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农民挂钩用电身亡 供电公司终审胜诉
2009-07-28 09:25: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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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何燕 冯成华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蓬溪县文井镇马鞍山村徐某挂钩用电触电身亡的赔偿纠纷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标志着该案最终以国家电网四川遂宁蓬溪供电公司胜诉而告终。
2008年9月14日15时许,蓬溪县文井镇马鞍山村村民徐某在未给当地电力部门申报的情况下,私自在其村社所有并架设在田坎上的低压照明裸体线路上挂线准备用电动脱粒机打谷子,徐某在挂线过程中不慎触电当场身亡。事后徐某的家人以2008年1月他们村按蓬溪供电公司的要求交了农网改造费,供电公司未及时进行农网改造,未对他们进行任何用电安全知识指导,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按每亩田收取2-3元电费为由,将蓬溪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205000元。
今年 1月7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徐某违规擅自挂钩用电打谷子,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禁止的规定,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徐某自身违规行为所致,被告蓬溪供电公司对徐某触电身亡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徐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又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文井镇马鞍山村电网是由该村全体村民集资架设的,线路所有产权属于马鞍山村集体所有。马鞍山村未与供电公司签订委托维护、管理该电力线路的合同,即供电公司不具有受委托从事维护和管理该输电线路的义务,同时被上诉人也通过宣传、签订农村供用电安全管理合同等方式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和明确了管理、维护义务属于该电力线路的产权人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再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供电公司对该电力线路不具有维护管理义务。再者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的方式是马鞍山村所耗用电的总量而进入总计量表,并按总表计量和按规定标准收取电费,而不单独针对各用户;农业用电每亩2-3元电费是马鞍山村采用均摊的方式向村民收取的,而不是供电公司要求收取,即不存在供电公司同意徐某违法用电的事实,进一步讲,徐某违法用电致其死亡,供电公司没有过错。农村电网改造是国家为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由国家投资的社会工程,它的实施需要完善申报审批等各项手续,非供电公司能独立完成,在未获批准的状况下,供电公司未对马鞍山村进行农网改造并无过错。死者徐某不遵守安全用电规程,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用挂钩搭线的方式取电,其行为已属违法。供电公司在此事件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蓬溪县文井镇马鞍山村徐某挂钩用电触电身亡的赔偿纠纷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标志着该案最终以国家电网四川遂宁蓬溪供电公司胜诉而告终。
2008年9月14日15时许,蓬溪县文井镇马鞍山村村民徐某在未给当地电力部门申报的情况下,私自在其村社所有并架设在田坎上的低压照明裸体线路上挂线准备用电动脱粒机打谷子,徐某在挂线过程中不慎触电当场身亡。事后徐某的家人以2008年1月他们村按蓬溪供电公司的要求交了农网改造费,供电公司未及时进行农网改造,未对他们进行任何用电安全知识指导,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按每亩田收取2-3元电费为由,将蓬溪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205000元。
今年 1月7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徐某违规擅自挂钩用电打谷子,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禁止的规定,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徐某自身违规行为所致,被告蓬溪供电公司对徐某触电身亡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徐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又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文井镇马鞍山村电网是由该村全体村民集资架设的,线路所有产权属于马鞍山村集体所有。马鞍山村未与供电公司签订委托维护、管理该电力线路的合同,即供电公司不具有受委托从事维护和管理该输电线路的义务,同时被上诉人也通过宣传、签订农村供用电安全管理合同等方式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和明确了管理、维护义务属于该电力线路的产权人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再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供电公司对该电力线路不具有维护管理义务。再者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的方式是马鞍山村所耗用电的总量而进入总计量表,并按总表计量和按规定标准收取电费,而不单独针对各用户;农业用电每亩2-3元电费是马鞍山村采用均摊的方式向村民收取的,而不是供电公司要求收取,即不存在供电公司同意徐某违法用电的事实,进一步讲,徐某违法用电致其死亡,供电公司没有过错。农村电网改造是国家为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由国家投资的社会工程,它的实施需要完善申报审批等各项手续,非供电公司能独立完成,在未获批准的状况下,供电公司未对马鞍山村进行农网改造并无过错。死者徐某不遵守安全用电规程,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用挂钩搭线的方式取电,其行为已属违法。供电公司在此事件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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