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过户拖欠电费 供电企业可向双方追索
2009-11-30 13:3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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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黄再生
基本案情
最近,四川绵竹电信公司碰到一件蹊跷事,该公司根本没欠费,可是当地供电局却多次上门催收电费。催收无果后,供电局索性给其发来一张停电通知单,再不交纳欠费,就要对其进行停电。后来,绵竹电信公司了解到欠费的电能表属绵竹电信广场发射基站所有,是该公司3年前申请使用的。不过,去年2月,该公司就把这只电能表转让给当地联通公司使用,只是没有到供电企业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7月初,供电局抄表员发现该电能表有912千瓦时剩余电量,户名是绵竹电信公司,于是就找到该公司要求其交纳607.24元电费。电信公司提出,绵竹联通公司目前在使用这只电能表,应由联通公司交纳欠费。抄表员又来到联通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却说,去年“5・12”地震后,他们就停止使用这个基站了,这笔电费是“5・12”地震前电信公司使用时形成的,也不愿交纳欠费。电信公司和联通公司双方互相推诿,抄表员多次催收无果后,只好向原申请用电单位绵竹电信公司发出停电通知。
处理结果
本案中,由于特殊原因,地震后基站被损坏,绵竹电信公司、绵竹联通公司都不再继续使用这只电能表。在供电企业找到双方协商,要求他们交纳欠费时,双方都不愿意交纳。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原申请用电单位绵竹电信公司与供电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仍然有效,这只电能表发生的费用应该由电信公司交纳,因为电信公司将基站转让给联通公司使用时,并没有到供电企业办理过户手续,责任在电信公司。对此,电信公司很不理解,经去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了解相关电力法律、法规规定后,就接受了供电企业的处理,主动交纳了所欠电费。
法律分析
私自进行用电过户,是指客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将其供用电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依照《合同法》规定,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用电客户私自过户,将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的用电人,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的,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效力,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原客户仍须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新客户在没有与供电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用电,是在原客户有合法用电权的基础上形成的,私自过户意味着新客户同意使用原客户的受电设施用电,就应该预料到使用原客户受电设施用电的风险,由于电力是特殊商品,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客户应承担原客户所负债务。供电企业发现客户私自过户时,应通知其补办相关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因此,私自进行用电过户,发生债务纠纷的,供电企业既可以向原客户主张债权,也可向新客户主张债权。
基本案情
最近,四川绵竹电信公司碰到一件蹊跷事,该公司根本没欠费,可是当地供电局却多次上门催收电费。催收无果后,供电局索性给其发来一张停电通知单,再不交纳欠费,就要对其进行停电。后来,绵竹电信公司了解到欠费的电能表属绵竹电信广场发射基站所有,是该公司3年前申请使用的。不过,去年2月,该公司就把这只电能表转让给当地联通公司使用,只是没有到供电企业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7月初,供电局抄表员发现该电能表有912千瓦时剩余电量,户名是绵竹电信公司,于是就找到该公司要求其交纳607.24元电费。电信公司提出,绵竹联通公司目前在使用这只电能表,应由联通公司交纳欠费。抄表员又来到联通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却说,去年“5・12”地震后,他们就停止使用这个基站了,这笔电费是“5・12”地震前电信公司使用时形成的,也不愿交纳欠费。电信公司和联通公司双方互相推诿,抄表员多次催收无果后,只好向原申请用电单位绵竹电信公司发出停电通知。
处理结果
本案中,由于特殊原因,地震后基站被损坏,绵竹电信公司、绵竹联通公司都不再继续使用这只电能表。在供电企业找到双方协商,要求他们交纳欠费时,双方都不愿意交纳。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原申请用电单位绵竹电信公司与供电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仍然有效,这只电能表发生的费用应该由电信公司交纳,因为电信公司将基站转让给联通公司使用时,并没有到供电企业办理过户手续,责任在电信公司。对此,电信公司很不理解,经去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了解相关电力法律、法规规定后,就接受了供电企业的处理,主动交纳了所欠电费。
法律分析
私自进行用电过户,是指客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将其供用电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依照《合同法》规定,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用电客户私自过户,将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的用电人,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的,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效力,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原客户仍须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新客户在没有与供电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用电,是在原客户有合法用电权的基础上形成的,私自过户意味着新客户同意使用原客户的受电设施用电,就应该预料到使用原客户受电设施用电的风险,由于电力是特殊商品,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客户应承担原客户所负债务。供电企业发现客户私自过户时,应通知其补办相关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因此,私自进行用电过户,发生债务纠纷的,供电企业既可以向原客户主张债权,也可向新客户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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