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和谐供电的安全保障基础
2008-04-02 15:56: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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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简安刚 四川成都
电力是现代社会的基石,电力安全、可靠、优质的供应关系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要保障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优质服务,必须要达到电网坚强,不只是能够满足利益相关方期望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和谐电网、绿色电网;而重要的是结构合理可靠、运行安全高效的物理电网。维护电网安全已经不只是哪一个公司的责任,更重要的是社会各方都要在公共安全的基础上,保护电网的安全。
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07年8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法律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中对电力设备和加重量刑的严重情节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操作性强,震慑力大。
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与电力生产、输送有直接关系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这就从立法上加大了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偷剪电缆,甚至不到一元钱,虽然只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当择一重罪判处,即以量刑更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下面从个案来看看具体司法的情况。
案例:被告人陈XX,于2006年11月11日采用拆卸方法将正在运行中的50千伏安变压器内铜线全部盗走变卖获赃款3000元,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2330元;2006年11月26日、2007年2月19日又分别盗割两处中国移动公司基站内电缆线,价值分别为6100元和1495元。2007年8月1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显然,在《刑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下,被告人偷盗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从盗窃升级为破坏电力设备,按照司法解释,当择一重罪而处,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同样的行为在司法解释后,所受到的刑罚相差很大。
当前,涉及电力犯罪的大多数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是否应当被刑罚处罚,或者说是对处罚力度的认识不足,或只认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缺乏足够的自制能力。因此。为了此类预防犯罪,作为供电企业,应当公开宣示何种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唤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实施犯罪。
更多的罪犯仅仅是为了点小钱而做出盗窃的行为,而不知道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甚至于有可能判处死刑。在上海前时间处罚的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犯罪分子盗割输电线及电器设备中的铜线、铜芯,当废品卖,牟取蝇头小利,严重危害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保障。如果在犯罪前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并使一般人全部知晓这个结果,就会抑制一般人的犯罪的意念,从而减少犯罪。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当盗窃电力设备不足以谋取更多的利益时,而面临更严重的处罚时,大多数人都会约束自己的不法行为。而已经作为罪犯改造后,可以作为一定的反面教材教育更多的人不愿去触犯法律。另一方面,在公开审判时,对更多的普通民众来说,更能起到警戒作用。
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达到供电的和谐稳定,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而实现手段之一就是法治,要依靠法治来推动和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电力企业,而多的是在法治中所起到的预防犯罪的作用。法治的各个方面建设每向前推进一步,公众就增一分对自身合法权利的把握,则民生之利好也随之增多一分。
简安刚 四川成都
电力是现代社会的基石,电力安全、可靠、优质的供应关系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要保障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优质服务,必须要达到电网坚强,不只是能够满足利益相关方期望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和谐电网、绿色电网;而重要的是结构合理可靠、运行安全高效的物理电网。维护电网安全已经不只是哪一个公司的责任,更重要的是社会各方都要在公共安全的基础上,保护电网的安全。
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07年8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法律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中对电力设备和加重量刑的严重情节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操作性强,震慑力大。
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与电力生产、输送有直接关系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这就从立法上加大了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偷剪电缆,甚至不到一元钱,虽然只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当择一重罪判处,即以量刑更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下面从个案来看看具体司法的情况。
案例:被告人陈XX,于2006年11月11日采用拆卸方法将正在运行中的50千伏安变压器内铜线全部盗走变卖获赃款3000元,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2330元;2006年11月26日、2007年2月19日又分别盗割两处中国移动公司基站内电缆线,价值分别为6100元和1495元。2007年8月1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显然,在《刑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下,被告人偷盗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从盗窃升级为破坏电力设备,按照司法解释,当择一重罪而处,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同样的行为在司法解释后,所受到的刑罚相差很大。
当前,涉及电力犯罪的大多数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是否应当被刑罚处罚,或者说是对处罚力度的认识不足,或只认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缺乏足够的自制能力。因此。为了此类预防犯罪,作为供电企业,应当公开宣示何种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唤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实施犯罪。
更多的罪犯仅仅是为了点小钱而做出盗窃的行为,而不知道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甚至于有可能判处死刑。在上海前时间处罚的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犯罪分子盗割输电线及电器设备中的铜线、铜芯,当废品卖,牟取蝇头小利,严重危害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保障。如果在犯罪前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并使一般人全部知晓这个结果,就会抑制一般人的犯罪的意念,从而减少犯罪。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当盗窃电力设备不足以谋取更多的利益时,而面临更严重的处罚时,大多数人都会约束自己的不法行为。而已经作为罪犯改造后,可以作为一定的反面教材教育更多的人不愿去触犯法律。另一方面,在公开审判时,对更多的普通民众来说,更能起到警戒作用。
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达到供电的和谐稳定,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而实现手段之一就是法治,要依靠法治来推动和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电力企业,而多的是在法治中所起到的预防犯罪的作用。法治的各个方面建设每向前推进一步,公众就增一分对自身合法权利的把握,则民生之利好也随之增多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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