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镇:扭转被动局面 维护企业权益
2010-04-12 15:25:36 来源: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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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张敬军 沈峰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1日10时许, 在安徽省固镇县刘集镇柳赵村张某家新建楼房安装铝合金窗户的小亮,不慎从窗户上坠落,经刘集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2月20日,小亮父亲以固镇供电公司对小亮死亡负有责任为由,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42216元。
法院审理:固镇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诉称,小亮在为张某家安装铝合金窗户时,不慎触碰窗外架设的高压线路,触电后坠落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架设的高压线路与张某家房屋水平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属私拉乱接;且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设置警示标志,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原告还向法庭出具小亮的户籍登记本及关系证明、刘集镇卫生院的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证人证言。
被告供电公司诉称,原告所述小亮触电身亡无证据支撑。据实地勘测,10千伏线路边线与张某房屋二楼窗口水平距离为2米,远远大于国家规定。另外,供电公司架设10千伏高压线路在先,张某的房屋建筑在后。张某在建造房屋时,土地管理部门只批准其建造房屋一层二间,张某却擅自建造二层二间,致使二层北墙面与已架设的高压线路水平相距2米。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5条规定,该建筑物在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域内,属违法建筑。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勘察,该条线路上未发现任何放电痕迹。在刘集镇卫生院的抢救记录上,也未发现小亮有任何被电击伤的症状。因此,小亮的死亡与供电公司架设10千伏高压线路之间无因果关系,供电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勘验、调查、取证后,未在小亮身上发现任何被电击伤痕迹,在对刘集卫生院出具的小亮门诊病历、医学死亡证明书、两份病史简介、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后,认为不能认定小亮是触电死亡。张某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房屋期间,供电公司曾两次向其发送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张某无视供电公司劝阻,一意孤行。最后,法院认定供电公司对小亮的意外死亡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产、生活资料。由于一些人缺乏用电安全常识,致使触电事故屡有发生。触电事故发生后,供电企业往往都会被告上法庭。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应主动出击,在加大电力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还要从企业自身入手,扎牢篱笆堵住缺口。加强对电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用严格的制度规范电工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电工违章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进一步理顺和划清供电企业与客户间的权责关系。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1日10时许, 在安徽省固镇县刘集镇柳赵村张某家新建楼房安装铝合金窗户的小亮,不慎从窗户上坠落,经刘集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2月20日,小亮父亲以固镇供电公司对小亮死亡负有责任为由,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42216元。
法院审理:固镇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诉称,小亮在为张某家安装铝合金窗户时,不慎触碰窗外架设的高压线路,触电后坠落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架设的高压线路与张某家房屋水平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属私拉乱接;且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设置警示标志,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原告还向法庭出具小亮的户籍登记本及关系证明、刘集镇卫生院的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证人证言。
被告供电公司诉称,原告所述小亮触电身亡无证据支撑。据实地勘测,10千伏线路边线与张某房屋二楼窗口水平距离为2米,远远大于国家规定。另外,供电公司架设10千伏高压线路在先,张某的房屋建筑在后。张某在建造房屋时,土地管理部门只批准其建造房屋一层二间,张某却擅自建造二层二间,致使二层北墙面与已架设的高压线路水平相距2米。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5条规定,该建筑物在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域内,属违法建筑。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勘察,该条线路上未发现任何放电痕迹。在刘集镇卫生院的抢救记录上,也未发现小亮有任何被电击伤的症状。因此,小亮的死亡与供电公司架设10千伏高压线路之间无因果关系,供电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勘验、调查、取证后,未在小亮身上发现任何被电击伤痕迹,在对刘集卫生院出具的小亮门诊病历、医学死亡证明书、两份病史简介、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后,认为不能认定小亮是触电死亡。张某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房屋期间,供电公司曾两次向其发送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张某无视供电公司劝阻,一意孤行。最后,法院认定供电公司对小亮的意外死亡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产、生活资料。由于一些人缺乏用电安全常识,致使触电事故屡有发生。触电事故发生后,供电企业往往都会被告上法庭。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应主动出击,在加大电力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还要从企业自身入手,扎牢篱笆堵住缺口。加强对电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用严格的制度规范电工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电工违章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进一步理顺和划清供电企业与客户间的权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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