常巡线工作,对于位于特殊地段诸如鱼塘附近、交叉跨越处、基建施工处的线路,要加强巡视。巡视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理。要在沿线的危险地段及时悬挂警示牌,要在基建施工地段督促施工方搭设防护架。另外,要加强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跨越鱼塘地段,如鱼塘有人负责,要及时和鱼塘主人沟通,并签订安全协议。供电员工也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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