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单相表工料费”是否合法?
2007-11-01 16:00: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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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案情
2004年2月福建省某供电公司依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对用电户安装电能表要求缴纳300元工料费。2006年3月8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已失效,责令供电公司立即停止向用户收取“单相表工料费”,并对供电公司滥收费用的行为处以罚款。
2006年5月7日供电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6年9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闽价[2003]10号文相关问题的复函》(闽政法函[2006]91号),表示在重新修订之前闽价[1994]公字297号目前仍在执行。2007年4月26日根据闽政法函[2006]91号复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7年5月15日,供电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评析
2006年3月8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是,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省定价目录》后,认定原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闽价[1992]综字367号)及依据该文件制订的《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已失效。然而,在既没有该文件作废的通知也没有有关机关宣布废止该文件实施的专门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如何能作出该文件已失效的判断?
其次,不论是《福建省定价目录》,还是《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都只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定价内容、范围以及定价行政权的划分而制订,为了规范不同商品的价格管理部门,而不是对具体的商品作出定价。《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虽然导致《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的失效,但不当然导致《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无效。
再者,从《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的说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者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管理”的规定看,对供用电服务收费方面的定价管理权仍由省物价局作出,因此原由省物价委员会和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制订的《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应继续有效,除非省物价局对供用电收费作出新的规定。
最终,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关于闽价[2003]10号文相关问题的复函》(闽政法函[2006]91号)指出,在重新修订之前,闽价[1994]公字297号目前仍在执行。因此,供电公司依据该文件作出的对用电户安装电能表要求缴纳300元工料费(含电能表及表前一切费用)的收费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官瑞云)
2004年2月福建省某供电公司依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对用电户安装电能表要求缴纳300元工料费。2006年3月8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已失效,责令供电公司立即停止向用户收取“单相表工料费”,并对供电公司滥收费用的行为处以罚款。
2006年5月7日供电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6年9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闽价[2003]10号文相关问题的复函》(闽政法函[2006]91号),表示在重新修订之前闽价[1994]公字297号目前仍在执行。2007年4月26日根据闽政法函[2006]91号复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7年5月15日,供电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评析
2006年3月8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是,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省定价目录》后,认定原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闽价[1992]综字367号)及依据该文件制订的《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已失效。然而,在既没有该文件作废的通知也没有有关机关宣布废止该文件实施的专门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如何能作出该文件已失效的判断?
其次,不论是《福建省定价目录》,还是《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都只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定价内容、范围以及定价行政权的划分而制订,为了规范不同商品的价格管理部门,而不是对具体的商品作出定价。《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虽然导致《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的失效,但不当然导致《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无效。
再者,从《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的说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者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管理”的规定看,对供用电服务收费方面的定价管理权仍由省物价局作出,因此原由省物价委员会和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制订的《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应继续有效,除非省物价局对供用电收费作出新的规定。
最终,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关于闽价[2003]10号文相关问题的复函》(闽政法函[2006]91号)指出,在重新修订之前,闽价[1994]公字297号目前仍在执行。因此,供电公司依据该文件作出的对用电户安装电能表要求缴纳300元工料费(含电能表及表前一切费用)的收费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官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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