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爬电线杆被击身亡,电力局有责任吗?
2009-07-28 10:29: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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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问:刘某是一个十五岁的小男孩。一天雨过天晴,他跟几个小伙伴在村子里玩。刘某为了给大伙证明自己攀爬的能力,就爬上了附近的一根水泥电线杆。由于电线杆太湿,刘某不小心碰到了上面的高压线,当场被击身亡。请问:刘某的死亡,电力局有没有责任呢?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唯一免责的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同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擅自爬电杆即属第四种情况。因此,本案应由刘某自担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问:刘某是一个十五岁的小男孩。一天雨过天晴,他跟几个小伙伴在村子里玩。刘某为了给大伙证明自己攀爬的能力,就爬上了附近的一根水泥电线杆。由于电线杆太湿,刘某不小心碰到了上面的高压线,当场被击身亡。请问:刘某的死亡,电力局有没有责任呢?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唯一免责的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同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擅自爬电杆即属第四种情况。因此,本案应由刘某自担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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