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电力设施损失,以国家的名义
2007-03-07 16:07:07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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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卢志坚 刘俊祥 喻葵英
犯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受害单位却因“怕麻烦”等原因怠于行使追诉权追讨损失,此时,是任由犯罪分子偷着乐,还是采取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江苏省宿迁市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追讨国有资产的实践,值得肯定。
每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都浸透着检察官的汗水。
七起附带民事诉讼追讨200多万元
万事开头难。让我们从宿迁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说起吧。
2005年9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农民高稳、蔡子录携带钢锯、麻绳、塑料编织袋等作案工具,驾车来到该县金锁镇周河村盗窃该村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100米,使该地区通信中断达72小时,造成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900余元。案件很快就破了,高稳等人也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初,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泗洪县检察院检察官到被害单位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提醒对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但对方表示没有操作过这类事情,不想麻烦了。
搁以前,如果被害单位“不想麻烦”,那么,没有原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法进行。当时宿迁检察机关正在探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工作,“既然被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就看检察机关的吧。”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虽然自己“不想麻烦”,但对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支持和配合,提供了相关损失的明细清单和发票。
证据到位了,下一步是如何起诉?是刑事、民事分开起诉还是一起起诉?负责民事起诉的检察人员如何称呼?出庭时的席位如何摆放?庭审程序如何进行?判决书如何制作?经与法院沟通协商,决定将刑事、民事部分分开起诉,分别向法院提供起诉书,负责民事起诉的检察人员称为第二公诉人,和负责刑事部分的公诉人坐在一起;诉讼程序和原来相同,只是每个程序中都分成了刑事、民事两部分,先刑后民;刑事、民事一起审理的,判决书就制作一份,如果分开审理的,判决书就分开制作。
2005年12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准备充分,沟通到位,法庭当庭作了判决:判处高稳有期徒刑三年,赔偿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经济损失8900余元。
半个月后的2006年1月12日,泗洪县检察院又顺利地办理了第二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谭健破坏电力设备案。谭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江苏省电力公司泗洪分公司经济损失31万余元。
随后,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都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探索。截至2006年底,宿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了7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国家追讨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操作规则,在实践中成熟
说到宿迁刑事附带民事工作,就不能不提到一个人:该院民行处副处长夏玮。这位有着10年公诉工作经历的检察官,在公诉部门工作期间,几乎每年都能遇到数起破坏电力、电信设备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是‘可以’并非‘应当’,加上公诉工作量大、时间紧,自己也不熟悉民事法律,每每心里‘咯噔’一下,也就过去了。”
2004年夏玮到民行部门工作,开始琢磨民行工作如何寻求新的突破。这一想法得到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04年7月,市院公诉、民行两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大对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的追诉力度,共同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了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和民行部门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分工与协作:公诉部门要及时通知民行部门,民行部门应当及时派人介入,与公诉部门承办人一起研究案情,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公诉部门的承办人负责刑事部分,民行部门的承办人负责民事部分。
该《意见》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一定限制:民事部分的承办人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告知并鼓励遭受损失的单位或其他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组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单位或组织,检察机关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对遭受损失的单位或组织怠于行使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诉讼权利人(单位)不明确的,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遭受损失的单位或组织怠于行使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或拒不协助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或出具书面声明放弃诉权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为实践提供了保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在各地相继展开,各地实践会反过来促进制度完善。上文提到了泗洪县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受害单位却因“怕麻烦”等原因怠于行使追诉权追讨损失,此时,是任由犯罪分子偷着乐,还是采取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江苏省宿迁市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追讨国有资产的实践,值得肯定。
每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都浸透着检察官的汗水。
七起附带民事诉讼追讨200多万元
万事开头难。让我们从宿迁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说起吧。
2005年9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农民高稳、蔡子录携带钢锯、麻绳、塑料编织袋等作案工具,驾车来到该县金锁镇周河村盗窃该村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100米,使该地区通信中断达72小时,造成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900余元。案件很快就破了,高稳等人也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初,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泗洪县检察院检察官到被害单位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提醒对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但对方表示没有操作过这类事情,不想麻烦了。
搁以前,如果被害单位“不想麻烦”,那么,没有原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法进行。当时宿迁检察机关正在探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工作,“既然被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就看检察机关的吧。”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虽然自己“不想麻烦”,但对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支持和配合,提供了相关损失的明细清单和发票。
证据到位了,下一步是如何起诉?是刑事、民事分开起诉还是一起起诉?负责民事起诉的检察人员如何称呼?出庭时的席位如何摆放?庭审程序如何进行?判决书如何制作?经与法院沟通协商,决定将刑事、民事部分分开起诉,分别向法院提供起诉书,负责民事起诉的检察人员称为第二公诉人,和负责刑事部分的公诉人坐在一起;诉讼程序和原来相同,只是每个程序中都分成了刑事、民事两部分,先刑后民;刑事、民事一起审理的,判决书就制作一份,如果分开审理的,判决书就分开制作。
2005年12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准备充分,沟通到位,法庭当庭作了判决:判处高稳有期徒刑三年,赔偿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经济损失8900余元。
半个月后的2006年1月12日,泗洪县检察院又顺利地办理了第二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谭健破坏电力设备案。谭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江苏省电力公司泗洪分公司经济损失31万余元。
随后,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都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探索。截至2006年底,宿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了7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国家追讨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操作规则,在实践中成熟
说到宿迁刑事附带民事工作,就不能不提到一个人:该院民行处副处长夏玮。这位有着10年公诉工作经历的检察官,在公诉部门工作期间,几乎每年都能遇到数起破坏电力、电信设备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是‘可以’并非‘应当’,加上公诉工作量大、时间紧,自己也不熟悉民事法律,每每心里‘咯噔’一下,也就过去了。”
2004年夏玮到民行部门工作,开始琢磨民行工作如何寻求新的突破。这一想法得到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04年7月,市院公诉、民行两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大对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的追诉力度,共同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了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和民行部门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分工与协作:公诉部门要及时通知民行部门,民行部门应当及时派人介入,与公诉部门承办人一起研究案情,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公诉部门的承办人负责刑事部分,民行部门的承办人负责民事部分。
该《意见》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一定限制:民事部分的承办人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告知并鼓励遭受损失的单位或其他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组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单位或组织,检察机关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对遭受损失的单位或组织怠于行使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诉讼权利人(单位)不明确的,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遭受损失的单位或组织怠于行使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或拒不协助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或出具书面声明放弃诉权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为实践提供了保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在各地相继展开,各地实践会反过来促进制度完善。上文提到了泗洪县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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