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盗窃电线仅千元 为何获刑三年半
2010-04-30 10:12:09 来源:国家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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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沈新荣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的一天,孙某来到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小纸房村,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市自来水公司泵房电井四股铝芯电线割断,盗走电线7米,价值140元,销赃获利40元。4月21日22时许,孙某又来到太子河区东京陵乡东光村一农田地里,爬到电线杆上,将正在为水田灌溉输送电力的铝芯电线割断,盗走电线160米,价值896元。孙某还未来得及销赃,就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抓获。后来,孙某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孙某两次盗窃的都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虽然电线价值仅千元,但这些电线有别于商店里作为商品售卖的电线,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线路停电,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法律分析
长期以来,电力设施(特别是输电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情形经常发生。外力破坏给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极大威胁。
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正确把握两罪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处理。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破坏手段多样,如砸坏、剪断、盗窃,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特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也即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具备了这种危险性而不要求实际上的后果发生,就构成此罪。该罪并不关注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也没有要求犯罪数额标准。该罪侵害的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而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通常对犯罪数额是有要求的。该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金钱。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电力设备或多次盗窃电力设备的,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区分的关键是看盗窃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是,则同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重罪优先于轻罪的原则,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刑法第118条、119条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盗窃电力设备在盗窃数额不大而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下,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如果只以盗窃罪处罚,不仅客观上减轻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也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运用法律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做到及时,同时还要做到准确,正确把握好法律适用关。做到既要宽严相济,又要依法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的一天,孙某来到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小纸房村,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市自来水公司泵房电井四股铝芯电线割断,盗走电线7米,价值140元,销赃获利40元。4月21日22时许,孙某又来到太子河区东京陵乡东光村一农田地里,爬到电线杆上,将正在为水田灌溉输送电力的铝芯电线割断,盗走电线160米,价值896元。孙某还未来得及销赃,就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抓获。后来,孙某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孙某两次盗窃的都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虽然电线价值仅千元,但这些电线有别于商店里作为商品售卖的电线,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线路停电,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法律分析
长期以来,电力设施(特别是输电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情形经常发生。外力破坏给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极大威胁。
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正确把握两罪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处理。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破坏手段多样,如砸坏、剪断、盗窃,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特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也即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具备了这种危险性而不要求实际上的后果发生,就构成此罪。该罪并不关注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也没有要求犯罪数额标准。该罪侵害的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而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通常对犯罪数额是有要求的。该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金钱。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电力设备或多次盗窃电力设备的,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区分的关键是看盗窃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是,则同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重罪优先于轻罪的原则,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刑法第118条、119条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盗窃电力设备在盗窃数额不大而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下,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如果只以盗窃罪处罚,不仅客观上减轻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也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运用法律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做到及时,同时还要做到准确,正确把握好法律适用关。做到既要宽严相济,又要依法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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