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倒地醒来变伤残 称遭高压电击状告供电局
2009-03-24 11:04: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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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孙颖)一公司保安冯某在值班工厂门口突然倒地昏迷,醒后被认定为一级伤残,认为是在上班过程中遭到高压电击伤,冯某遂将供电部门和其当时值班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处供电部门赔偿冯某56万余元,供电部门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开庭。
[事件]
突然倒地昏迷致一级伤残
2004年12月17日,时年23岁的冯某在德士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厂大门处突然倒地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电击伤,心跳骤停。2007年,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一级护理;安装康复器具为轮椅。同年12月17日,其从广州工伤康复医院出院时,被诊断为:电击伤并缺血缺氧性脑病;持续性植物状态(过渡型);重度脑积水;重度弥漫性脑萎缩。
据了解,事故发生地上空架设有高压电线,电线的产权所有人是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事故发生后,宝安区松岗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查该起事故经过,德士鼎公司员工在接受调查时称,在事故现场发现冯某身边有一捆铁丝,而在事故发生前曾见到靠近厂门口的高压线上悬挂有铁丝。
[一审]
供电局被判赔偿56万余元
冯某认为在上班过程中遭到高压电击伤,而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德士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该高压电线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两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方支付其伤残赔偿费、后续护理费等共计68万余元。
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受伤后一直没有恢复神智,无法自行说明事故发生经过,而案件证据也无法完整复原当时的情况。但根据现有证据,冯某有较大可能是被德士鼎公司大门上空的高压电线击伤。
虽然供电局庭上辩称冯某的伤情症状不符合高压电击伤的症状,更像低压电击伤。但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甚至未能证明现场除供电局所有的高压电线外,还存在他人所有的肇事低压电线。法院最终认定冯某被高压电线击伤,供电局是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且其未能证明冯某故意造成损害事实,故供电局应对冯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工厂,法院认为其并非肇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因此冯某对其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令深圳供电局支付冯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561596元。
[二审]
肇事元凶究竟是否高压电
深圳供电局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二审庭上,供电局方认为,冯某称其于2004年12月17日上午触高压电受伤,但其从未向供电部门报告,亦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按照电力常识,若发生高压触电,涉案线路必会短路跳闸,导致该线路停电,而供电部门未收到其停电的报告。冯某称挂在高压线上的铁丝将其击倒,该情形不可能发生,当时高压线距地面距离10余米,不可能有人把铁丝挂上去,若确有人挂,该人早已触电,况且该高压线上根本无法搁置铁丝。此外从医院全部病历看,未有任何一家医院诊断其为高压触电,且未有任何记录显示其有皮肤损伤,其伤情不符合高压电击伤的情形。冯某的受伤时间是2004年12月,其起诉时间是2008年,早已超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对其诉请法院应予驳回。
而冯某、工厂方面昨天均认为一审认定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恰当。由于供电局方不同意调解,昨天法庭未组织调解。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孙颖)一公司保安冯某在值班工厂门口突然倒地昏迷,醒后被认定为一级伤残,认为是在上班过程中遭到高压电击伤,冯某遂将供电部门和其当时值班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处供电部门赔偿冯某56万余元,供电部门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开庭。
[事件]
突然倒地昏迷致一级伤残
2004年12月17日,时年23岁的冯某在德士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厂大门处突然倒地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电击伤,心跳骤停。2007年,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一级护理;安装康复器具为轮椅。同年12月17日,其从广州工伤康复医院出院时,被诊断为:电击伤并缺血缺氧性脑病;持续性植物状态(过渡型);重度脑积水;重度弥漫性脑萎缩。
据了解,事故发生地上空架设有高压电线,电线的产权所有人是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事故发生后,宝安区松岗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查该起事故经过,德士鼎公司员工在接受调查时称,在事故现场发现冯某身边有一捆铁丝,而在事故发生前曾见到靠近厂门口的高压线上悬挂有铁丝。
[一审]
供电局被判赔偿56万余元
冯某认为在上班过程中遭到高压电击伤,而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德士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该高压电线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两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方支付其伤残赔偿费、后续护理费等共计68万余元。
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受伤后一直没有恢复神智,无法自行说明事故发生经过,而案件证据也无法完整复原当时的情况。但根据现有证据,冯某有较大可能是被德士鼎公司大门上空的高压电线击伤。
虽然供电局庭上辩称冯某的伤情症状不符合高压电击伤的症状,更像低压电击伤。但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甚至未能证明现场除供电局所有的高压电线外,还存在他人所有的肇事低压电线。法院最终认定冯某被高压电线击伤,供电局是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且其未能证明冯某故意造成损害事实,故供电局应对冯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工厂,法院认为其并非肇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因此冯某对其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令深圳供电局支付冯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561596元。
[二审]
肇事元凶究竟是否高压电
深圳供电局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二审庭上,供电局方认为,冯某称其于2004年12月17日上午触高压电受伤,但其从未向供电部门报告,亦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按照电力常识,若发生高压触电,涉案线路必会短路跳闸,导致该线路停电,而供电部门未收到其停电的报告。冯某称挂在高压线上的铁丝将其击倒,该情形不可能发生,当时高压线距地面距离10余米,不可能有人把铁丝挂上去,若确有人挂,该人早已触电,况且该高压线上根本无法搁置铁丝。此外从医院全部病历看,未有任何一家医院诊断其为高压触电,且未有任何记录显示其有皮肤损伤,其伤情不符合高压电击伤的情形。冯某的受伤时间是2004年12月,其起诉时间是2008年,早已超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对其诉请法院应予驳回。
而冯某、工厂方面昨天均认为一审认定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恰当。由于供电局方不同意调解,昨天法庭未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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